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实践中主要参考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非法占有目的之考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
进行评价时可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现实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若行为人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也无履约的期待可能性,但仍与对方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行为。
有履行的能力并不代表就有履行的行为。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那么即使其在之前的合同中存在欺骗行为,一般也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
但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没有采取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即便有履约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一般可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刑事诈骗。
3.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实施刑事诈骗的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并不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或处置取得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进行挥霍、转移、隐匿等,一般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若行为人将财物正常的存放或用于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一般可推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及事后的态度。
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情况。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原因导致,一般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一般应进一步考虑客观原因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原因出现以后行为人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尽了最大的努力去弥补损失、承担义务,是否主动防止损失扩大,这些因素均能影响到主观目的的认定。
假烟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集资诈骗的特殊性,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在客观表现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
一、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的身份,存在虚假或明显违法违规的承诺。如行为人使用化名、冒名等虚假身份;利用被害人占便宜、贪小利的心理,以内部消息、高额利息等诱使被害人陷入陷阱;行为人以有关系能帮助上大学、“捞人”等骗取被害人。 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后的处置情况。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最终指向财物,以借为名实施的诈骗与民事欺诈易混淆,主观目的不易被察觉,因此对涉案财物的事后处理成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是审理诈骗罪的关键,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诈骗故意的,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周史亮通过QQ(号码15595)聊天,与被害人郭峰商议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出售QQ号15595。当日22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中国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有一段论述非常具有代表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具体如下:(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而骗取对方财物的犯罪行为实施在后。如果肯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行为人合法取得对方财物之后,无疑是对因果关系时间序列性的颠倒,导致“结果发生原因之前”的逻辑错误,这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相违背,从而导致“客观归罪”。首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只能产生于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之前,而不可能产生
1.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四种常见表现形式,还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作为兜底条款。这四种常见表现形式并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标准。第(一)项不能理解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就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项的完整意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1、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一种主观意志,除了行为人自认以外,我们只能从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推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大都会否认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办案人员往往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来评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设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无需加以证明。事实推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已经确认的事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界定为:即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合同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由人民法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以下诸方面因素。(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陈强等贪污、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71号)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第三方公司既有套取单位公款之意,亦有解决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支付问题,套取公款后也确实将其中部分公款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该部分公款不应计入贪污犯罪数额。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
一、明知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因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后继续亏损造成资金无法返还而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我认为这样认定并不正确。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增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将其定性为诈骗有违公平正义。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作任何努力,坐以待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在经营亏损的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3、其亲属已代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案情简介:2016年4月起,被告人A至武
裁判要旨“高买低卖”行为违背市场规律,在公司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高买低卖”的行为只会让公司的亏损金额愈来愈大,不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自救行为。故公司在经营不善、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高买低卖”,将购进的全新白坯布抵作处理布低价出售套现抵债的方式,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合同“高买低卖”套现的方式虽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前四项的行为方式,但可以该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
“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是传统理论与司法实践形成的普遍共识。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仅指“目的的非法性”,而不包含“手段的非法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判例,将难以认定“目的非法”而是单纯“手段非法”的行为入罪处理。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及到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之争,笔者才疏学浅,此文不作理论探讨,仅就司法实践中判例进行收集整理,以期读者能够对类似案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本期围绕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问题进行梳理,以评析案例陈尧诈骗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总结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
一、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行为 认定非法行医行为如下: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3.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4.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非法行医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二、非法行医罪量刑 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