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具体如下:(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预期目的,而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并最终完成势必首先要求交易的主体必须真实存在。即便是合同民事欺诈,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而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因而在主体资格上一般也不会弄虚作假。反之,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因被骗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归还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有欺骗成分的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还须进一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首先要看欺骗的内容,如果认为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对方还属于民事欺诈的话,那么,在有无合同标的物上欺骗了对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围。另外,还要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所起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因此虽然在合同履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4)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履约行为或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那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绝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财作掩护。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用于其他非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属于履约行为,而是一种诈骗行为。(5)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经济纠纷都会出现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没有履行合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还需具体分析其没有履行合同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6)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这一点与行为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紧密相连,作为分析问题的一个角度,有单独提出的必要。倘若行为人在合同生效后不做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则说明其有诈骗故意。(7)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方式。在不同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也会有所不同。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包括用于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并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强调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指的是确定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的走向、用途。(8)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无正当理由地表现出种种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损失,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传统的诈骗罪来说,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后,诈骗犯罪已经完成,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产生于其非法控制公私财物之前。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先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自愿放弃财物,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款项之前,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是在合法占有公私财物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拒不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或者不偿还资金。因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在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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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节选:高憬宏、杨万明 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 第231-235页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
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归还,同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明确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肯定论者认为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定论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骗取他人财物目的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用或占用,建议立法删去
你可以详细查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诈骗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概念:
2020年夏天,被告人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郭某(另案处理),并根据郭某安排寻找无资产的“白户”从银行贷款,二人商议待贷款成功后仅还款几期就不再归还,贷款资金按比例分成。后薛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苏红某(另案处理)、姜某芬(另案处理),称可以为二人办理贷款,且贷款金额无需二人偿还。在明知二人不具备贷款资质也无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郭某伪造虚假房产证明、公积金查询表等贷款所需材料,于2020年11月安排姜某芬
可以构成诈骗罪,不管嫌疑人使用哪种手段诈骗,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借钱时,如果隐瞒了相关事实,以虚构的理由借钱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并且受害人把钱交给了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嫌疑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两种认定方法:一是直接证明,即根据行为人的自身供述内容加以证明。但由于行为人有避重就轻、逃避惩处的心理,往往不会主动供述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践中直接证明方法并不能得到普遍运用。另一种是通过查明的相关事实,借由刑事逻辑学中通常采用的刑事推定的方法。关于推定方法,应当注意三点:(1)基础事实真实原则。即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可以借由证据加以证明的客观事实。(2)具有高
我目前就在办理相同罪名的案件,认定贷款诈骗罪并不是看首期就逾期,而是看是否满足法定的几种情形。
一、什么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其含义包括五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行为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行为非法。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非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
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集资诈骗刑罚处罚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其含义包括五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
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是审理诈骗罪的关键,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无法充分证明行为人主观诈骗故意的,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周史亮通过QQ(号码15595)聊天,与被害人郭峰商议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出售QQ号15595。当日22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是: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
你好,你所说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刑法原文如下: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建议聘请刑辩
占有财物,只有两种情况:合法可以占有的,非法占有的。凡不是合法可以占有的,都属于非法占有。比如,捡到别人遗失的财物,被发现和要求后拒不交还,这个就是非法占有。又如,想拿到他人的钱财,绑架他人的儿子,要挟对方交付赎金,这个意图就是“以非法占有日为目的”。 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诈骗类犯罪包括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其中,金融诈骗罪还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这类犯罪,还有一个“骗取贷款罪”,这个罪名跟其他诈骗类犯罪最大的区别就是,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只需要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100万元,无真实担保。其他诈骗类犯罪案件,主观上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