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是传统理论与司法实践形成的普遍共识。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仅指“目的的非法性”,而不包含“手段的非法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判例,将难以认定“目的非法”而是单纯“手段非法”的行为入罪处理。
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及到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之争,笔者才疏学浅,此文不作理论探讨,仅就司法实践中判例进行收集整理,以期读者能够对类似案件裁判规则做全局性把握。
一、刑事审判参考第1010号:关胜艺盗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关胜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进入他人院内,将院内存放的价值25000元的根雕茶几当作债务人的财产运走。
裁判要旨:非法占有不仅包括目的的非法性,同时也包含手段的非法性。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仍可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便是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放纵。
在个别情况下,因目的具有正当性,以致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二、刑事审判参考第104号:王彬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彬因无证驾驶,其所驾驶车辆被民警查扣。当晚,王彬潜入院内,趁值班人员不备偷取院门钥匙欲将车盗走。
值班人员吕某发现后上前制止,王彬随即殴打吕某并致其死亡。
裁判要旨:行为人欲取回自己车辆的行为,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使私人财产被查扣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也并不能因此否认其为私有财产的属性。
因此,行为人仅仅欲取回本人之物,既为其所有,便无所谓非法占有目的,亦无所谓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三、刑事审判参考第404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二被告人因被申请强制执行,其汽车被法院扣押,当得知若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该车的信息后,二被告人遂乘无人之机,擅自撕毁汽车上的封条,将已被依法扣押的轿车开走,并将该车隐匿。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盗窃本人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从财产占有人处窃财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从财物占有人处秘密窃取了本人的财物后,还以索赔等手段,要求保管人赔偿损失的情况。
从本案证据来看,二被告人主观上尚没有使法院扣押的财物遭受损失或者非法索赔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但亦同时指出,我国刑法也保护占有关系。该案不成立盗窃罪,并不是因为犯罪对象系本人之物,享有所有权。而是因为在该案中,被告人是因担忧司法拍卖价格过低而行盗窃之事,后续也无索赔等行为,主观上并不能反映出其欲使法院受到财产损失的目的,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从占有人处非法取回本人之物的情形,应当根据其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判断盗窃罪的成立与否。
四、刑事审判参考第339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
基本案情:二被告人因非法从事机动车营运,轿车被交管所查扣,后二被告人将车辆盗走,并向交管所申请赔偿,最终获赔11.65万元。
裁判要旨:自有物在特定的情况下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叶文言等人窃取已被扣押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五、刑事审判参考第931号:李丽波抢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向某借款公司借款,并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质押给该公司。轿车被停置于租用的停车场内。被告人李丽波在尚未清偿债款的情形下,趁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备,强行开走该车。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丽波公然开走的轿车系自己所有的财物,但该财物已经依法质押给他人,并处于他人合法监管的状态下。换言之,李丽波的小汽车被质权人交付给停车场保管时起,该车的占有权已经从所有权人李丽波经质权人转移到了保管站,李丽波乘保管站管理人员不备,强行开走该小汽车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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