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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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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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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夏天,被告人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郭某(另案处理),并根据郭某安排寻找无资产的“白户”从银行贷款,二人商议待贷款成功后仅还款几期就不再归还,贷款资金按比例分成。

后薛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苏红某(另案处理)、姜某芬(另案处理),称可以为二人办理贷款,且贷款金额无需二人偿还。在明知二人不具备贷款资质也无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郭某伪造虚假房产证明、公积金查询表等贷款所需材料,于2020年11月安排姜某芬持虚假材料向某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30万元,安排苏红某持虚假材料向某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20万元。

贷款放款后,郭某、薛某安排姜某芬、苏红某将贷款资金以转账、取现的方式交给薛某等人。贷款资金除向姜某芬支付17000元,向苏红某支付4000元以外,剩余钱款由郭某、薛某等人分成。

上述两笔贷款共计50万元,郭某等人仅安排按期偿还57415.18元,截止案发时未归还本金442584.8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造成金融机构损失442584.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薛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某银行青海省分行损失人民币442584.82元。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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