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为了根除他,一般都要扫荡样的切除 后果严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6日,原告李xx因“B超发现盆腔包块8+月”入住被告县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
1、子宫肌瘤?
2、阴道炎。2011年10月7日,被告告知原告及其丈夫“目前包块性质考虑子宫肌瘤可能性较大,手术方法可选择腹腔镜或腹手术,手术方式可选择子宫肌瘤挖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子宫次全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原告及其丈夫同意“要求腹,子宫肌瘤挖除术,不能保留子宫的情况下同意行子宫次全切除术”。
2011年10月10日,被告拟行子宫肌瘤挖除术,但在术中发现子宫左后壁凸起大小约10×10cm,切除子宫后壁凸出物送冰冻病理检示:子宫肉瘤,属高度恶性肿瘤,需行全子宫双附件及盆腔淋巴结清扫术。
被告将上述情况以及术后症状告知了原告丈夫段辉久,段辉久在2011年10月7日的医患沟通记录上载明“理解医师说话,同意治疗方案”并签名。
2011年10月17日,原告向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申请会诊,其病理诊断结论为:会诊重庆市县人民医院病理科切片:2011-3657X4,送检子宫包块考虑血管平滑肌瘤伴片状出血,局部细胞活跃。
2011年10月22日,原告出院,诊断为:子宫平滑肌肌瘤,出院医嘱:
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2、禁性生活及盆浴2月,避免重体力活动半年;
3、我科门诊随访。
2012年5月21日,被告向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送检2011-3657号切片,该院病理诊断为:子宫平滑肌瘤,富于细胞型,细胞增生活跃伴灶性出血,核分裂1-2个/10HPF,建议密切随访。
2011年12月6日,县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
1、李xx双侧卵巢缺失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Ⅲ级(3级)伤残;
2、李xx子宫全切术后,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Ⅵ级(6级)伤残,为此,原告方花去鉴定费700元。
被告对该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2年9月14日,
万州司法鉴定所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1、李xx双侧卵巢缺失的伤残程度属三级;
2、李xx双侧输卵管缺失的伤残程度属六级;
3、李xx子宫缺失(全子宫切除术后)的伤残程度属六级,
被告向本院申请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2012年6月10日,万州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
1、医方县人民医院对李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李xx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方医疗行为造成;
2、对李xx后续女性激素替代治疗的医疗费用估计为25000元左右,为此,原告花去鉴定费1000元,被告花去鉴定费6000元。
2012年6月30日,被告对过错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2012年7月25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质询后,被告仍然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因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未予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原、被告双方对该项目的计算标准及年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该项目的计算系数,原告方主张按(80%+10%)予以计算,被告方认为切除双侧附件造成的伤残等级已经涵盖了切除子宫、输卵管等造成的伤残等级,只能计算80%,且原告同意行次切全术,其本身应造成的伤残等级是九级,也只应对其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院结合被告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医患沟通记录以及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病理会诊报告单,原告应考虑为子宫平滑肌肌瘤,其手术方式可选择子宫肌瘤挖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子宫次全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且原告同意行子宫肌瘤挖除术,在不能保留子宫的情况下同意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而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子宫左后壁凸起大小约10×10cm,采取了子宫切除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9.7.f之规定:子宫部分切除的为Ⅸ级伤残,这与全子宫切除术造成的Ⅵ级伤残所对应的附加系数一样,均为2%(Ⅵ-Ⅹ的伤残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提升2%),该附加系数2%系原告自身疾病所致,不应计算在内,故其计算系数应为(80%+2%),其残疾赔偿金应为20249.70元/年×20年×82%=332095.08元。
判决:一、由被告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xx389708.70元,其余损失原告李xx自负;
二、鉴定费86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1540元,被告县人民医院承担7060元(已支付6900元);
2012年12月21日,原告因患腰疼病到被告处住院检查,被告以原告右肾肿瘤、左肾小囊肿收住院,并于2012年12月24日对原告行右肾根治性切除术,切除后发现右肾不是肿瘤。更为严重的是,原告住院之时被告就已经查出原告存在尿蛋白,出院时才诊断出原告为低蛋白血症,导致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丈夫服侍,原告还要忍受每天大量的用药之痛。由于原告的误诊、漏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和经济上的损
【摘要】二医院于2017年2月8日对张某某行“右肺中叶楔形切除+胸粘连烙断”手术,术中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显示为恶性肿瘤。随后,A医院对二医院提取的样本做病理复查,复查结果为:右肺中叶为硬化性肺细胞瘤(良性)。2019年4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等赔偿共计38968元。【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良性肿瘤,误诊,肺癌一.引言肺
锦州凌海医疗事故:小针刀手拇指屈肌腱断裂(2018)辽0781民初537号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甲于2017年1月19日因左拇指疼痛到被告穆某某开设的凌海市穆某某个体骨科诊所就诊,被告穆某某对原告贾某甲实施针刀疗法,先后治疗3次。最后一次治疗后原告贾某甲出现左拇指自主屈曲功能完全丧失,遂于2017年4月23日住入凌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临床诊断为“外伤症,血瘀气滞症,左手拇指屈肌腱断裂”。住院病志首
1、病假各个单位的要求也有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都是事先先请假,然后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去消假,有病假单的可以作为病假,没有病假单的有些单位作为事假处理,有些单位会作为旷工处理,各有不同的规定的,但是公司制度中会明确的。2、劳动法中好像没有规定子宫肌瘤手术休假算上班,工资需全额支付的。3、劳动法也没有说6个月以上病假是长病假,只是规定了6个月以下的病假工资的支付和6个月以上病假工资支付的不同规定。
患者最后败诉的最好判决书-辽宁律师李晓东:如果病历有个别字的涂改可以由公安机关的笔迹鉴定解决。但如果真个病历都伪造,或某一页的病历都是篡改的,或以后重写的,目前的技术手段无法鉴定。就是找到卫生局也识别不了。所以,打医疗官司患者只好认同病历,然后就医院可能有毛病的病历如果你能找出问题,就有可能胜诉,这也正是医疗案件需要专业律师的原因。原告诉称,2009年7月5日,原告因为感到自身的双下肢麻木无力,束
李晓东律师:腰部手术罕见的情况下,医生失误是可以导致瘫痪的。当然要赔偿。2008年2月12日,原告骑自行车不慎从高处坠落跌伤,被送往被告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脊髓损伤伴双下肢瘫痪;3、头皮裂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月18日上午在全麻下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椎板减压术。2008年3月4日出院,医嘱:继续功能锻炼;继续积极治疗(针炙、锻炼)。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2943
1,医疗事故:白内障青光眼手术后角膜炎XX一审诉称:2011年7月18日,XX因左眼白内障到宿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白内障手术。由于宿州市立医院极度不负责任,造成XX出院后眼疾未愈,并产生其他症状。XX为此多次到各地就医。经鉴定,XX眼部构成八级伤残。XX请求判令宿州市立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53439元的90%为13
臀部肌肉注射的部位有严格的要求,给小孩子打针,裤子脱得不够,打针的位置就可能误伤神经。但是这种神经的损伤一般半年至一年后可以恢复。2012年4月12日原告*到被告经开医院门诊就诊,被告经开医院对原告*右侧臀部进行肌肉注射,后原告感到右侧臀部酸痛,麻木,右下肢活动困难。于2012年4月13日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坐骨神经损伤,住院治疗51天;2012年6月3
案例1:术后下肢瘫痪加重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腰部和左下肢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腰1、2间盘突出症,伴不全瘫痪,原告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13日期间在被告处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原告出现双下肢肌力0级,二便功能障碍。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6月17日期间,原告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胸椎管狭窄症,双下肢瘫痪,并进行胸椎后路椎板减压术,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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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原告到被告医院住院分娩,当日产下一男婴,主治医生在为原告作会阴切开手术时,出现严重失误,损伤了原告的直肠,致原告直肠瘘,大便从阴道内渗漏溢出。此后半个月内,被告医院连续为原告作了四次手术,但皆以失败告终。在原告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被告同意原告转院治疗,同时承诺一定治愈原告的疾病,并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此后原告转院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先后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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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肌瘤手术损伤输尿管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索引】 本案医疗机构在子宫肌瘤手术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损伤输尿管。导致输尿管损伤后的数次再手术治疗。给患者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和人身精神损害。特别是输尿管的膀胱植入术以后还有可能导致输尿管狭窄的可能。引起更多的并发症。当然如果出现该情况,患者也可以继续向该院主张赔偿诉求。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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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裁判要点F307:术前没有进行缜密的诊断,错误的以肺癌而进行了手术切除右肺上叶,术后病理确诊为肺结核,被告医院应就该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全文1440字,阅读约需5分钟。
子宫憩室是剖宫产术后,伤口不良愈合导致的,须行二次手术治疗。建议您封存并复印病历,通过分析病历来确认医院的过错,并判断医院责任大小,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您可以依法维权。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崔某到x市妇产医院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载明:宫内早孕,生物学测量妊娠相当于孕5周5日(超声预产期年2020年6月17日)。x市妇产医院同时为崔某进行其他项目检查,因崔某1决定终止妊娠。x市妇产医院向崔某履行风险告知程序,崔某知情并同意承担风险,在人流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按指纹。10月22日,x市妇产医院为崔某进行负压吸宫术、钳刮术(无痛人流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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