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污染环境罪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和构成
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修改后形成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所谓环境保护制度,是指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所确立的环境保护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必须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即国家为保护环境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必须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放射性的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有毒物质”,根据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包括下列物质:①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②《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③含重金属的污染物;④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其他有害物质”,是指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外的对环境、人的身体有害的物质,包括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践中主要参考《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所列的危险废物名录。
同时,“其他有害物质”也包括了除上述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普通污染物。这里的排放,通常是指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排入环境中,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行为;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弃置于环境中;
处置,是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来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第三,必须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包括下列情形:①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③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标准3倍以上的;
④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⑤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⑥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⑦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⑧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二)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1)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有时也会引起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因此,它与本罪就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罪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第二,客观表现不同。本罪是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或者多数人通行的场所。
本罪的成立要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也就是说本罪中行为人只要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无论是否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以及程度如何,均不影响定罪;
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则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另外,本罪中行为人向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多是产生于生产或加工环节;
而过失投放危验物质罪则无此要求。第三,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
(2)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于一旦危险物品发生燃烧、爆炸以及泄露等重大事故,往往容易引起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发生,因而两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仍存在以下区别: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而危险物品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第二,客观表现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而本罪无此要求。另外构成本罪,行为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必须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成立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可见本罪强调的是对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重大事故与严重后果的评价却不限于此。
第三,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般主体的犯罪。
(三)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8条、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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