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
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组织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具体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民主管理,集体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职能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应充分发挥在管理集体财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发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耕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出让、出租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
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为成员提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等服务,或对村民委员会提供服务给予资金等支持;
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破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可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设立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享有相应市场主体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诚信守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权益保护: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哄抢、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扶持措施: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在农村,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许多农村老人都会认为,妇女不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或者说是,妇女在嫁出去之后,就像泼出去的水,其已经没有权利再分得权益。实践中,有的村委会也是如此认为的,尤其是在土地被征收以后,在土地权益分配方面,常以其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为由,拒绝为其分配相关的土地权益,有的村委会甚至将一些因长期在外务工、上学等的人员也直接判定为不是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拒绝为其
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教师属于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制,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是指对一个人是否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认定。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是在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实行按劳分配的农业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在于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意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
法律分析: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合作社章程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本社社员应履行什么义务,镇政府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合作社就社员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如果合作社并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拆迁安置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被征地农民、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有哪些规则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制定地方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下面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坚持遵循
不可以按政策规定,资格认定的条件如下:(一)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二)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指没在国有企事业、行政单位就业和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同)。(三)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如,纳税大户、引进人才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往的进城潮流渐退,如今的返乡潮流高涨。尤其是近年来农村地区因发展、建设所面临的征收或者拆迁普遍,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的暴增,其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纠纷尤为突出。本文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及对裁判案例的学习,系统归纳性的分析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利益。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类型系统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大体上可以分
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2、户籍+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
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2、户籍+权
1、户籍标准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2、户籍+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根据中共__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__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__农工组发〔2021〕1号)要求,我乡于2021年1月底至3月底期间,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该项工作是为进一步深化我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全面清理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规范、不合法合同,切实维护农村经济联合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民利益不受损,促进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股权证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农村集体股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用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农村集体股权证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能用于参与集体决策;二是能能参与收益分配;三是能进行抵押融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认定主要规定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情形一】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情形二】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一旦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或者“人头”安置房的落实,就经常会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网友咨询: 户籍迁入农村,就等于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 律师解答: 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或与该组织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