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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1-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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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1-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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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18322009343

[第1201号]李智豪抢劫案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在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中,也可视为现场的延伸。

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掌握,准确理解这里的“当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时空的接续性、先后行为的关联性、追捕事态的继续性。

因此,只要被告人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一直在延长,截获被告人的地方就可以视为“当场”。

 

[第1202号]赵宏铃等盗窃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窃取数额巨大的景点门票收益的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第1203号]林在清等人诈骗案

【裁判要旨】:事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为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根据其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被告人的个人认知水平,其是知道也应当知道诈骗上线所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诈骗犯罪中分工不同而已,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

 

[第1204号]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裁判要旨】: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

“有能力执行”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部分执行能力。

 

【第1205号】田井伟、谭亚琼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206号】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裁判要旨】: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行政法来理解。

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1207号】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接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后,将上述职权转委托给其他公司、企业行使的,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

受委托公司、企业属于非国有公司,行为人系上述公司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第1208号】刚浓公司、武建刚骗取贷款、诈骗案

【裁判要旨】: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根据被告人对其主观目的的供述外,还应结合行为人申请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获取贷款之后的款项用途、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综合评价,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含欺诈行为的民事接待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分中,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

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

 

【第1209号】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国家税收的损失,也就是抵扣的税款额,即票面载明的税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4年11月27日在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中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10号】朱海林、周汝胜、谢从军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生产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未对销售摩托车和助力车的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以燃油助力车名义销售摩托车的行为因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同时需要注意,实践中无证生产以及采用“大排小标”方式生产摩托车的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是否按照犯罪处理,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只能对“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处罚。

 

【第1211号】马智中、王现平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页码连贯、内容完整的出版物散页可以折算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册”。非法出版物没有装订且无法查明册数、定价或者销售价格的,以散页价格为依据认定“经营数额”有利于被告人,故可以散页的鉴定价格为依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第1212号】孟庆宝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作案后逃往他处自杀被救起后,在接受当地公安人员一般性盘问、而非有针对性盘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符合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自首。

 

【第1213号】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应当:(1)注重审查客观性证据,充分挖掘上述证据所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确认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排他性关联。

(2)注重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破除“卷宗中心主义”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对于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亲自核实,直接感知证人的神态、语调、动作等信息,以鉴别其证言的真伪,并从中获取卷宗笔录无法体现的重要信息。

(3)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要求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事实环节都需要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第1214号】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

【裁判要旨】: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虽然没有实施第二次盗窃行为,但行为人作为整个盗窃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上对窃取财物的数量存在概括故意,并不排斥其他同案犯在其离开后继续盗窃,且其在次日看到盗窃所得远超过其参与的盗窃数量时,没有提出质疑而是积极参与销赃、分赃。

因此,行为人对两次盗窃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1215号】张国群等盗窃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于价格鉴定意见需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

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应当先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再由价格鉴定机关作出鉴定意见。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

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第1216号】刘哲骏等诈骗案

【裁判要旨】:立功分为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犯罪型和其他贡献型。其他贡献型立功,是指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做出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行为。

行为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救助意欲自杀人员的行为,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构成立功。

 

【第1217号】朱韩英、郭东云诈骗案

【裁判要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就漏罪单独进行定罪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科学、客观地对待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于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不适用社区矫正,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调查评估意见书》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调查评估意见书》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

 

【第1218号】杨涛诈骗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因其形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而成立职务侵占罪。

 

【第1219号】杜国军、杜锡军非法捕捞水产品,刘训山、严荣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次数要件”,应当注意:(1)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即具有独立的主观意图。

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独立的行为结果;(2)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不以都构成犯罪为前提;(3)即使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器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仍然必须注意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注意有关治安处罚时效和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

(4)每一次掩饰、隐瞒行为都应由相应证据证明,而不是模糊认定次数;(5)每一次掩饰、隐瞒的上游行为都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实施收购、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的,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1220号】伊斯坎达尔·艾海提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三类。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发起、创建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以及对组织的运转、活动起策划、指挥、决定作用的人员;

积极参加者,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成员,如“自愿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或者虽然是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参加的恐怖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员;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之外的恐怖活动组织成员。正确认定和区分恐怖活动组织的三类成员后,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作为恐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恐怖活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恐怖活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及骨干成员,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其中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对于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注意依法从宽处罚。

 

【第1221号】阿卜杜苏布尔·图尔迪巴柯等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裁判要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持对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从严惩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办案证据标准的降低,前者属于刑事政策的范畴,后者属于证据制度的范畴。

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其不适用死刑。

 

【第1222号】秦电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一系列具有关联性犯罪行为的,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刑法学定罪理论,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结合系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每个行为的性质及行为实施时的客观环境等,依法、科学地确定罪名。

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改变罪名。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拟根据审判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就变更罪名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既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在庭外共同听取意见,也可以在庭外分别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对于那些社会影响大或拟认定的罪名重于指控的罪名等案件,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罪名确定问题进行辩论。

 

【第1223号】王宪梓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亲属主动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并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但从实际来看,“送子归案”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其价值却通常高于一般自首,在量刑上应予充分考虑,尤其在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需特别慎重。

 

【第1224号】郭光伟、李涛抢劫案

【裁判要旨】对于两名以上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注意分清各被告人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罪责。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意提起、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

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不应同时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

在雇凶杀人、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一般不宜同时判处雇凶者与受雇者死刑立即执行。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以认定雇凶者是罪责最严重的主犯:(1)雇凶者不仅雇佣他人犯罪,而且与受雇者共同直接实施;

(2)雇凶者虽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但参与了共同犯罪的策划,实施了具体组织、指挥行为的;(3)雇凶者雇佣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4)多名受雇者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或者责任难以分清,雇凶者应对全案负责,应认定雇凶者为罪责最严重的主犯。

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受雇者是罪责最严重的主犯:(1)雇凶者只是笼统提出犯意,没有实施组织、指挥行为,而系受雇者积极主动实施杀人、伤害行为的;

(2)受雇者明显超出雇凶者授意范围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因行为过限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1225号】张才文等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立功有五种类型: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犯罪型、其他表现型。

其中,检举揭发型立功的特点是,犯罪分子揭发与自己及其犯罪行为无关联的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一般而言,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界定,只要坚持一点即可,即检举揭发人是否参与。

共同犯罪事实不仅仅指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因此被告人检举本人与他人共同犯罪中他人超出犯意致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而只能构成坦白。

 

【第1226号】祝日峰、祝某强抢劫案

【裁判要旨】对于多次抢劫预备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

对于同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也仍然应该区分罪责的大小,而不是不加区别地认定各主犯罪责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从提供方法论的角度作了规定,“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

 

【第1227号】李雄剑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裁判要旨】从使用“伪基站”行为的罪质看,一般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从立法、司法解释的演变看,当前对使用“伪基站”的行为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

 

【第1228号】林清泉制造毒品案

【裁判要旨】制造毒品案件中缴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或固液混合毒品与毒品消费、流通环节能直接吸食的成品毒品,在毒品性质上并不完全一样。

关于液态毒品的定量(转化率)问题,由于液态毒品的转化率受很多因素影响,用液体的重量乘以毒品含量得出一个数值来对液态毒品比照固态毒品进行定量是不妥的。

含甲基苯丙胺的液态毒品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缴获的毒品均呈液态的制造毒品案件,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第1229号】陈恒武、李祥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只抓获部分涉毒人员,甚至主犯在逃的案件,仍要根据在案证据比较在案被告人与在逃人员的罪责,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地位、作用明显大于在逃同案犯或者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时,仍可依法核准在案被告人死刑。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居间介绍”或者“代购代卖”的责任认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般而言,居间者或者托购者的罪责相抵较小。

 

【第1230号】孙奇志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分,关键在于在毒品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对毒品交易起帮助、促成作用;

居中倒卖者虽然也处于毒品交易链条的中间环节,但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一方交易主体,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决定性作用。

就量刑而言,对居中倒卖毒品者的处罚一般要重于居间介绍者。

在贩卖毒品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犯罪的主动性和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是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另外,在毒品犯罪上下家死刑适用中,并非一律“杀上家不杀下家”,下家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也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第1231号】姚明跃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已被被告人吸食的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必须“确有证据证明”已被被告人吸食。

 

【第1232号】高朝能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司法解释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时必须适用的依据,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将司法解释仅仅作为“参考”性质的规定,而应当将司法解释作为具有严格约束力的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死刑判决,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1233号】朱思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要旨】对于非国家出资的省联社,虽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负有一定管理职责,但正如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责和信用担保一样,不能由此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接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中,“委派”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中特定组织。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公务具有国家代表性、职能性和管理性,其中国家代表性是公务的本质特征。

 

【第1234号】工商银行神木支行、童某等国有公司滥用职权案

【裁判要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私分本公司、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235号】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裁判要旨】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事实问题上,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其一为制度设计层面,其二为实体认定层面。

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应当由审判业务庭组成合议庭在立案受理阶段审查认定,在实体认定层面上,适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是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对于认定申请没收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上,从程序设计层面,由于有关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已在立案阶段审查,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仅就申请没收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

从证明标准层面,在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时,应当适用具有高度可能的盖然性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只要在立案阶段查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审理阶段如没有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的相应财产主张权利,或者虽然主张权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可认定相应财产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裁定予以没收。

【第1236号】金复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对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应综合考量行为发生、发展至结束的全过程,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准确评价。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使连续行为相同或者类似,如果主观方面不同,所构成的犯罪也不尽相同。

 

【第1237号】王海旺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可能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宽宥制度,即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一项制度安排。

案件是否具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通常并不取决于某一情节,而是多个情节综合认定的结果。

 

【第1238号】徐波等人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通过业务员虚构形象、夸大盈利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及建议客户加金、频繁操作的行为不是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定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是指虚构与客观事实相反的事实,并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对将来事实的预测。

变相期货交易的形式特征主要包括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目的要件是指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解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方式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形式要件包括:(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交纳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

合约签订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第1239号】被告人胡方权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要注意准确、全面把握:

一、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从宽量刑,而非必须从宽处罚;并且,根据此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不仅要有实际的赔偿,还应当认罪、悔罪。

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上述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

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法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背景、原因是否确系真实、自愿,更要从严审查和把握,要注意审查是否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公众朴素的正义情感。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虽然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在严重刑事犯罪中,是否对被告人从宽及从宽的幅度,必须结合犯罪事实、性质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衡量,给予适当、准确的评价。

 

【第1240号】张士禄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在案件前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的,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宽处罚。对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对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妥善处理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意愿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1241号】张保林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不能仅看危害后果,还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谨慎作出裁判。

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审理中要注重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重视对案发起因及双方责任大小的审查。二是充分体现政策,加大民事调解工作力度,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1242号】陈万寿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自愿吸食毒品后实施犯罪行为,因其吸毒行为属于可控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发性,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原因自由行为引起的犯罪,在处罚上可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但是,原因自由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态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原因自由行为不能成为一律从宽处罚的事由。

 

【第1243号】张志明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在一定的概括故意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和行为对象均有明确认识,仅对危害结果存在不明确认识的情形下,可认定为系在一个主观故意下实施的整体行为,构成处断的一罪。

 

【第1244号】许涛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自首中如实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两部分。由于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框定,对于定罪事实的理解争议相对较少。

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通常是指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重大的事实、情节。

 

【第1245号】王艳峰抢劫案

【裁判要旨】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理解为具体犯罪行为,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更有利于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也符合该条的立法本意。

同时,转化型抢劫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具有侵犯财产犯罪的属性,对于主要侵犯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等其他客体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宜适用该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第1246号】李政等诈骗案

【裁判要旨】以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为名,非法收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出于本质特征和社会效果的考虑,对行为人宜以诈骗罪论处,同时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第1247号】黄民喜等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旨】对使用轻微暴力手段帮助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根据暴力强度、主观目的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以寻衅滋事罪而非抢劫罪论处。

 

【第1248号】李继轩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在庭前受到刑讯逼供,如果当庭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仍然作出重复性供述的,其当庭供述独立于庭前供述,属于自愿供述。

在此种情况之下,其当庭供述不受之前刑讯逼供的影响,两者之间的联系被阻断。因此,只要被告人自愿确认侦查期间的供述,即使属于庭前供述的重复性供述,所转化形成的当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问题。

 

【第1250号】张帆受贿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不属于股东正常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经营管理行为。行为人非系企业或者项目的独立或者主要投资授意人的,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或者项目谋利,虽客观上也为自己谋利,但同时亦为他人谋利,不阻却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参股企业或者项目谋利后,超出出资比例所获分红款,属于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

注:《刑事审判参考》第113集收录的第1245号指导案例“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案”,系对该案的具体分析,故未能提炼出一般规则及裁判要旨。

 

【第1251号】黄正田、许敬杰等串通投标案

【裁判要旨】拍卖和招标投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立法上对两者分别作出规定,对串通投标设定了刑事责任,对串通拍卖则没有,故不宜以串通投标罪对串通拍卖行为定罪处罚,否则有类推解释之嫌。

 

【第1252号】.王志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裁判要旨】农民私自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基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导向,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的精神,不宜按犯罪处理。

 

【第1253号】曾海涵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1)未经批准开采稀土矿产品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违法开采的故意,则对该开采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2)将碳酸盐稀土加工成草酸盐稀土的行为不属于冶炼分工,未违反国家规定。(3)行为人因抵债原因获得稀土,后销售给有加工稀土资质的企业,属于定向选择,而非“自由买卖”,不违反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

(4)对一般稀土矿产品销售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持审慎态度。

 

【第1254号】陈锦国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是否适用死刑,需要在查清案件起因的基础上,准确分析被害人有无过错,从而做出公正判决。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被害人过错问题:(1)行政管理的目的与动机是否正当;(2)行政强制程序是否规范;(3)暴力抗法行为是否具有防卫因素。

 

【第1255号】金建伟故意杀人、抢夺、非法侵入住宅案

【裁判要旨】从案发现场检出了第三人的DNA,可通过第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第三人没有作案动机及作案时间、第三人未到过现场及相关在案证据(如尸体解剖情况、被告人供述)等综合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第1256号】白云江、谭蓓蓓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裁判要旨】共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原则上判处一人死刑,这是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同的原则。这个原则也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故意杀人案件。

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应进一步细分其地位、作用。

 

【第1257号】崔小虎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始终供述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在案证据证明不能排除他人参与共同犯罪,导致被告人及该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无法准确认定的,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第1258号】张洁清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防卫行为属于阻却犯罪事由,是应当有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事实。对于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行为存在防卫可能性的,不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

 

【第1259号】张杰、曲建宇等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协助抓捕型的立功,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有协助行为;二是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三是协助行为确实起到实际作用。

因此,虽然现场指认同案犯,但对抓捕未起到实际作用的,不构成立功。

 

【第1260号】于书祥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刑法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所以加重处罚,其原因既在于该行为对被害人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伤害更大、对社会良好风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为人置他人在场于不顾,目无国法,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当众”实施猥亵等性侵害犯罪虽不要求其他多人实际看到,但明确要求必须有其他多人“在场”。

因此对于猥亵场所相对封闭,除被告人及被害人外无其他多人在场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另外,在认定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时,还要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进行实质解释和把握。

 

【第1261号】高佑铭抢劫案

【裁判要旨】根据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

 

【第1262号】王春红、徐满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提出上诉的,应视为有效上诉。死刑上诉案件未开庭审理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依法发回重审。

 

【第1263号】费明强、何刚抢劫案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将将原判数罪的事实结合在一起统一评价,将原判数罪并罚改为一罪并加重该罪的量刑,虽然从单罪量刑上看,似乎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但这种比较是建立在不同事实基础之上的。

在相同的整体事实基础之上,只要二审统一评价的罪名的量刑没有超出一审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就没有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能认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第1264号】吴剑、张加路、刘凯诈骗案

【裁判要旨】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二是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知识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1265号】张菊、王福贵、周道会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对于既是共同犯罪又是上下家的被告人,要在分清主次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对于单纯的上下家,要综合考虑各自在促成毒品交易中的作用大小,慎重决定适用死刑。

 

【第1266号】尹乐、李文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要旨】(1)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达成贿赂合意,在缓刑执行期满后收取财物的,可以认定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2)被告人在侦查人员的监控下收受贿赂,不属于“侦查陷阱”。

 

【第1267号】席登松等组织卖淫、刘斌斌等协助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1)组织卖淫罪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投资人明知实际经营者、管理控制者所进行的是组织卖淫活动,即使没有实际直接参与经营,没有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其投资行为也应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成部分。

(2)刑法专门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后,并不影响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主从犯;同样,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也有主从犯之分。

 

【第1268号】方斌等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1)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主要投资者(所有人)一般应认定为主犯。(2)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

(3)自动投案后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1269号】杨恩星等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1)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将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单独成罪,而非将组织卖淫罪的所有从犯单独成罪。(2)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不同,而非作用大小。

组织卖淫罪中从犯实施的行为也应是组织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不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只能是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

 

【第1270号】何鹏燕介绍卖淫案

【裁判要旨】(1)刑法中规定的“组织”行为的基本模式为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的犯罪目的,将分散的人或事物按照一定的形式相结合,形成相对固定的整体的行为。

(2)对于“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①在人数上要求达到多人;②在空间上要求具有稳定性;③在时间上要求具有重合性。

 

【第1271号】李彬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可大体遵循以下标准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仅有一次碰撞行为的,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不能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只能认定为过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有两次以上碰撞行为的,说明行为人出于逃逸等目的,将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本人已没有能力对这种危险进行有效控制,但依然不管不顾,为逃脱罪责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可认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第1272号】康文良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1)审查认证DNA鉴定意见,不仅要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更要审查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关联程度。

(2)对于被告人曾做过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要高度重视审查翻供理由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

 

【第1273号】刘宏伟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1)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考虑判处被告人死刑。(2)对于被告人具有前科的,要根据前科的具体情形客观评估其人身危险性,不能一概而论。

 

【第1274号】周天武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定故意伤害罪,并按照“重伤”的量刑档次进行量刑。

 

【第1275号】牛旭旭、张延明、郭华涛等人绑架案

【裁判要旨】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裁判,整体上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判处一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要充分考虑罪行的整体严重程度和各主犯的具体罪责。

 

【第1276号】宋某胜等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第1276号】

【裁判要旨】事出有因将他人非法拘禁,后向其家人索要赔偿金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并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第1277号】许赞良、汤焯杰盗窃案【第1277号】

【裁判要旨】(1)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号具有财产性价值,非法获取并转卖的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2)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①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合法占有财物,而盗窃罪则没有;

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职责,盗窃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上述职责;③职务侵占罪除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之外,还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第1278号】张丽荣脱逃案【第1278号】

【裁判要旨】:(1)行为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犯脱逃罪的,如司法机关未对行为人所涉嫌的脱逃罪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已经过追诉期限的,不应再追究行为人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脱逃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连续计算,但在逃期间应该扣除。

 

【第1279号】高洪雷等贩卖、运输毒品,介绍卖淫案【第1279号】

【裁判要旨】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要从预谋、出资、分配利润、购买和出售毒品等多个角度进行。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而未被判处死刑的,对其他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不应“升格”判处死刑。

 

【第1280号】陈春莲贩卖毒品案【第128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如果与之前被采取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采取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

针对并案处理或者先后处理的数个犯罪行为,“同一行为”标准无法适用,此时可以采用“关联性”标准来进行刑期折抵。

 

【第1281号】刘宝春贪污案

【裁判要旨】: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对违规发放奖金的行为,应当从所发放款型的性质、来源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分犯罪与一般违纪行为,同时根据客观要件的不同准确区分共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1)共同贪污是有权决定或者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少数人牟私利;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有权决定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为多数人牟私利。

(2)共同贪污表现的是个人犯罪意志,主观上要求每个成员均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故需对所分钱款性质、来源均明知。

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单位决策人员对所分钱款性质、来源知悉,其他受益人则不要求必须知晓。

 

【第1282号】被告单位成都主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黎单位行贿案

【裁判要旨】有关机关已经掌握行为人向他人行贿线索并指定管辖的情况下,行为人接受调查时供述相关事实的,不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情形。

 

【第1283号】张维文、冯太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维文和冯太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在于(1)主观上,张维文和冯太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对发生的危害后台持放任态度;

(2)客观上,张维文与冯太平再行驶的公交车上互相厮打,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击护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危害。

 

【第1284号】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开票单位未到案时能否认定受票单位构成犯罪

 

【第1285号】陈君宏故意杀人案——船舶碰撞发生船只倾覆、船员落水的后果,肇事责任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逃离现场致使落水船员死亡行为的认定

 

【第1286号】连恩青故意杀人案——如何结合临床诊断证明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余淼许常海

【第1287号】刘传林故意伤害案——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王秋玲李彤

【第1288号】梁娟医疗事故案——医务人员在医院安排下的违规医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蔡玉良贾硕段凰

【第1289号】张正伟污染环境案——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关问题郑晓红何晓红王昆明

【第1290号】唐立新、蔡立兵贩卖毒品案——如何把握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与毒品犯罪上下家的死刑适用标准李晓光赵娟

【第1291号】胡宗友、李仲达组织卖淫案——卖淫女被嫖客杀害的,能否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张华锋

【第1292号】周兰英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陆建红

【第1293号】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潘洁

【第1294号】丁宝骏、何红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在组织卖淫过程中采取非法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等强迫行为的,应如何认定李伟张朝国徐明哲

【第1295号】刘革辛、陈华林、孔新喜强迫卖淫等案——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的“强迫”要件陆建红

【第1296号】林少钦受贿案——新的司法解释降低受贿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后,已经立案侦查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受贿案件是否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谢俊翔徐浩余欣雯

 

【第1297号】胡伦霞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事故责任的划分,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厘清。

 

【第1298号】吴小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不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获知与相对方交易机会的情况下,未向本公司汇报,剥夺本公司交易机会而据为己有,属于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即使该同类营业超出本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亦不影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性质认定。

 

【第1299号】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在合同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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