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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凌海医疗事故:小针刀手拇指屈肌腱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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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凌海医疗事故:小针刀手拇指屈肌腱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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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凌海医疗事故:小针刀手拇指屈肌腱断裂

(2018)辽0781民初537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甲于2017年1月19日因左拇指疼痛到被告穆某某开设的凌海市穆某某个体骨科诊所就诊,被告穆某某对原告贾某甲实施针刀疗法,先后治疗3次。

最后一次治疗后原告贾某甲出现左拇指自主屈曲功能完全丧失,遂于2017年4月23日住入凌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临床诊断为“外伤症,血瘀气滞症,左手拇指屈肌腱断裂”。

住院病志首页记载住院52天,体温表显示“2018年5月15日起,原告贾某甲查房不在”,原告贾某甲实际住院23天,二级护理23天。

被告穆某某为原告贾某甲垫付医疗费14000元。2017年12月25日,经锦州市医学会鉴定,原告贾某甲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穆某某在为原告贾某甲治疗手指疼痛过程中,存在过错,且经锦州市医学会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贾某甲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5552.01元(已给付14000元);

二、被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贾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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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简介:

https://junyou3125033.66law.cn/lawyer_articl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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