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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一年的机器,使用十个月后诉求退款退货,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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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一年的机器,使用十个月后诉求退款退货,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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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非标准全自动双液灌胶机,价款60000元,质保期一年。交付半年后出现故障,被告为其维修两次,并支付了一次维修费用。

之后,原告还是认为机器存在性能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40110元。本人代理被告,一审法院支持退款退货,我方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机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而被告则主张仅属于质量瑕疵并非完全不能工作,不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考察案涉机器交付后的使用情况,案涉机器在2018年11月份之前,虽有使用问题,但经双方沟通后均有效解决,原告亦在此期间支付尾款12000元。

但自11月份起机器出现相关质量问题,且2019年4月18日出现的质量问题后,被告未再进行机器维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机器的质保期为一年,案涉机器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方应履行维修义务,对设备进行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现案涉机器质保期内不能正常使用,且被告未履行质保义务,则原告订立《全自动双液灌胶机销售合同》购买案涉机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退回案涉机器并退还机器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虽然本院认定案涉机器应予以退回,但是被告确有实际使用该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全额退款有失公允,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退还原告机器款45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退还维修机器配件款5005元,该费用原告支付时并未提出异议且已经支付完毕,无证据显示原告系因重大误解或系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支付该款项,故原告主张返还维修机器配件款5005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11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依法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5000元,原告将涉案机器退还被告。

被告上诉理由:

一、作为质保期一年的机器,在使用近半年后发生故障,并且,是可以修复的故障,是正常的。况且,对于该机器的故障,是机器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因为被上诉人使用不当导致的,双方存在争议,一审也没有查明。

二、原审判令上诉人返还机器款,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2019年8月2日,被上诉人起诉要求退款,退货,实质上是要求解除合同。这个时间点,已经超出机器的质保期了。

2.本案的情形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任何一种情形。双方也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3.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被上诉人从未通知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

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审判决援引该条款判令上诉人退款、退货,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机器故障已经由上诉人维修得以解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机器在交付时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应有标准。也无证据证明故障是设计问题,无法通过维修或者更换配件得以解决。

被上诉人在使用十个月后主张机器存在严重设计缺陷,缺乏证据。被上诉人以此为由提出退货退款而未要求上诉人提供售后服务,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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