患者最后败诉的最好判决书-辽宁律师李晓东:如果病历有个别字的涂改可以由公安机关的笔迹鉴定解决。但如果真个病历都伪造,或某一页的病历都是篡改的,或以后重写的,目前的技术手段无法鉴定。
就是找到卫生局也识别不了。所以,打医疗官司患者只好认同病历,然后就医院可能有毛病的病历如果你能找出问题,就有可能胜诉,这也正是医疗案件需要专业律师的原因。
原告诉称,2009年7月5日,原告因为感到自身的双下肢麻木无力,束带感不适,便到被告处就诊。因为原告为此原因曾多次到被告处就诊治疗,医生一直是按照植物神经紊乱、胃病治疗的。
所以,这次经过被告方的医生诊查,被被告处的医生以原告双下肢麻木待查为由,将原告收入该院该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被告方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对原告所患疾病在诊疗中出现严重过错,在没有对原告所患疾病再进行任何检查情况下,就开始盲目按躯体化障碍进行治疗,对原告给予调节情绪药物应用和治疗。
由于医生对原告的疾病没有确定清楚,治疗效果极差,以致原告在入院的第五天开始病情加重,出现了发热、尿潴留小便失禁等症状,在这关键时刻,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会诊、检查等,任其发展。
第六天早上,出现了左下肢瘫痪的严重症状,然而被告方的医生在此情况下,对原告的疾病仍错上加错,不予重视,从未组织一次会诊,再次错过了诊疗机会,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反而还安排给原告做胃炎、结石的化验检查。
7月12日原告病情进一步加重,又出现了大小便失禁等情况。在此情况下,被告方医生为推卸责任,就找原告的丈夫和儿子谈话,违反规定要求把原告转往西京医院治疗,处于无奈,原告的丈夫只好按被告医生的要求将原告转院治疗。
2009年7月12日下午,在被告方没有采取任何医疗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原告的丈夫自己找车将原告送往西安西京医院进行救治,西京医院入院查体,双下肢肌力为0级,四肢肌张力减低未见不自主运动。
虽经西京医院医生认真检查、治疗,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造成原告方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由于在发病初期,被告对原告的病情诊疗存在严重过错,耽误了最佳诊疗时机,虽然原告经西京医院38天的精心治疗和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三个多月的治疗,原告的疾病仍未能有所好转,现在已经属于高位截瘫、双上肢肌力减退、肌肉萎缩、肺炎、大小便失禁、泌尿系统感染、呛水、褥疮等多种合并症病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刻需要别人的护理和照顾。被告为推卸责任,对原告病例又进行了伪造和篡改,以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
在诉讼中,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XX医院所作病例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技术科与北京、上海等地区司法鉴定部门及公安部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技术科)、法院部门(省高院、市中院技术科)联系,以上单位均表示“病例真伪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无法对病例真伪作出鉴定。
被告于2010年8月16日和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原告均以书面形式表示坚决反对。
本院认为:原告XX在被告XX医院住院就诊之事实,有原告向本院递交XX医院诊断、病例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认为“被告XX医院治疗过程中,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严重不负责任,贻误了原告疾病的最佳治疗时机,违规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对原告病例进行了伪造和篡改”,并提出关于“对病例真伪进行鉴定”的要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例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故本案中原告申请关于“病例真伪的鉴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范畴,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病例真伪进行甄别、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被告XX医院依照上述规定,两次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原告均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表示坚决反对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因此,本案中关于“医疗行为过错的鉴定”无法进行。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病例真伪的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对于“医疗过错鉴定”坚决反对,故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要求赔偿原告由此而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摘要】患者徐某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因“转移性右下腹痛3天”于2019年4月5日上午入住被告x附属医院的普外科,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及阑尾周围炎。当天下午行腹腔镜检查+阑尾切除术+阑尾脓肿引流术。4月6日因病情进入x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09749
医疗事故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分别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这三者顺序不能颠倒也不能并列。医疗事故纠纷找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处理,还可以拨打12320热线投诉举报。 一、医疗事故解决纠纷的方式 医疗事故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凋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提醒您注意,这三种方式的顺序既不能颠倒,也不能
若患者的身亡,确实是由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失误造成的,应当追究其主治医师的责任。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以做行政处罚。根据事故的情况不同,处罚结果不一样,情节严重的会被吊销行医执照。关于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的方法有哪些的问题,下面 为您详细解答。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的方法有哪些1、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
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报告的时限是1、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报告的时限是十二小时。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机构没有及时报告的,其直接负责人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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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为了根除他,一般都要扫荡样的切除 后果严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6日,原告李xx因“B超发现盆腔包块8+月”入住被告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1、子宫肌瘤?2、阴道炎。2011年10月7日,被告告知原告及其丈夫“目前包块性质考虑子宫肌瘤可能性较大,手术方法可选择腹腔镜或腹手术,手术方式可选择子宫肌瘤挖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子宫次全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原告及其丈夫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认定标准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
一、医疗事故赔偿护理费的标准是怎样的1、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2、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人”,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最新规定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李晓东律师:腰部手术罕见的情况下,医生失误是可以导致瘫痪的。当然要赔偿。2008年2月12日,原告骑自行车不慎从高处坠落跌伤,被送往被告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脊髓损伤伴双下肢瘫痪;3、头皮裂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月18日上午在全麻下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椎板减压术。2008年3月4日出院,医嘱:继续功能锻炼;继续积极治疗(针炙、锻炼)。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2943
1.医疗事故一般来说不用报警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第一,首先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认是不是存在医疗事故,找到原因并进行治疗,留下必要的证据。第二,确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第三,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第四,当事人也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
2012年12月21日,原告因患腰疼病到被告处住院检查,被告以原告右肾肿瘤、左肾小囊肿收住院,并于2012年12月24日对原告行右肾根治性切除术,切除后发现右肾不是肿瘤。更为严重的是,原告住院之时被告就已经查出原告存在尿蛋白,出院时才诊断出原告为低蛋白血症,导致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丈夫服侍,原告还要忍受每天大量的用药之痛。由于原告的误诊、漏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和经济上的损
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而且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1,医疗事故:白内障青光眼手术后角膜炎XX一审诉称:2011年7月18日,XX因左眼白内障到宿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白内障手术。由于宿州市立医院极度不负责任,造成XX出院后眼疾未愈,并产生其他症状。XX为此多次到各地就医。经鉴定,XX眼部构成八级伤残。XX请求判令宿州市立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53439元的90%为13
臀部肌肉注射的部位有严格的要求,给小孩子打针,裤子脱得不够,打针的位置就可能误伤神经。但是这种神经的损伤一般半年至一年后可以恢复。2012年4月12日原告*到被告经开医院门诊就诊,被告经开医院对原告*右侧臀部进行肌肉注射,后原告感到右侧臀部酸痛,麻木,右下肢活动困难。于2012年4月13日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损伤,住院治疗51天;2012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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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现脑出血脑疝-辽宁律师李晓东:手术后出现的再出血是很危险的事情,医生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责任较大。但手术后出血本身是难免的,一般不认为是过错 2010年1月23日,原告因急性硬膜下血肿入住莱西市人民医院外二科,经两次开颅手术,原告脑梗塞、左上肢及下肢肌肉萎缩,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5月31日,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