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楚某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限制人身自由
2015年9月22日前后,刘某、吕某、裴某(均未满16周岁)被被告人楚某等人以“到茶吧做服务员”为名从河南省汝州市骗至浙江省瑞安市。
后被告人楚某以言语威胁、跟踪监视、经济控制等手段,被告人楚某以跟踪监视、经济控制等手段,非法限制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楚某安排被害人等在瑞安玉海街道一带的酒楼、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吴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受被告人楚某指使,帮助跟踪监视被害人。
2015年10月3日,被害人吕笑浩家属得知该情况后报警。被告人吴某、楚秋娟、楚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楚秋娟、吴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楚某、楚秋娟系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系从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楚秋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楚某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楚某采取言语威胁、跟踪监视、经济控制等方式,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
原审被告人楚秋娟、吴某明知楚某从事上述行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原判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
依法判决: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原审被告人楚秋娟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吴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律师说法: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刑法上的“组织”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楚某等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某等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某等采取言语威胁、跟踪监视、经济控制等方式,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属于违反治安活动范畴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只明确列明了 “盗窃、诈骗、抢夺、设施勒索”四种行为,但还后缀有“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字样。
刑法的解释方法和准则,是依照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不断探求规范原意和规范目标。首先,应对“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应进行宽泛的理解。
法条中的“等”应理解为“未予穷尽所列同等事项”。其次,“违反治安管理”是对行为的价值判断而非法律判断,其评价的重点是被组织者所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否具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性质。
如果是对行为作法律判断,需严格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只有行为本身、行为人等各要件均满足方可被评价为“违反治安管理”。
这将导致出现组织者的组织行为因被组织者主体不适格、不能被评价为“违反治安管理”而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组织者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
2.被告人楚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刑法上的“组织”行为
组织未成年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行为核心是 “组织”行为,但该“组织行为”究竟具体何所指?刑法分则并无阐释。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罗列组织行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领导、策划、指挥”,并明确组织卖淫行为的核心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
本案中,被告人楚某等人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为目的,将3名未成年人集中在一起,使之具有一定系统性或整体性;筹划、制定、布置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命令、调度3名未成年人具体实施。
被告人等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组织、策划、指挥等行为的高度概括,应认定为刑法上的“组织”行为。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转化犯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转化为更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被告人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身由的行为只是为了组织和管理未成年被害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并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为了组织和管理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犯意,亦也不存在需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情形。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系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
综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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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来源:法律籍汇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意见》再次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此前,2018年12月4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使对方知悉其解除合同的意思,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直接以起诉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被告乙某系甲村村民。2000年被告乙某承包了原告甲村委羊群,由被告乙某饲养、管理。2006年10月,双方补签《商品羊群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羊群期限
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犯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这不属于敲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构成逃税罪。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与《刑法》相衔接,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
当单位发生集体缴存以前年度缓缴住房公积金及应缴未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公积金等情况时,可以通过补缴方式完成。补缴所需资料流程如下: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你好,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禁止进行有偿陪侍,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进行罚款。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传销组织的组
ktv有偿陪侍抓到的,涉嫌组织卖淫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偿陪侍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娱乐场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偿陪侍举报方法有哪些 1、去当地文化部举报,保留证据,文化部会通知辖区派出所; 2、派出所会去处理,证据确凿,查封娱乐场所,情节严重
有偿陪侍是现在的一种盈利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大家都是有时候可以得到人的赔偿,但是这种有偿赔偿的方式其实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很多的人可能不了解,所以有偿陪侍有什么处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有偿陪侍有什么处罚 有偿陪侍概念: “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
在营业性质娱乐场所内,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
有偿陪侍犯法,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
有偿陪侍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娱乐场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偿陪侍举报方法有哪些 1、去当地文化部举报,保留证据,文化部会通知辖区派出所; 2、派出所会去处理,证据确凿,查封娱乐场所,情节严重
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在中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提供或者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三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
有偿陪侍的认定标准有偿陪侍的认定标准: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是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如果有此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有偿陪侍的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
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没事。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有偿陪侍的个人,尚没有具体的处罚依据,仍属于道德范畴。但对于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公司是有相关的处罚依据的。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
根据数额、次数确定是不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