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问题描述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1个回答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自己在特定的生产或经营过程中,所形成、创造、整理和使用的特殊知识和信息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人所享有的使用权。

因商业秘密的使用可给权利人或使用人带来巨大的财产利益,因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对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信息性,即商业秘密表现为信息形态,具体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实用性,即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予以有效的运用。

第三,经济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四,秘密性,即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

也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除了上述四个特征外,还有如下两个特征:

一、合法性,即内容的合法性和产生的合法性;

二、时间的无限性,即在其具备前述第一至四个特征的情况下,就始终存在实施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实行了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利诱,是指以给商业秘密知悉者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好处为诱饵,使其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以使用暴力或者揭露隐私等相威胁,迫使商业秘密知悉者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上述手段以外的使商业秘密知悉者提供商业秘密的手段。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行为人采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将商业秘密向他人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了前述三种行为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第二,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根据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本罪中情节严重是指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则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要注意区分本罪与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界限。刑法规定的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主要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罪与这些犯罪的相同之处表现在:本罪中“披露”行为方式与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泄露”具有同样的含义,行为的对象都是秘密,而且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具有重合性,即有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

但两者的对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对象则是国家秘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泄露的是单纯的商业秘密,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果泄露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则按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