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凌海医疗事故:小针刀手拇指屈肌腱断裂
(2018)辽0781民初537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甲于2017年1月19日因左拇指疼痛到被告穆某某开设的凌海市穆某某个体骨科诊所就诊,被告穆某某对原告贾某甲实施针刀疗法,先后治疗3次。
最后一次治疗后原告贾某甲出现左拇指自主屈曲功能完全丧失,遂于2017年4月23日住入凌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临床诊断为“外伤症,血瘀气滞症,左手拇指屈肌腱断裂”。
住院病志首页记载住院52天,体温表显示“2018年5月15日起,原告贾某甲查房不在”,原告贾某甲实际住院23天,二级护理23天。
被告穆某某为原告贾某甲垫付医疗费14000元。2017年12月25日,经锦州市医学会鉴定,原告贾某甲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穆某某在为原告贾某甲治疗手指疼痛过程中,存在过错,且经锦州市医学会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贾某甲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5552.01元(已给付14000元);
二、被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锦州凌海医疗事故:小针刀手拇指屈肌腱断裂
李晓东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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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先后在x市x区x镇x村x号、x市x液压件成套有限公司门面房开设“x区x王氏推拿中心”。2015年2月初至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害人杜某3(殁年48岁)经他人介绍,先后5次至“x区x王氏推拿中心”治疗颈椎病。被告人王某取采用针灸、穴位注射、小针刀刺后颈背部等手段对杜某3进行了治疗。2015年2月12
恶性肿瘤为了根除他,一般都要扫荡样的切除 后果严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6日,原告李xx因“B超发现盆腔包块8+月”入住被告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1、子宫肌瘤?2、阴道炎。2011年10月7日,被告告知原告及其丈夫“目前包块性质考虑子宫肌瘤可能性较大,手术方法可选择腹腔镜或腹手术,手术方式可选择子宫肌瘤挖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子宫次全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原告及其丈夫
这要看是否住院,采用的手术方法是哪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就可以报销,比如开放性手术就可以
患者最后败诉的最好判决书-辽宁律师李晓东:如果病历有个别字的涂改可以由公安机关的笔迹鉴定解决。但如果真个病历都伪造,或某一页的病历都是篡改的,或以后重写的,目前的技术手段无法鉴定。就是找到卫生局也识别不了。所以,打医疗官司患者只好认同病历,然后就医院可能有毛病的病历如果你能找出问题,就有可能胜诉,这也正是医疗案件需要专业律师的原因。原告诉称,2009年7月5日,原告因为感到自身的双下肢麻木无力,束
李晓东律师:腰部手术罕见的情况下,医生失误是可以导致瘫痪的。当然要赔偿。2008年2月12日,原告骑自行车不慎从高处坠落跌伤,被送往被告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脊髓损伤伴双下肢瘫痪;3、头皮裂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月18日上午在全麻下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椎板减压术。2008年3月4日出院,医嘱:继续功能锻炼;继续积极治疗(针炙、锻炼)。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2943
2012年12月21日,原告因患腰疼病到被告处住院检查,被告以原告右肾肿瘤、左肾小囊肿收住院,并于2012年12月24日对原告行右肾根治性切除术,切除后发现右肾不是肿瘤。更为严重的是,原告住院之时被告就已经查出原告存在尿蛋白,出院时才诊断出原告为低蛋白血症,导致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丈夫服侍,原告还要忍受每天大量的用药之痛。由于原告的误诊、漏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和经济上的损
1,医疗事故:白内障青光眼手术后角膜炎XX一审诉称:2011年7月18日,XX因左眼白内障到宿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白内障手术。由于宿州市立医院极度不负责任,造成XX出院后眼疾未愈,并产生其他症状。XX为此多次到各地就医。经鉴定,XX眼部构成八级伤残。XX请求判令宿州市立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53439元的90%为13
臀部肌肉注射的部位有严格的要求,给小孩子打针,裤子脱得不够,打针的位置就可能误伤神经。但是这种神经的损伤一般半年至一年后可以恢复。2012年4月12日原告*到被告经开医院门诊就诊,被告经开医院对原告*右侧臀部进行肌肉注射,后原告感到右侧臀部酸痛,麻木,右下肢活动困难。于2012年4月13日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损伤,住院治疗51天;2012年6月3
案例1:术后下肢瘫痪加重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腰部和左下肢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腰1、2间盘突出症,伴不全瘫痪,原告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13日期间在被告处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原告出现双下肢肌力0级,二便功能障碍。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6月17日期间,原告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胸椎管狭窄症,双下肢瘫痪,并进行胸椎后路椎板减压术,术后
术后出现脑出血脑疝-辽宁律师李晓东:手术后出现的再出血是很危险的事情,医生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责任较大。但手术后出血本身是难免的,一般不认为是过错 2010年1月23日,原告因急性硬膜下血肿入住莱西市人民医院外二科,经两次开颅手术,原告脑梗塞、左上肢及下肢肌肉萎缩,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5月31日,原
2011年11月28日,原告到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当日产下一男婴,主治医生在为原告作会阴切开手术时,出现严重失误,损伤了原告的直肠,致原告直肠瘘,大便从阴道内渗漏溢出。此后半个月内,被告医院连续为原告作了四次手术,但皆以失败告终。在原告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被告同意原告转院治疗,同时承诺一定治愈原告的疾病,并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此后原告转院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先后又做了
请明确您问题的目的。比如希望得到什么样的结论。
【摘要】患者李某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由于发生严重的输液反应,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分,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是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输液反应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某医疗纠纷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有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26408.6
不排除医院存在漏诊情况
一.司法案例患者因感觉头昏、无力、轻度发热,被告人医生王某某应邀到其家中就诊,为患者输液。1月18日医生王某某为患者输液过程中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1月19日上午再次将香丹注射液及黄芪注射液混合配伍用药,当日下午14时许,患者病情加重,被送到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19年1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告人
原告于2008年11月5日在被告处出生,因被告在原告的产程中具体处理措施不当,造成原告出生后,出现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经鉴定,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曾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29日前的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后原告又多次至苏州、南京等地治疗,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等费用,并且,原告已被医院确诊为“小儿脑性瘫痪”,无治愈可能。2012年经法院委
律师观点分析患者因病就医,手术后第二天病故,家属强掩心中悲痛,慕名找到本律师。因家属不忍心亲人故去后,再次受到伤害,故未做尸检,给本案的解决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本案历时一年,三次司法鉴定,都因未做尸检而退卷,经过律师不懈努力,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终于调解结案。总算对逝者有所交待,对遗属有所安慰!相比另一同时调解身故案,为委托人多争取了50000元赔偿。 尽力而为,
【摘要】患者徐某某,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因“转移性右下腹痛3天”于2019年4月5日上午入住被告x附属医院的普外科,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及阑尾周围炎。当天下午行腹腔镜检查+阑尾切除术+阑尾脓肿引流术。4月6日因病情进入x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3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109749
摘要患者到XX县XX医院妇产科实施刨宫产,在输血环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输血的诊疗常规,给血型为O型的患者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故构成医疗事故。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输错血,刑事责任,刑法谦抑性,罪与非罪前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包括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四大类。医疗事故罪的主观为过失,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复
李晓东律师:法院都是根据鉴定判决,不服鉴定很难办,现在新的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专家出庭质询鉴定意见,作用很大。 下面的案例就是:原审原告一审时诉称,2007年12月31日,行走时不慎摔倒,被送到,,市医院,诊断为“右小腿胫腓骨骨折”,实施“切开复位骨折内固定”手术,于2008年1月16日出院,出院后按照医嘱进行康复。2008年9月原告觉腿部不适,到被告医院骨科复查,结果钢板弯曲螺丝钉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