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曝光:侵犯著作权无罪真相(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是两项法律竞合的罪名。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所涉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并不非常明了时,权利人应考虑可否选择“侵犯著作权罪”、“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由来实现诉讼目的。
本案中,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作为主辩护人办理的孟某等多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受害人正是通过侵犯著作权罪立案后,再变更指控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力求达到诉讼目的。
然而本案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实现了全案无罪的胜局。
(一)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AMD公司主营网络播放器的研发、销售业务。2012年5月开始,AMD公司的副总经理伙同软件开发部经理被告人孟某、研发部总监王某、吕某、倪某、市场部副经理被告人黄某、软件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等人密谋成立FG公司。
2012年6月副总经理注册成立FG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张某、孟某、王某等人先后离职并到FG公司任职,且孟某等人还携带了被害单位部分服务器端软件源代码和客户信息等资料。
2012年8月,FG公司与ZG公司合作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播放器,由FG公司负责方案设计、软件研发和运营维护。后张某指派孟某、黄某等人进驻ZG公司工作办公。
FG公司在某芯片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研发生产出涉案网络播放器,并租用网络服务器搭建服务器平台支撑客户端运行。
2013年3月13日,AMD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立案后,经鉴定可知,
1.AMD公司的网络高清播放遥控器软件与FG公司的遥控器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具有同一性;FG公司网络高清播放器的服务器端软件与AMD软件实质性相似,具有同一性;经视角方面对比,双方客户端操作界面的图形界面、用户操控界面,具有同一性。
2.AMD涉案软件的服务器端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共计两个技术点不为公众所知悉。
3.客户端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共计九个技术点不为公众所知悉。
4.AMD网络播放器应用软件客户端软件反编译得到的源代码文件中,九个技术点所载的代码片段与FG公司对应代码片段实质性相同。
5.AMD公司拥有的涉案软件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02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某、黄某、张某、杨某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13年5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4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上述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2015年5月27日,法院认为,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被告人孟某、黄某、张某、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
(三)经典意义: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应当如何认定它的合理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规定,可知,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其构成要件之一。
即商业秘密的保密成本多少以及保密程度高低意味着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的价值预期不同。一般将商业秘密分成五种不同的密级:一等密级,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等密级,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将带来较大经济利益;三等密级,关系到企业发展,能适当提高企业经济利益;四等密级,关系到企业发展,对提高企业影响不大;
五等密级,关系到企业发展,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很小,并将每个定性因素的保密性分为最高、较高、中等、较低和最低五种状态。
实践中,在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首先需要查明该商业秘密保密程度。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保密的材料仅为《保密合同》、《合作协议》,然该材料仅仅表明AMD公司有提出要保密,至于具体对什么内容保密,如何保密等等并未有具体有效保密措施。
即连AMD公司对于何为商业秘密都很模糊,也并不认为涉案“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有多大价值。且事实上,AMD公司主张予以保护的“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因承载有该软件的网络播放器本身并未对相关软件采取加密措施,属于专业研发人员可以用常规的开发工具就可以看到其中内容的情况,因此,就本案而言,涉案“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连续七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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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判刑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n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摘 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较大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范围出现了新问题。在实质的、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出台之前,商业秘密“同一性”和“秘密性”的判断仍是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基准;应将“非法获取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技术员工离职后,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重大损失”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简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摘要】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必须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表述并非完全相同,有的国家采取三要件,有的国家则采取四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采取三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价值性与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管理性)。通过剖析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处罚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依据】《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陈键城【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抗辩【导读】在刑事诉讼中,抗辩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最基本的一项诉权。面对公诉机关义愤填膺的指控,如何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刑辩律师来讲,是其最基本的出发点【基本案情】被告周某原是上海YH公司的员工,负责生产研发“刺孔型干爽网面”。后离职,与被告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宁波市WL公司,并将YH公司有关“刺孔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即经营信息。(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
需要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分歧。 员工在离职前将公司涉密信息下载到个人存储空间、上传网盘或转发至个人邮箱时有发生,这样会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被非法获取、被披露、使用的潜在风险。 企业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不能将公司涉密信息转发至私人邮箱且提前告知员工相关制度规定,若员工违反该规定,被认定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款第一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若员工因职责需要获取上述涉密
作为执业多年的知识产权律师,如果作为被告的律师,一般可以选择采取以下几种手段进行抗辩: 一、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 这个抗辩方法能够彻底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抗辩方法又分为如下几个具体抗辩点: (一)涉案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主要证明涉案信息是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是公众所知悉的信息: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备要件。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违反此法
我方反向工程3就我个人的办案经历来看、对方缺乏保密措施其他暂时想不到、对方所谓商业秘密的秘密点不是秘密4:1,你可以主张如下抗辩,并自主研发2、我方无接触。希望可以帮到你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