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
律师观点分析李鬼“兄弟搬家”被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本案当事人北京XX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北京市XX律师。周XX,北京市XX律师。兄弟XX(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宵,北京市XX律师。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XX(2021)京0105民初57644号一审判决结果:一、兄弟XX(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
劳动者再实际求职、工作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劳动合同短期化、“独立”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案例简介: A于2017年1月4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职位为技术开发,工作地点为成都。后于2017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到2018年7月1日,又与C公司签订
问 题征收过程中被指定成为公有住房承租人,其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法院裁判观点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其承租人地位在租用公房凭证上有明确记载。而征收过程中被指定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根据本市房管部门就关于公有居住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后,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
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
【案情回顾】 小王开了一家4S店,因为生意不景气,小王想趁着国庆节做节日促销,吸引顾客。小王设计了一个有奖销售的活动,在本店内购车可以参与抽代金券,代金券最高金额高达五万元,可以在领取后一周内使用。国庆节当天吸引了许多顾客,小王让自己的店员当托,抽到了五万元的代金券,其他人抽到的代金券数额大多都是几千,最多不超过两万,大家都怀疑根本就没有高额的代金券,五万元只是一个幌子。面对大家的疑惑小王只是说大
目前,法律认定违法建设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主要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主要条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在2008年之前建设的房屋,若当时并没有申请土地证,属于无证房屋,那要被认定违法建设吗?若房屋是1984年以后建设的,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也会被
专业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他人擅自使用该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企业名称所有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注册或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网店名称、商标或者域名,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使用,和将他人企业名称作为竞价排名或搜索链接的关键词。
一、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何进行认定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认定方式是看双方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合规法律的规定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甚至是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重婚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容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对于非婚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方面规定如下:在非法的同居关系解除时,非婚所生的子女,哪一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禁止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企业名称的简称或字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能否予以规制、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相关答复,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或保护
从2022年最大罚金案件分析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黄雪芬【导读】商业秘密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渐凸显,相较于专利等更易遭受侵害,维权难度更大。而大数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都来自离职员工,他们通过职位优势盗取原东家的商业秘密。而原东家如何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是有效的,在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将引用一起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对医疗费用审查认定,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司法部门的公正。可是在医疗费用审查与认定中经常遇到困惑,所以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思。对医疗费进行审查评定,实际上就是对民事证据的审核和认定。由于审判人员不具有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一些疑似虚假或认为不合理的医疗费单据不能根据自己的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作出正确的判断,只有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专门性的鉴定。这是一个对证
竞业限制中如何认定劳动者入职的新单位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 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公司工作,约定王某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月工资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行为指员工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
本案合同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处加盖的是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合作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为被告公司,并非C公司,且原告实际供货方亦为被告公司,故可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条表面上是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但本条实质上是对什么是竞业行为的认定,即如何认定新旧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通过本条可以得知,竞争关系的核心是“同类产品”“同类
“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关键。那么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此中的“不特定对象”的认定规则又有哪些?裁判规则1.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少数个人和单位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克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案例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针对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于没有针对社会公众吸收资
这涉及股东之间垫付出资款的性质认定问题,如果某一人作为公司股东实际并未向公司出资,其登记的出资额实际由另一股东出资。区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双方未签署借款合同、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两者之间是否形成民问借贷法律关系,要考虑《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设立时制定的章程对股东出资事宜的约定。因为涉及股东之间垫付出资款的性质认定问题,区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受公
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一、借贷一方辩称不是实际借款人如何认定 借贷一方还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比如借款款项的流向、最终去处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