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包括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其中,金融诈骗罪还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这类犯罪,还有一个“骗取贷款罪”,这个罪名跟其他诈骗类犯罪最大的区别就是,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需要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100万元,无真实担保。
其他诈骗类犯罪案件,主观上都要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检索了十份诈骗类犯罪最终无罪的判例,无罪的核心就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的否决。
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基于某些客观行为所进行的一种推定。刑法并未对何谓“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进行剖析,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对此进行推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总结了六个比较具体的客观推定,和一个兜底推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只需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个人认为,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是2001年出台的,尽管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却一直被适用。
到了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七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尽管表述方式不一样,但有六种与上述会议纪要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将“资金”这一词汇更改为“集资款”。
其中,由于集资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增加了“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检也不甘示弱,在2017年6月2日也印发了《关于本利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在该座谈会纪要中,最高检的规定了五种情形属于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与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重叠竞合,也有创新。
这三个规定,都有一个兜底条款,这样的条款,试图将所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都兜进来,但由于办案民警、经办检察官、经办法官的主观认识不尽相同,故可能造成某行为在办案民警这边认为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办检法人员那边却认为不属于,还有可能不同的法官都会有不同的看法。
因而最终导致同一个行为,在甲法官手上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乙法官手上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
整理了这些主观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情绪,对照下手头上几个诈骗罪案件,有一个被认定为“用于放高利贷”,因而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违法活动,所以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
个人认为,当事人的供述中,对自己虚构事实获得的款项有用于“投资”,用于“放高利贷”两种说法,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当事人如何使用款项的,而且,放高利贷只要不属于职业放贷人,也不属于违法活动,更何况在几年前,就算是职业放贷,也未被禁止。
一审法院仅以当事人某次口供中承认用于放高利贷来认定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显然不妥,所以上诉了。两一个案件,真实的改扩建工程,只是虚构了施工合同和账本,又如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同样的,也上诉了。只是不知道,二审法院,是不是更理性来分析下,“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上述的司法解释不吻合时,会不会被套用兜底条款呢?
但是结果很令人遗憾,这两个案件,最终二审法院都维持原判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是靠一些客观行为来加以推定,所以承办法官在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问题上,拥有自由心证自由裁量的权利。
作为承办法官,直接判处无罪,或者承办检察官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才是秉承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倘若承办检察官作出不起诉、或者承办法官作出无罪判决,则可能需要层层报备,应付各种质询各种审查。
为了避免被质询,干脆作出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判决。
诈骗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结合两高的会议纪要,严格把关,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符合刑诉法第55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才能作出有罪推定。
你可以详细查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肯定论者认为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定论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骗取他人财物目的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用或占用,建议立法删去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是审理诈骗罪的关键,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诈骗故意的,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周史亮通过QQ(号码15595)聊天,与被害人郭峰商议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出售QQ号15595。当日22
我目前就在办理相同罪名的案件,认定贷款诈骗罪并不是看首期就逾期,而是看是否满足法定的几种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集资诈骗刑罚处罚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明确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两种认定方法:一是直接证明,即根据行为人的自身供述内容加以证明。但由于行为人有避重就轻、逃避惩处的心理,往往不会主动供述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直接证明方法并不能得到普遍运用。另一种是通过查明的相关事实,借由刑事逻辑学中通常采用的刑事推定的方法。关于推定方法,应当注意三点:(1)基础事实真实原则。即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可以借由证据加以证明的客观事实。(2)具有高
你好,你所说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刑法原文如下: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建议聘请刑辩
一、什么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其含义包括五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行为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行为非法。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非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
占有财物,只有两种情况:合法可以占有的,非法占有的。凡不是合法可以占有的,都属于非法占有。比如,捡到别人遗失的财物,被发现和要求后拒不交还,这个就是非法占有。又如,想拿到他人的钱财,绑架他人的儿子,要挟对方交付赎金,这个意图就是“以非法占有日为目的”。 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诈骗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概念: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2020年夏天,被告人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郭某(另案处理),并根据郭某安排寻找无资产的“白户”从银行贷款,二人商议待贷款成功后仅还款几期就不再归还,贷款资金按比例分成。后薛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苏红某(另案处理)、姜某芬(另案处理),称可以为二人办理贷款,且贷款金额无需二人偿还。在明知二人不具备贷款资质也无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郭某伪造虚假房产证明、公积金查询表等贷款所需材料,于2020年11月安排姜某芬
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理解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
可以构成诈骗罪,不管嫌疑人使用哪种手段诈骗,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借钱时,如果隐瞒了相关事实,以虚构的理由借钱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并且受害人把钱交给了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嫌疑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其含义包括五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
一、诈骗类犯罪需要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必要构成要件。刑法条文虽然没有规定诈骗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个观点应该没有争议。同样,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等罪,刑法条文也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我们认为,上述金融诈骗犯罪同样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必要构成要件。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