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之侵犯商业秘密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团队
1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
传说中世界上最值钱的商业秘密——可口可乐的配方,至今还存放在保险柜里,配方的价值已经达到790亿美元,据说将配方分为两部分,被不同的人掌管,这两人被要求不能坐同一班飞机。
可口可乐的配方是否真的如此神秘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长期受到严格的保护。类似的,还有我国的云南白药的配方和王守义十三香调料的配方。
上述产品的配方就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类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民法典》将商业秘密明确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那么到底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有三个特征、三种类型。三个特征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种类型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
我们以可口可乐的配方为例,具体来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可口可乐诞生至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了,是款风靡世界的饮料。但是公众只知道可口可乐包装上的原料表,并不知道这些原料如何添加,比例如何调配,这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具备商业价值
对一款饮料类产品来说,饮料的味道是这款产品核心的竞争力。可口可乐的味道是它最大的商业价值,2021年可口公司公布的财报显示,当年的整体营收为386.6亿美元,经营利润为103.1亿美元,全球单箱销量同比增长8%,在2021年每个季度都实现增长。
这份财报中并未明确说明其中可口可乐汽水的销量规模,但是根据可口可乐的产品线及知名度,我们不难分析出,就单一可口可乐汽水而言,可口可乐的原浆配方是具有极大商业价值的。
3.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
关于可口可乐的保密措施,坊间有很多传闻。比如,2011年之前,可口可乐的关键配方一直保存在佐治亚信托公司的地下保险库中;
2011年之后,可口可乐公司将这一配方移至位于亚特兰大总部的博物馆,存入一个密闭拱形金属容器内,公众依旧无法知晓秘方的内容。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同样在2020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草案一共六章,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如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让我们再来看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侵权的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的先后顺序为:实际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法院酌定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且,该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2 典型案例:深圳朝东远财务咨询公司诉曹某、
深圳热点服务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朝东远公司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合作方式及价格等等信息。
为了防止上述信息外泄,朝东远公司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比如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将客户信息由专人专管、要求员工按照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联系、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
曹某、张某、刘某原来是朝东远公司的员工,均与朝东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了三人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并负有保密职责,约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违约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等等事项。
2018年1月,曹某、张某与朋友共同注册成立了热点公司,经营范围与朝东远公司一样,也是代理记账公司。刘某也从朝东远公司离职后加入了热点公司。
2018年7月,朝东远公司发现,热点公司在与自己以前的客户进行交易。在热点公司的工作电脑中发现了一些客户名单,其中一份“报税明细表6月”的52个客户名单载明了公司名称、税号、法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税务信息、服务费等信息,经比对,该份客户名单中有十几条客户信息与朝东远公司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基本信息相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朝东远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判决其赔偿朝东远公司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分别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方面对朝东远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认定。
一、,朝东远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信息是其多年经营所积累的目标客户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二、,该客户信息均为朝东远公司所积累的精准目标客户,能为朝东远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有利条件,带来竞争优势,对朝东远公司具有商业价值。
三、,朝东远采取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例如,公司对客户信息制定了保密规章制度、采取专人专管、要求员工按照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联系、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故应当认定热点公司、曹某、张某侵害了朝远东公司商业秘密。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用他人客户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价格等信息。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客户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形成的新信息,应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
3 拓展:经营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密切相关,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也应该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建立专门的应急处理部门,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区域进行分区管理,控制访问人数。
对于涉密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限制接触该等文件的人数,明确接触商业秘密人员,并将名单编辑成册,以便后续管理。同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具体内容,针对不同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也要组织对员工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培训,防止员工因不了解而误披露商业秘密。
2.通过与需要保密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加强对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
对于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公司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
并且,对于高度保密的信息,在员工接触的过程中,在尊重员工个人隐私以及征得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还可以采取办公系统监控,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
公司还可以与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该员工离职后的几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类似的行业,并约定如违反将赔偿公司一定的赔偿金。
约定竞业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将无法进入与原公司行业类似的其他企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员工因个人利益或被其他公司诱导而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
3.提高对泄密行为的应急处理能力
公司需要事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商业秘密泄露时的应急处理办法,确保在商业秘密泄露时能及时补救。例如,在发现商业秘密有泄露风险时,立刻作出响应,找到泄露源头和直接责任人。
在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时,要分析商业秘密的去向,判断竞争对手是否已经知悉,对泄露范围和造成损失进行评估。如果商业秘密已经被竞争对手获取,则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发律师函等措施,制止竞争对手非法使用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同时,也要同步收集证据材料,准备随时进行法律维权。
4 总结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一方面,要对自身的商业秘密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侵犯别的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企业应该从自身做起,提高全员的保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为企业自身和全行业的稳固发展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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