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凯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凯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单玉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刘凯系刘军持枪伤害陈坤一案的承办人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能认定刘凯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刘凯作无罪宣判。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能证明刘凯曾经实际参与对陈坤进行过问话。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刘军伤害陈坤一案唯一能够体现出与刘凯有关联的,便是问话笔录中的问话人被记录为刘凯,但并非刘凯本人书写,而是由记录人记录时填写。
对于该笔录将其记录为问话人,刘凯表示完全不知情,并明确否认其曾经对陈坤进行过问话,也不知道这个案件。同时,笔录的记录人陈丰也不能证明刘凯确实参与了当时的问话,其三次证言内容分别如下:
1、陈丰2008年4月7日16时证言:“我看过了,是我做的笔录,这份笔录上的字是我写的。……时间太长了,我记的笔录太多了,我回忆不起来这份笔录的情况。”
2、陈丰2008年4月28日证言:“这份问话笔录是我记的,从笔录上看,问话人是刘凯。……承办人可以做笔录,不是承办人员也可以做笔录。
从这份笔录上看,这份笔反映出来当时的问话人是刘凯,他有可能是当时案件的承办人,也可能不是承办人。我说这份笔录由可能是领导安排我记的,也有可能是同事叫我帮忙,也由可能是我自己去记的,但现在我记不清了。”
3、陈丰2008年4月14日10:50:“这个案件可能是我们办的,但也可能是别人办的,因为这个案件的时间太长了,我记不起来了,这个案件(刘军故意伤害案)我只能说我参与记录过,我不是办案人员。”
尽管陈坤在2008年7月的辩认笔录中称其认识刘凯、陈丰,但其于2008年4月10日接受询问时则称:“当时我父亲陈伟带我去的,笔录中的问话人是刘凯,记录人是陈丰,我记不太清了,因为时间太长了。”
表明其当时根本不知道是谁对其进行的问话记录。
且不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记录人随意填写问话人的情况,仅仅按照刑事诉讼认定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认定刘凯参与对陈坤进行过问话。
(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更不能认定刘凯系刘军伤害陈坤一案的承办人。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并不是以个人名义,只要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均可以参与案件的问话及记录,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因而,即使刘凯参与过对被害人问话,也不能推定其为案件承办人。
对于这一现象,不仅陈丰的前述证言能够证明,其他证人的证言也能够予以印证。
1、张庆民2008年4月9日17-18时笔录:“按照刑警队的办案习惯、办案人员可能是刘凯和陈丰,也有可能是其他人。”
2、李影2008年5月5日笔录:“在正常情况下,按照当时的习惯做法,谁是案件的承办人,谁给知情人、受害人做问话笔录。”
3、聂世华 2008年7月30日笔录:“……根据这个情况,陈丰和刘凯可能是这个案件的承办人,因为按照规定,谁是承办人,谁给知情人或受害人做问话笔录,并且办案人员要二人以上,具体我也不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应确定刘凯是案件的承办人。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相山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不仅于1995年2月14日对陈坤进行过一次问话,早在95年元月25日就收到了报案材料,并记录了与本案有关人员的电话及联系方式。
此后,案件卷宗被归档存放在刑警队档案室。因而,本案显然不应当仅仅围绕着对陈坤进行问话这一环节来确定责任人。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显然不能认定刘凯有玩忽职守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刘凯作无罪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鉴于当时公安机关管理的问题,谁是本案的承办人显然已经无法查证,证据不足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仅仅依靠推测来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刘凯作无罪宣判。
二、本案依法亦不具备追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刑事责任的条件。
(一)本案基本案情不符合玩忽职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要具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项为该罪名确定的立案标准是:“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起诉书提出陈坤的父亲多次上访,并认为本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证明陈坤的父亲曾经存在上访的情况,更不能证明本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相反,陈坤2008年4月10日接受问话时称:“我父亲多次到相山分局去问情况,但问回来以后,很少和我谈及这件事,因为怕触动我的痛处。”
并没有提到其父亲上访的问题。而陈坤的妻子刘艳于2007年5月5日接受问话时则称:“陈坤不让他父亲报案,他要自己解决。”
进一步表明了本案不存在被害人上访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因而,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具备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条件。
(二)即然认定刘军的犯罪行为超过了追诉时效,从适用法律的前后一致性考虑,本案显然也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刘军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辩护人在此不予分析。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既然司法机关认为刘军的犯罪行为超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也应当考虑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依照《79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五年;根据《97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罪的法定刑最高为七年。
无论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刑法》,该罪名的追诉时效均不超过10年。既然刘军1994年的故意伤害行为超过追诉时效,那么本案1995年涉及的玩忽职守行为也应当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追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凯作无罪宣判。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 律师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您好 您搜集人证,录音或者摄像记录等,如果派出所不公的话,您可以到上一级公安局报案,要求他们处理。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本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涛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单玉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刘涛的行为构成受贿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大,与司法机关查处的同类案件相比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人Q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Q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
案件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丽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本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丽坤亲属的委托,指派单玉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对王丽坤的部分指控依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其诈骗数额为13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朋友之间、员工将个人银行卡号出借给公司之间,都认为是比较普通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借银行账户是违法金融管理秩序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判定出借人是否需要在收到款项内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大小,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并不能得到准确清晰的结果。由此可见,出借银行账户的风险巨大。我们承办的段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系公司的员工,在公司的要求
证件号:(320722199510022333)
你的捷信贷款经济案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公告,接收到传票直接带身份证准时出庭,开庭时期定为(2017年10月17日下午3时)!开庭地:连云港新浦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案号:(2017)民初字第02350号?被告:李旭,原告:捷信金融有限公司,届时需要出庭的人员已通过调查取证并经过法院认定,缺席可直接判决,请关注全国法院公告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的行为违反刑法207条193条和合同法224条规定,公告期结束后,依法申请执行本人及相
申请执行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3、执
侵犯商业秘密罪曝光:侵犯著作权无罪真相(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污染环境罪案件42个无罪辩点(下) 三、存疑不起诉20.1.无罪辩点: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石灰渣是有毒物质,不符合起诉条件20.2.案号: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20.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晏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石灰渣是有毒物质,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
在农村,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许多农村老人都会认为,妇女不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或者说是,妇女在嫁出去之后,就像泼出去的水,其已经没有权利再分得权益。实践中,有的村委会也是如此认为的,尤其是在土地被征收以后,在土地权益分配方面,常以其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为由,拒绝为其分配相关的土地权益,有的村委会甚至将一些因长期在外务工、上学等的人员也直接判定为不是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拒绝为其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小石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王小石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
【办案经过】:去年甲某应朋友之邀一起到某家赌场赌博,该赌场因被人举报而被查获,甲某等一众赌客均被行政处罚。本以为到此结束,结果今年时,甲某在家中突然被抓,理由是涉嫌开设赌场,到案后甲某才知是跟去年参赌的那个赌场有关,到案的犯罪人员中,有人指控甲某在该赌场里负责抽水,是开设赌场的共犯。警方根据线索把甲某抓获归案,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关就是数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
没有申报财产不属于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罪,但是如果有财产而不去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那就属于拒不执行裁判文书罪。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内0523刑初89号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多、检察员助理文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东、吴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从23个无罪判例看骗取贷款罪的12个有效辩点一、主观方面不符合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参考无罪案例:(2015)济刑初字第514号裁判理由: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1、根据证人贺某、张某某、蔡某的证言
2014年,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引发全国关注。宜兴人沈某和妻子于2010年结婚,婚后由于多年未育,两人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的前一天,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4位失独老人与南京鼓楼医院交涉,期望得到沈某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遭到拒绝。院方表示,虽然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因
审理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1221刑初160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10-28审理经过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谋、检察官助理舒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吉龙均到庭参加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 北 省 公 安 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 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现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
审理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503刑初149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7-16审理经过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一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金某某2、葛某某3、黄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辩护词XXXX法院: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Y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Y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Y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Y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考虑并采纳。 Y某某不应该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首先,Y某某并未在运送“乘客”的过程中,非法出入国
岳文君二审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新22刑终113号 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本科文化,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