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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01-12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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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01-12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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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18322009343

【第1101号】孙洪亮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行为人在事前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承诺事后讲为犯罪分子销赃,这对与其形成共犯关系的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人起到很大的鼓励、帮助作用,对最终的犯罪结果发生具有很强的原因力,因而其所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就构成了上有共同犯罪的一部分。

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根据行为人实际所起的地位、作用认定。

 

【第1102号】陈某、欧阳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代为销售与收购不同,其属于替犯罪分子销售犯罪所得,中间过程中并没有以自有资金取得对犯罪所得的所有权。

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即使未经过司法裁判亦不影响本罪的处理。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而且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只要行为人根据有关情况,主观上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掩饰、隐瞒的对象是或可能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可,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的犯罪人究竟是何人、上游犯罪的行为时间、地点及触犯的罪名等有具体的认识。

 

【第1103号】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明知系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现金而提供场所藏匿,其行为性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物本身,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如将现金转换为他人名下的银行卡等,故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非洗钱罪。

 

【第1104号】奥姆托绍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1105号】谭细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指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不要求必须是由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实践多发犯罪之一,如果要求认定该罪必须以上游行为被定罪为前提,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放纵犯罪。

 

【第1106号】唐某中、唐某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行为人在逃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犯罪所得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

 

【第1107号】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但因主体不适格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掩饰、隐瞒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第1108号】郭锐、黄立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的收赃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在认定销赃行为人与盗窃实行犯是否有事前通谋时,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销赃行为人与盗窃实行犯事前通谋的时间仅限于盗窃犯罪既遂之前,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才进行意思联络的,不属于事前通谋;

二是销赃行为人仅知道盗窃实行犯可能要去实施盗窃,但在盗窃前未与盗窃实行犯形成意思联络,在盗窃完成后才与盗窃实行犯共谋实施销赃行为,不属于事前通谋;

三是只要销赃行为人在盗窃前向盗窃实行犯承诺盗窃完成后为实行犯收购、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而不要求销赃行为人对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全面了解或参与共谋。

 

【第1109号】牡丹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收购站及朱富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第1110号】陈飞、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予以改装并介绍买卖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其他方法”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的目的是出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是这些方法与窝藏、转移、代购和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三是这些方法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追究。

掩饰、隐瞒盗窃犯罪所得的赃车,应依照《机动车解释》,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对具有法定从宽、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第1111号】 李涛、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其他方法”的界限,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能实际上起到对犯罪及其收益掩饰、隐瞒的效果,妨碍正常刑事追诉的行为,均可成立本罪。

其次,要重视犯罪行为罪质的相当性,“其他方法”应当是指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方式相类似的方法。最后从因果关系来说,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与他人的上游犯罪行为难以被司法机关追诉具有因果关系,且这种难以被追诉的效果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

行为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果“其他方法”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112号】张晗、方建策、傅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锁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方法”。“其他方法”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素: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二是该行为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三是该行为在客观上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对赃物及其收益的正常追缴活动和对违法犯罪案件的追查活动。

 

【第1113号】 吴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拆解农用车的行为、居间介绍买卖的行为均属于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

 

【第1114号】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保安讲巡逻时抓获的盗窃犯罪分子盗窃所得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或者贪污。

 

【第1115号】谭某旗、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第1116号]张玉良、方俊强非法买卖枪支案

----裁判要旨: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及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节点.(一)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1117号]杨某某、杜某某放火案

——裁判要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卢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放火罪论处,且系犯罪既遂

 

[第1118号]邵大平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撞伤他人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如何定性?(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大小为前提条件;(三)正确区分二次碰撞事故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故意杀人。

 

[第1119号]舟山市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无证捕捞的行政违法属性不对后续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二)被告单位违反海关法规,冒用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侵害了海关监管秩序(三)被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已达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标准

 

[第1120号]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将涉案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被停卡后至催收后未满3个月期间所偿还款项应视为偿还本金且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第1121号]欧敏、关树锦从事长途大巴客运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理由是:欧敏、关树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国家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危害不仅体现在结果危害,而且体现在潜在危害,其不仅对正常的客运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而且导致潜在的危险因素大量增加如引发超载以及因超载而频发的交通事故问题。

因此,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122号]喻江、李强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喻江、李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间长、规模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均达数十万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1123号]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以附带民事被告身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124号]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1125号]李虎、李善东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故意隐瞒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而以“证人”身份按照司法机关安排指认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被告人李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涉案,李虎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故李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并非在“到案后”实施,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第1126号].李英俊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一)被害人刘振强躲进玉米地后其实施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

(二)被告人李英俊在多名村民前来帮助的情况下持械进入玉米地寻找被害人刘振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应认定其具有加害故意;

(三)被告人李英俊在玉米地中与被害人刘振强发生打斗,并将刘振强打倒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

 

[第1127号]潘光荣、赖铭有抢劫案

----裁判要旨: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的应如何计算。(一)被告人潘光荣保外就医一年的时间应计入已执行刑期(二)被告人潘光荣保外就医期满后的时间不应计入已执行刑期(三)对被告人潘光荣的余刑应从保外就医一年期满后第二日起算

 

[第1128号]张万盗窃案

----裁判要旨: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如何适用法律。在审理盗窃案件时,若行为人的涉案财物数额已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应当直接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只有盗窃数额未达到相应标准,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二次判断,如是否有减半认定的情形等。

 

[第1129号]谢志喜、曾和平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裁判要旨: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但犯罪情节较轻的,如何量刑。(一)在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域内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依法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定罪处罚(二)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第1130号]韩涛、胡如俊盗掘古墓葬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能狭义地理解“古墓葬”及“掘”的含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古墓葬的主体——墓室,也包括墓室外的一些重要附属物,如墓道、石像生、碑刻等,对附属物的偷挖同样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盗掘”。

 

[第1131号]曾某平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二审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进一步来讲,对于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抗诉案件除外),二审法院无须(或者不应当)进行审查,更不能追加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

将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限定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符合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和相应的诉讼原则。

 

[第1132号]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走私毒品案

----裁判要旨:对走私恰特草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一)对非法携带恰特草入境我国的行为,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二)对于没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非法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量刑

 

[第1134号]沈某某滥用职权案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第1135号]任尚太等三人食品监管渎职案

----裁判要旨:上级部门没有在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检验设备,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限制了三被告人开展食品监管的有效性,但这一因素并不足以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产生本质影响,三名被告人从未对涉案酒店的食品进行过抽检,因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仍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1136号]张建军、刘祥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裁判要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串通竞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张俊黄浩

 

[第1137号]谭世豪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林旭群潘文杰

 

[第1138号]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村民小组组长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韩景慧郭宝安徐卫岭

 

[第1139号]周爱武、周晓贪污案

——【裁判要旨】贪污特定款物的司法认定以及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藏德胜

 

[第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裁判要旨】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黄建屏林恒春

 

[第1141号]吴毅、朱蓓娅贪污案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对量刑事实形成影响周庆琳汤咏梅

 

[第1142号]王雪龙挪用公款、贪污案

——【裁判要旨】如何认定“小金库”性质公司及公务性支出能否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王宗光夏稷栋关敬杨

 

[第1143号]罗菲受贿案

——【裁判要旨】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康瑛

 

[第1144号]孙昆明受贿案

——【裁判要旨】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周维平张静段凰

 

[第1145号]朱渭平受贿案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如何判定其是否   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黄勇余枫霜

 

[第1146号]李明辉受贿案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二审在减轻犯受贿罪被告人主刑的同时,能否加重财产刑周维平段凰

 

[第1147号]吴六徕受贿案

——【裁判要旨】以欺骗方式让行贿人主动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陈健

 

[第1148号]丁利康受贿案

——【裁判要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之定性陈姣莹周嫣

 

[第1149号]毋保良受贿案

——【裁判要旨】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索取、收受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较大的,能否视为承诺谋取利益陈华舒

 

[第1150号]耿三有受贿案

——【裁判要旨】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如何适用法律汪雷李连武李欣磊

 

[第1151号]沈海平受贿案

——【裁判要旨】如何把握辩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和作相关证据审查以及出于受贿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沈言

 

[第1152号]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一般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在审判时要按照2009年和2015年的相关会议纪要规定,结合以下两个方面审慎认定:

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第1153号]朱光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应根据以下标准把握:

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

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

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最后,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第1154号]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布时间进行审查判断。

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者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地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

 

[第1155号]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在部分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获,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持续存在,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

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第1156号]焦海涛等人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单纯为实施犯罪而存在,违法犯罪只是服务于非法控制目的的手段,违法犯罪的性质、次数、严重程度也都是由实现非法控制的需要所决定的。

因此,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犯罪“多样性”的要求,反映了非法控制的内在要求。

如果涉案犯罪组织触犯的具体罪名明显偏少,则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专门从事某一两种犯罪的犯罪集团,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1157号]符青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帐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

【裁判要旨】: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必备属性,即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暴力行为,也往往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作为后盾。

 

[第1158号]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实施者构成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具体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确定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并非由自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的犯罪一般不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反之,一般应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第1158号王云娜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的非法控制,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使得一定对象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和影响之下;

重大影响,是指以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手段对一定对象的思想和行动产生作用。二者有着以下共同点:(1)都是有意识地以非法方式主动干涉他人的结果;

(2)都不是一种偶然、短暂的现象,而是一种持续的状态;(3)控制或者影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控制或者影响的程度具有严重性。

 

[第1160号]牛子贤等人绑架、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重婚案

【裁判要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法定特征。对于报送核准死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复核认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应以一审、二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1161号]邓统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在量刑时应当与案件性质、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量刑情节等因素放在一起综合考虑。

也就是说,对于非因民间纠纷而引发,危害对象不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不能因被害人谅解而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未能真诚认罪、悔罪,再犯可能性较大,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也不能因被害方谅解便予以从宽处理。

 

[第1162号]吴亚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时认罪态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

反之,对于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便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罚。

 

[第1163号]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施行日期的,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立功情节。

公安机关的内勤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的,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

 

[第1164号] 郑建昌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应当如何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1165号] 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

——【裁判要旨】

办案单位传唤被告人到案后持续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用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供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166号] 王平受贿案

——【裁判要旨】对仅存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如何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审查判断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如何把握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

 

[第1167号] 黄志坚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后应当如何处理

 

[第1168号] 杨增龙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二审法院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第1169号 赵双江故意杀人、赵文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第1170号] 曹显深、杨永旭、张剑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投案后,委托家属动员同案人投案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第1171号] 庞易浑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部分被告人赔偿而对其撤诉后,其余被告人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第1172号] 郑师武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吸毒致幻挟持他人,不具有真实的绑架犯罪目的,不应认定构成绑架罪

 

[第1173号] 钟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前次犯罪跨越十八周岁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第1174号] 丁晓君诈骗案

——【裁判要旨】以借用为名取得信任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第1175号] 巫建福盗窃案

——【裁判要旨】利用入户盗窃所得车钥匙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第1176号] 黄静诈骗案

——【裁判要旨】司法实务中如何把握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第1177号] 何弦、汪顺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

——【裁判要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应如何定性

 

[第1178号] 郑锴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裁判要旨】如何准确把握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

 

[第1179号] 陈维有、庄凯思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如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

 

【第1180号】韦猛抢劫案

【裁判要旨】“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同时具备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因此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1181号】秦红抢劫案

【裁判要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如果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即不仅限于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入户,在户内实施抢劫,或者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1182号】张红军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前罪既遂,只要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转化为抢劫罪。

 

【第1183号】郭建良抢劫案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也包括为抢劫财物不顾他人死活的间接故意杀人,还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

在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过程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1184号】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

【裁判要旨】抢劫罪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制式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

当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还有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2)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应达到使一般人能够相信其身份的程度。

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不可简单依据结果来认定,换言之,此处使用的并非是“被害人标准”,而是“常人标准”。

 

【第1185号】姚小林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抢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应当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对于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后,部分使用、消费,部分未使用、消费的情形,如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使用、消费的,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1186号】尹林军、任文军盗窃案

【裁判要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第1187号】翟光强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后行为人加入犯罪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承继共犯,对后行为人亦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188号】毛肖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要旨】(1)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与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两者旨趣不同,含义有别,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性和当然的对应性。

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即不属于缓刑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数额较大”与“其他严重情节”两者并列为该罪提档处罚的情节,但两者却在缓刑适用上有所区别: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

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3)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量刑,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包括集资数额在内的形式要件要囿,而应侧重考量集资目的及清退资金两个关键要素,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灵活把握。

对于集资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或者非法吸收的资金基本退清的,可从轻处罚。

 

【第1189号】李毅挪用资金案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中被告人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确定,应当立足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位资金安全。“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不因“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介入因素而中断。

只要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该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即可。但是在司法机关介入或者单位承诺时,“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可能发生中止,例外的情形是:多次挪用型犯罪中,此前的挪用行为已经达到了追诉的标准,后次挪用行为的三个月期限不因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中止。

 

【第1190号】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了被害人在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有程序选择权,但该程序选择权并不绝对,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第1191号】陈菊玲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行为人犯有同种数罪但被人为分案处理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起诉;

检察机关不予并案处理的,应仅就起诉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在审理后起诉的犯罪事实时,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并罚的规定。

对人为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时,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第1193号]圣德·阿美·强走私毒品案

【裁判要旨】:(1)裁判者在对每一个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确认其真实性的基础上,挖掘、评判每一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关联性,是使间接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

而对间接证据关联性的评判主要指间接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2)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案件事实,在证明犯罪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之外,对行为人的辩解须给予足够重视,即还应当能够排除行为人的无辜辩解。

(3)真正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在于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真正推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事实是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而非不合理的解释或者没有举出反证。

 

〖第1194号]张成建等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毒品案件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

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商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

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第1195号]张传勇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在非接触式交易方式实施的毒品犯罪中,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但如能通过分析、梳理间接证据间的印证关系,认定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结论,应当认定犯罪成立。

 

[第1196号]刘守红贩卖、制造毒品案

【裁判要旨】:(1)如果根据在案查获的制毒原料、工具、技术配方及毒品半成品等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基本制毒方法、原理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实施了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的话,则不需要通过侦查实验来进行核实验证。

况且,即使侦查实验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制毒方法不完全真实,亦不能得出其未实施制造毒品犯罪的结论。(2)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实践中,认定废液、废料的关键在于废液、废料与半成品的区分。

国内有关专家提出,对于制造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0.2%以下的物质,犯罪分子也不太可能再对含量如此之低的物质进行加工、提纯,故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

 

[第1197号]章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裁判要旨】:明知债务人系贩毒分子而唆使其贩卖毒品以偿还债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索要合法债务的动机,不影响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1198号]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旨】:因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炸的案件比较罕见,证实此类犯罪的证据体系也与抢劫、故意杀人等常见犯罪明显不同,审理时既要全面审查、判断证实行为人实施故意释放天然气行为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排除由其他因素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同时还要对有关疑问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最终得出唯一的结论。

 

[第1199号]吕丽玲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1)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走私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即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故走私犯罪是与关税的征收及许可证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关税为零的情况下,可以将在进出口时偷逃其他税款的行为认定为走私犯罪。

(3)偷逃税款额的计算涉及两个变量:一是货物、物品的价格;二是货物、物品的税率。涉案纪念币价格的确定,应当按照纪念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1200号]袁明祥、王汉恩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犯罪后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未逃避侦查和审判,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行为人享有时效利益。对于超过追诉期限的行为人,人民检察院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而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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