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再实际求职、工作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劳动合同短期化、“独立”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案例简介:
A于2017年1月4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职位为技术开发,工作地点为成都。
后于2017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到2018年7月1日,又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9年1月9日,A休陪产假期间,C公司以公司经历与能力不相匹配为由解除了与A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16日,A患病住院。
仲裁结果:C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A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268.2元;B在仲裁书生效或10日内向A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52.4元C在仲裁书生效或10日内向A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52.4元律师观点:
本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关联企业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再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再本案中,B公司为了逃避用工责任,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指令劳动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何证明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首先,从外部看,一般会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发生、董监高人事相同的情况,那么人事关系交叉可以证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具有用工管理混同的可能性;
其次,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会存在发放工资并买社会保险混同的情况,本案中C公司再A与B工资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向A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被仲裁委认定为用工混同。
最后,在本案中,C公司的原代理人是B公司的监事,也从侧面反映出两公司就有关联关系。
综上,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原合同不同时,应当予以拒绝,因公司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应当积极组织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
在劳务派遣中,可以根据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来认定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
竞业限制中如何认定劳动者入职的新单位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 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公司工作,约定王某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月工资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行为指员工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条表面上是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但本条实质上是对什么是竞业行为的认定,即如何认定新旧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通过本条可以得知,竞争关系的核心是“同类产品”“同类
劳务关系中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劳动关系中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来认定,属于这两条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醉酒或者吸毒的;故意犯罪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车损险案件已是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基于车损险合同为格式合同这一现状,合同当事人地位差异明显,可能出现合同约定的损失计算数额与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并不一致的情况,故在处理案件时,如何认定车损数额是有所争议的。 ▓ ▓ ▓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2017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高达3.10亿辆,当年度的汽车销量达到了2888万辆。其中绝大部分车辆均会购买机动车损失险,而车损险纠纷也已成为保险合同纠
你好,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可以起诉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
一、如何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 (二)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
一、劳动纠纷中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是什么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
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受贿案自首认定规定 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自首;纪检部门收到线索后(无明确内容),通知被审查对象到纪检部门,被审查对象到案后在审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涉嫌犯罪事实;虽被纪检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被审查对象经过教育便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性质相同的犯罪事实;举报人举报被审查对象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的真实证据的,被审查对象在“双规”期间心存侥幸,百般抵赖,妄图混过关,在纪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实践中主要参考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非法占有目的之考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时可以考察行为人是否
一、民间借贷纠纷,本金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中,借款凭证上载明的金额一般可以认定为本金。在本金中预告扣除的利息,也可以认定为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
1、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谁?应该向谁主张“退一赔三”?在通常的二手车买卖活动中,一部分买受人会通过好友介绍联系上车辆的原车主并与车辆原车主直接建立起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车主与买受人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当原车主违约,买受人可根据二人的买卖合同内容向原车主主张权利。而另一部分买受人是直接联系中介购买车辆,中介选择向买受人披露或不披露二手车的原车主,在这种情况下,如买受人认为接手的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如果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赠与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影响的,属于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
在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
一、申报对象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人员负责申报,无单位的职工需由市职介中心负责申报。二、申报时间和地点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应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4—16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申报。工龄认定每月20—23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办理。三、审核退休条件及工龄认定办法采取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随时申报、随时审核退休条件的办法。先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申报人档案中的相关信息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