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后将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
编造为相约自杀,能否成立自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杀人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许某辩称,其与被害人任某某系因恋爱关系遭到父母反对及偿还高利贷借款压力而相约自杀,任某某自愿让其掐死。其辩护人提出,许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4月,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任某某通过网络相识,许某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任某某好感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
其间,许某与任某某高息借款12万元,全部被许某使用,尚余部分借款许某无力偿还。2012年12月,许某、任某某分手后,许某仍纠缠任某某并对其实施暴力行为。
2013年5月,任某某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同年7月,许某在网络上虚构“高利贷要账人员”,使用注册名为“任某某许某不要脸还钱”的QQ号,散布任某某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欠款未还等情况。
同年8月,许涛以“高利贷要账人员”名义,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威胁、恐吓任某某限期还款。8月29日,许涛谎称已准备好钱款,让任某某与许某假扮的“高利贷要账人员”约定当晚在许某家中还款。
当许某与任某某来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潘村三队许某家的在建房屋后,许某用力扼压任某某颈部,致任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次日,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称其与任某某相约自杀,致任某某死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因债务压力,精心预谋,虚构事实,威胁、纠缠被害人任某某,欺骗任某某见面后杀死任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许某提出其与任某某系因父母反对二人的恋爱关系及偿还借款压力而相约自杀,任某某自愿让其掐死的辩解,经查,任某某于2012年12月同许涛分手,2013年5月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且感情稳定,不存在与许某相约自杀的感情因素;
任某某有固定工作,家庭条件较好,且许某在网络上欺骗任某某已准备好9万元用于还款,任某某亦相信许某所言,任某某显然亦不具有因债务压力自杀的因素故许某的辩解与案件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对于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许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许涛主动投案,承认掐死任某某,在开庭时供认其在网上虚构“高利贷要账人员”威胁恐吓任某某等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但许涛在侦查阶段及审判阶段均拒不指认犯罪现场,编造相约自杀情节,隐瞒真实杀人动机,无真诚认罪悔罪表现,故许某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未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提讯时,许某对掐死被害人任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又供称其掐压任某某颈部时,任某某肯定不想跟其一起死。
许涛的辩护人提出许涛具有自首情节;许某在原审庭审时承认自己的所有行为,未作辩解及推卸罪责,且接受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
许某拒绝指认现场,系因不能面对父母和乡亲,并非掩盖罪行、逃避责任;许涛并未否认其杀人行为,请求对许涛从轻处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杀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原审庭审中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
但许某精心预谋全部作案过程,犯罪手段狡猾且卑劣,归案后编造相约自杀的情节,隐瞒真实犯罪动机,对其自首情节不能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许某涛因债务及感情纠葛,经预谋后采用虚构网名、冒充债主身份、通过网络向被害人催要债务的方式纠缠被害人,并以偿还债务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家中在建房屋内杀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许某虽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许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依法应子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①、第二百三十九条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刑三终字第00013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自动投案后掩盖案发起因,虚构作案动机,将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编造为相约自杀,能否成立自首?
三、裁判要旨提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审判组织内部对被告人许某是否构成自首都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许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采用扼颈方式致死被害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在原审庭审时供认在网上虚构“高利贷要账人员”威胁恐吓任某某等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构成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许某虽然主动投案并供认杀死任某某的事实,但掩饰案发起因,隐瞒真实作案动机将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虚构为与任某某相约自杀,该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所作其与被害人系相约自杀的辩解不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部分案发起因情节系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相关犯罪事实之后
综上,无论从供述内容还是供述时机来看,被告人许某既无如实供述的意愿,又无如实供述的主动行为,而是在案发后将被害人扼颈致死、陈尸其家中的事实向司法机关作出了大幅度地推卸罪责的供述,故依法不应当认定许某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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