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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01-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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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01-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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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18322009343

[第1001号]谭永艮非法持有枪支案

          ——作为情节加重犯适用条件的“情节严重”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适用时是否相矛盾

[第1002号]张联新、郑荷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李阿明、何金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王一超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新型地沟油”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

[第1003号]伊特克斯公司、郭书周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如何理解和把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计算依据、方法及对象

[第1004号]扎西杰参等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包庇案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脱逃,仅有原审被告人在案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1005号]孙连义故意杀人案

          ——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第1006号]罗灵伟、蒋鼎非法拘禁案

          ——无法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性质

[第1007号]胡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非法跟踪他人行踪所获取的公民日常活动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如何理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非法获取”以及“情节严重”

[第1008号]袁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如何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主客观相统一性

[第1009号]朱林森等盗窃案

          ——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第1010号]关盛艺盗窃案

          ——误将非债务人的财物作为债务人的财物加以盗窃的如何定性以及刑事审判中民事纠纷的基础事实严重影响到量刑的是否有必要审查确认

[笫1011号]熊海涛盗窃案

          ——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              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第1012号]刘继劳贩卖毒品案

——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

[第1013号]骆小林运输毒品案

——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第1014号]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

          ——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第1015号]周标受贿案

          ——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

[第1016号]卫建峰受贿案

          ——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第1017号]凌吉敏受贿案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第1018号]刘凯受贿案

——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第1019号]杨治山内幕交易案

——如何理解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第1021号]钟小云非法经营案

          ——未经许可经营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22号]尹宝书故意杀人案

          ——如何理解和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

[第1023号]李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情形,对刑事部分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第1024号]李万华故意杀人、盗窃案

          ——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第1025号]钟兆桂、伍斯云等故意伤害案

          ——原判因错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而减轻处罚的,重审纠正后能否据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1026号]肖胜故意伤害案

          ——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持刀伤害医护人员的,如何定性

[第1027号]沈青鼠、王威盗窃案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

[第1028号]王雲盗窃案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情况如何处理

[第1029号]乐姿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在无法准确认定经济损失、用户数量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后果严重”

[第1030号]韩亚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是否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

[第1032号]聂凯凯容留他人吸毒案

          ——旅馆经营者发现客人在房间内吸毒不予制止,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1033号]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是否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

[笫1034号]姚某贩卖毒品案

          ——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再犯

[第1035号]李梦杰、刘辉贩卖毒品案

          ——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

[第1036号]朱莎菲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

[第1037号]杨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

          ——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是否成立自首

[第1038号]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如何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未审查排除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继续获取的不稳定有罪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第1039号]李志周运输毒品案

——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的处理方式

[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

——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第1041号]许小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42号]翁士喜非法经营案

——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43号]王丹、沈玮婷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

——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1044号]黄光故意杀人、诈骗案

——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

[第1045号]张静故意杀人案

——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

[第1046号]蔡晓青侮辱案

——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性质以及如何认定侮辱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起公诉的情形

[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

——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

——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49号]杨丽涛诈骗案

——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1050号]台州市黄岩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周正友污染环境案

——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第1051号]刘依善等贩卖毒品案

——对于认定毒品交易上家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如何把握以及对于毒品来源有证据欠缺的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1052号]刘吉良制造毒品,周永春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零口供”案件中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第1053号]傅勇、朱小勇贩卖、运输毒品,石远德运输毒品案

——对接应毒品的行为,如何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毒品运输方和接应方的犯罪事实并准确定性

[第1054号]张桂方、冯晓明组织卖淫案

——如何区分与认定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第1055号]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第1056号]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

——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57号]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如何定性

[第1058号]任海玲故意杀人案 

——如何把握“疑罪”的认定标准

[第1059号]韩永仁故意伤害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情形的具体认定 

[第1060号]周凯章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在获得被害人承诺的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1061号]孟某等强奸案 

——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第1062号]田某某重婚案 

——已婚的被告人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后,又单方终止事实婚姻关系的,如何计算重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

[第1063号]习海珠抢劫案 

——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第1064号]户猛抢劫案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的条件

[第1065号]王先杰诈骗案 

——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

[第1066号] 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 

——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第1067号]徐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保护动物的情节认定

[第1068号]周崇敏贩卖毒品案 

——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发现被告人在因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届满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在对新罪进行审判时不应认定该被告人构成累犯

[第1069号]张应宣运输毒品案 

——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何定性? 

[第1070号]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 

——从吸毒人员住处查获数量较大的毒品,但认定其曾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1071号]陈强等贪污、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第1072号]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第1073号]包武伟危险驾驶案

——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第1074号]杨智勇销售假药案

——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第1075号]王挺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 弹药案

——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76号]朱某某合同诈骗案

——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刘学东王永峰

[第1077号]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

——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1078号]徐勇故意杀人案

——关于自首情节中“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

[第1079号]都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80号]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第1081号]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

——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第1082号]石加肆盗窃案

——前罪原审判决被撤销后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

[第1083号]嵇世勇诈骗案

——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第1084号]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者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的,如何量刑

[第1085号]沙学民容留他人吸毒案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被抓获,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

[第1086号]张正亮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第1087号]祝贵财等贪污案

——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第1088号]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

——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第1089号]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认定,受贿既、未遂并存的如何处罚

【第1090号】钟超等盗窃,高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情形下定罪处罚条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解释》正式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本案应该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091号】刘小会、于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系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交通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盗割行为扰乱了“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相较一般的偷盗行为,性质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

此类行为应当成为打击的重点,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予以特殊对待。

 

【第1092号】雷某仁、黄某生、黄某平破坏交通设施,田某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上游犯罪多为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财型犯罪,但并不限于侵财型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交通设施的,应当从严惩处。

 

【第1093号】闻福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收购他人骗领的大量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所收购的购物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之外,还可以从客观证据入手,即从其收购的的数额、时间、交易方式、地点等方面综合考量,分析其主观心态,从而进行明知的推定。

 

【第1094号】沈鹏、朱鑫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条件是“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事后恢复性措施到位,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基本修复了被上游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条件规定了三种情形: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当然,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只能针对本罪情节一般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

 

【第1095号】袁某某信用卡诈骗,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亲亲相隐”,且系初犯、偶犯,又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可免于刑事处罚。本罪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即只有犯罪对象之间具有选择性关系,而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可根据案件事实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1096号】张兴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裁判要旨】

1.前提条件: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只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情节一般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不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2.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认罪、悔罪和退赃、退赔是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

3.具有《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需要注意的是,对“近亲属”的认定范围不宜过窄。除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第六项规定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属于此处规定的“近亲属”。

但叔、伯、姑、侄子(女)或姨、舅、外甥(女)或表(堂)兄弟姐妹等关系,除非具有抚养赡养关系,不宜认定为“近亲属”。

(3)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第1097号】汤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为自用而收购赃物不作为犯罪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购买赃物的目的是“自用”,即主要是出于生活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如购买摩托车、自行车等用来自己出行,购买高压锅用来做饭等。

一般情况下,购买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自用,自用的范围应严格掌握在生活用品的范围内。(2)所购买赃物的价值刚达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3000元至10000元的数额。

“刚达到”不能机械理解为正好达到,而是超过不多。数额超过50%以上,一般不能认定为“刚达到”。(3)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的。

 

【第1098号】汤雨华、庄瑞军盗窃,朱端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在掌握本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时,应当统筹把握,在量刑上与上游犯罪之间取得平衡。具体而言,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笔财物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量刑必须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第1099号】李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属于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机动车解释》与《掩饰、隐瞒解释》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掩饰、隐瞒的对象为机动车时,一年勾当适用《机动车解释》。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如果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只要没有达到《机动车解释》“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标准,即使达到了《掩饰、隐瞒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掩饰、隐瞒价值总额10万元以上,或者行为10次以上,或者行为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仍然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时,除了以数额、次数等为主要标准,还应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对象、上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作案次数、犯罪数额等情节。

 

【第1100号】孙善凯、刘军、朱康盗窃案

——【裁判要旨】明知财物系上有犯罪人犯罪所得,事先承诺收购,事后在上游犯罪现场收购赃物的,可以认定为与上游犯罪通谋犯罪。

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根据其实际所处的地位、作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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