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老年人犯罪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对于未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同时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德周(作案时已满66周岁)因曾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及其家人为打牌等琐事发生过纠纷而对王某某怀恨在心,意欲伺机报复。
2009年3月24日凌晨,王德周携带铁棍、电瓶灯来到王某某家在建的新房,用铁棍朝睡在大门楼内的王某某头部击打数下后,即逃离现场,至王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较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裁判结果:许昌中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王德周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6日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0)刑一复90233182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201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许昌中院重新审理,许昌中院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王德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宣判后,被告人王德周不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德周的死缓判决予以核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德周因民间琐事引发矛盾而报复杀害被害人王某某,情节、后果严重,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
但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且王德周作案时已满66岁,现已近70岁,其人身危险性和再度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虽然王德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年龄条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第二十二条“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对王德周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作出对被告人王德周限制减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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