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到XX县XX医院妇产科实施刨宫产,在输血环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输血的诊疗常规,给血型为O型的患者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故构成医疗事故。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输错血,刑事责任,刑法谦抑性,罪与非罪
前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医务人员,包括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四大类。医疗事故罪的主观为过失,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医疗事故罪侵犯的不单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还包括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危害行为,并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
资料2012年12月25日23时30分许,患者到XX县XX医院妇产科待产。2012年12月26日3时许,患者血常规检检测结果是O型血。
剖宫产取出一女婴后,因手术出血过多,妇产科医生决定进行输血。检验科医师刘某某独自一人对患者的血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B型血,刘某某将400ml血浆交给实习生王某某送妇产科。
2012年12月26日3时许,妇产科护士李某某、王某某将该400ml血浆输入患者的体内。2012年12月26日10时10分许,患者产生畏寒、寒战、溶血等反应,后将患者送往三亚XX医院抢救,患者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12月28日9时0分死亡。
结果鉴定意见认定,患者血型为O型而被输入B型血浆及红细胞悬液,患者死亡是由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验血过程中严重违反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输血诊疗常规,造成就诊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事后,经XX县XX医院与患者的丈夫杨某某协商,由XX县XX医院赔偿给杨某某人民币200万元,现已支付完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讨论与医疗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是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其他诸如生产使用销售假药、劣药罪,走私药品罪,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也有法院裁判案例报道。
一般均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而谨慎适用,严格把握医疗事故罪与非罪及刑罚适当性。建议在医疗活动时,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致谢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
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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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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