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许多农村老人都会认为,妇女不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或者说是,妇女在嫁出去之后,就像泼出去的水,其已经没有权利再分得权益。
实践中,有的村委会也是如此认为的,尤其是在土地被征收以后,在土地权益分配方面,常以其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为由,拒绝为其分配相关的土地权益,有的村委会甚至将一些因长期在外务工、上学等的人员也直接判定为不是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拒绝为其分配相关权益,那么妇女是否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长期不在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是否就不属于该村村集体成员了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2年12月27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法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规定。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等。
下面我们就结合草案中的内容,来告诉大家,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内容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哄抢、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从上述的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不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还是村民享有的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侵占、私分、截留的,尤其是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农民虽然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其也享有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拒绝对村民分配这部分的补偿,村民可以打12345反映。
其次,该条规定中还明,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比如召开的成员大会等,村委会不能以其是妇女就不让其参加等,否则就侵害了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实践中,倘若如此,那么建议妇女可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不得因离婚、丧偶剥夺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另外,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还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那也就是说,就算村民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等,其也仍然享有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丧偶,离婚的村委会也不能就直接判定其已经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实践中,尤其是在土地征收中,如果村委会以其不在该村长期生活等原因,拒绝为其分配土地权益,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土地补偿分配等事项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并同意
根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加入的成员等;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 (监事)工作报告;
(六)决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使用、分配办法;
(十)决定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及因合并、分立等解散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也就是说,以上十几种事项只能通过成员大会来决定,而并非是成员代表大会,且参会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且所做的决定也必须是经过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倘若参会及同意人数均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那么决定就不能通过,或者说是不能进行。
4、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可起诉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还明确了救济途径,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请求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仲裁、调解或者不服仲裁裁决、调解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说的是,农村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得到保护,凡是遇到有集体经济组织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千万不要坐以待毙,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2年已经成为了过去式,而2023年已经到来,随着疫情管控的放开,大家的生活几乎也都回归到了以前的那种状态,从按下暂停键,到重新启动快进键用了整整三年,所以,从今往后,未来城市化建设可能会迈出一大步。 不过想必大家都知道,城市化建设是离不开征收的,比如水利建设、能源建设、修公路、修高铁,扶贫搬迁等,可这些项目都需要占用土地才能完成,所以,一旦涉及到土地,那自然也就意味着许多老百姓又要遇到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毫无疑问,被征收人势单力薄,所以多年以来,民告官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往往都比较的低。一方面被征收人懂的法律知识较少,一方面则是拆迁方常常以权压人。因此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通常都会被拆迁方给牵着鼻子走,又不敢反驳。 久而久之,很多被征收人则养成了“忍”、“算了,不跟他们计较了”、“默认”等习惯,宁愿自己吃亏也不愿跟他们斗到底的
强制拆除房屋和占用土地在征地拆迁中很是常见,而且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的情况下,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多数被征收人向律师反映说,看到征收方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后,自己觉得补偿标准极不合理,补偿无法保障其一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所以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本以为这样征收方会提高补偿,但是没想到的是,时隔几日,征收方就组织人马将房屋给强制拆除了,屋里东西都没有来得及搬
在我们平常遇到的拆迁中,绝大多数的村庄都是普通的村庄,村庄并不会涉及到额外的其他资产,但是有一些村庄是属于压煤村庄,实践中,可能许多人并不知道什么是压煤村庄,其实所谓的压煤村庄指的就是在开采范围内压覆煤炭资源的村庄,再通俗一点讲就是地下有煤矿的村庄。 一般情况下,普通的村庄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
土地是我国法律严格保护的,也是农村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没有了土地,那则意味着农民老百姓又失去了一份最主要的收入,所以我国法律上严格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地占有使用,更不能恶意地毁坏土地,将土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也就是说,无论占用什么土地,都需要逐一地向有权机关进行报批,在未报批的情况绝不允许任何人在土地上搞建设,所以几乎所有的政策规定上都明文规定,坚决杜绝耕地“非农化”“非
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地价比较高,所以征收国有土地往往会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能够切实地得到保障,征收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国家制定并发布了已经在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就征收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征收方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必须要按照该条例中的规定依法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诉讼权、监督权等。但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同时还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房屋作为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征地拆迁中亦是如此。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在其房屋被征收时,征收方应当要严格落实征收政策,征收规定,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在征收之上,按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或是征收公告后,征收方并没有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而是几年后才正式启动征收工作。事实上,实践中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见,许多征收项目在最开始之前都会提前告知农民自家土地因规划要被征收了,不让大家在地上种农作物,要不然不给补偿,抢栽、抢建的苗木和建筑物也会被清除,但事后却一点征收的动静都没有,所需要的土地就那样白白荒了好多年。 甘肃陇南的一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价值评估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房屋征收补偿其核心就是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所以,评估的结果是至关重要的。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只要拒绝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就可以,其实不然,拒绝签字并不能真正解决对于评估结果的异议。
2023年,城镇化建设是少不了的,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就提到,要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加强区域间基础设施联通。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以及机场的建设等等。 但不管是什么基础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占用到咱老百姓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当然这也意味着又有不少的老百姓要遇上拆迁了。 事实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展开的征收项目,对咱老百姓来说也是
昨天的文章中我们提到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六大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由征收方直接发放到村集体账户上面的,然后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方案,再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 有的村民在拿到土地补偿费后会发现,土地补偿费少了近一半。事实上,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实践中,经常有村委会在拿到土地补偿费后会按最低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截留,而有的个别村委干部甚至会以各种理由
无论是农村拆迁还是城市拆迁都存在着这样或是那样的一些拆迁问题。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往往只关注到拆迁补偿,且即使遇到了拆迁补偿问题或是其他问题,也不知道怎么办,只是一味的等,一味的拖延,这样漫无目的的等只会让被征收人陷入到困境当中,因为根本问题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解决。因此,凯诺律师今天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自然就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土地补偿费一般是发放给村委会的,再由村委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这里的被征地农民指的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 那么,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
土地是我国非常宝贵的资源,这两年我国对土地管理是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由于乱占土地的情形较为严重,所以相关部门发布了相继发布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规定政策文件,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一些群众或是村民擅自占用土地搞建设,总认为自己占用的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自己想怎么用就能怎么用,别人无权干涉,那么农村承包地一旦分配给村
土地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被征收,那么则意味着农民老百姓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一个地方的发展,免不了要启动征地拆迁活动,免不了要征收老百姓的房屋或是土地。不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则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益。 但在实践征收中,仍然有不少地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尽早实现征收目的等,出现补偿落实不到位,征收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所以,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自新的《
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导致了很多无证、无规划建设的房屋成为遗留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地方拆迁将这些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实践中经常碰到一种情况,以拆违促拆迁,其不区分历史原因,不区分不同类型,如果手续不齐全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于拆迁房屋被定义成违建的法律解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 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不少人的土地还没能确上权,那么如果农村里的自家土地错过了确权,如果想再确权要去哪里办理?下面北京XX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内容仅供参考 1.错过的时间不久,找村委会补登 错过了村里的土地确权,不要着急。先去村委会咨询下,看还能不能补登,大部分情况下,如果错过的时间刚过不久,是可以进行补充登记的。 2.错过时间过长,XX国土部门申请补登 如果错过的时间已经很久了,
被征收人提问:律师你好,我家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了,我想知道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是怎样评估的?我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征地拆迁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可在实践过程中,因利益的驱使,征地拆迁则成了一件劳民伤财的事,相关拆迁政策落实不到位,百姓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拆迁进程也达不到目的,最终便会引发双方矛盾。在征地拆迁中常常会见到这种情况,就是拆着拆着就不拆了,或是不见拆迁部门的踪影。可为什么有的拆迁拆着拆着就不拆了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律师提醒你:这个时候就要注意了,征收方可能采取了一种冷战的心理战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