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的身份,存在虚假或明显违法违规的承诺。如行为人使用化名、冒名等虚假身份;利用被害人占便宜、贪小利的心理,以内部消息、高额利息等诱使被害人陷入陷阱;
行为人以有关系能帮助上大学、“捞人”等骗取被害人。 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后的处置情况。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最终指向财物,以借为名实施的诈骗与民事欺诈易混淆,主观目的不易被察觉,因此对涉案财物的事后处理成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后处置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处置行为具有迅速性,如在借用之前已联系下家,在占有财物后立即出售变现;
二是对财物处置的随意性。行为人急于将所占财物出手,通常会低价变卖。上述特点反映了行为人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从其对财物的迅速、随意处理可推定出借用时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如行为人占有财物后,立即逃匿并变更联系方式;或极力编造理由,拖延搪塞、哄骗推诿,使被害人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到案后的辩解。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如因生病住院、经营亏损、自己被骗等无法返还被害人财物。
在认定其主观目的时,应当以客观事实证据为依据,结合上述要点综合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当然,具体案件中导致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缺乏履行行为的原因很多,不能单纯据此片面地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是审理诈骗罪的关键,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诈骗故意的,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周史亮通过QQ(号码15595)聊天,与被害人郭峰商议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出售QQ号15595。当日22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有一段论述非常具有代表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具体如下:(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此可见,诈骗罪成立的起点是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实施了此类行为,系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的关键,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因此,正确理解“虚构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如何认定的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集资诈骗的特殊性,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罪的特殊性进行分析。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在客观表现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内在的,无法直接认定,我们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外在客观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实践中主要参考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非法占有目的之考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时可以考察行为人是否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中国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界定为:即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合同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由人民法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以下诸方面因素。(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本期围绕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问题进行梳理,以评析案例陈尧诈骗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总结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以是否与被害人线下接触为标准,婚恋诈骗可以分为接触式婚恋诈骗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两种。较之于非接触式婚恋诈骗,接触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陈强等贪污、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71号)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第三方公司既有套取单位公款之意,亦有解决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支付问题,套取公款后也确实将其中部分公款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该部分公款不应计入贪污犯罪数额。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
一、明知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因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后继续亏损造成资金无法返还而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我认为这样认定并不正确。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增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将其定性为诈骗有违公平正义。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作任何努力,坐以待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在经营亏损的
裁判要旨“高买低卖”行为违背市场规律,在公司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高买低卖”的行为只会让公司的亏损金额愈来愈大,不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自救行为。故公司在经营不善、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高买低卖”,将购进的全新白坯布抵作处理布低价出售套现抵债的方式,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合同“高买低卖”套现的方式虽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前四项的行为方式,但可以该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
前言辨清与组织卖淫罪的边界后,定性的问题暂时告一段落。而在定性完成的情况下,只要无法证明行为人无罪,且行为人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并被提起公诉,那么无论是罪轻辩护还是轻罪辩护,最终要解决的都是量刑轻重的问题。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为当事人追求与其罪责相适应的、最轻的刑罚就成了最重要的辩护工作。本文将结合案例论证应当如何认定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非法获利,不当之处,恳请诸位指正。问题的提出根据
诈骗类犯罪包括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其中,金融诈骗罪还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这类犯罪,还有一个“骗取贷款罪”,这个罪名跟其他诈骗类犯罪最大的区别就是,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需要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100万元,无真实担保。其他诈骗类犯罪案件,主观上都要
1.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四种常见表现形式,还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作为兜底条款。这四种常见表现形式并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标准。第(一)项不能理解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就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项的完整意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1、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一种主观意志,除了行为人自认以外,我们只能从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推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大都会否认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办案人员往往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来评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设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无需加以证明。事实推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已经确认的事
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