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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经营者:5个案例,教你如何应对各路“打假”事件(务必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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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经营者:5个案例,教你如何应对各路“打假”事件(务必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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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销售伪劣“名牌”产品,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超市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这些皮带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其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品牌形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皮带,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图形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一致,构成近似商标,能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具有混淆的可能性,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又根据被告超市提供的进货单据,无法直接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在单据所载进货物品之内,被告也未提交售货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故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包含合理费用)。

法律分析与建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针对被控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情况,超市经营者若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真实明确的进货单据是判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关键。故单据上供货商的盖章、签名、电话、供货商企业信息、相关付款记录、具体商品名称、条码、数量、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至关重要,应尽量要求供货商完善。

二、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应付费字体,被控著作权侵权!

案情简介:A公司称:某超市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我司享有著作权的艺术字体,构成字体侵权,要求购买版权并进行赔偿。

某超市认为:超市公众号文章中只有5个字使用了A公司的字体,而单字不受著作权保护,故超市不构成侵权。且超市是在第三方软件上进行编辑的,并不知道使用该字体需要付费,也没有付费的任何提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与建议:一种字体申请著作权,是以一个字库为整体去申请的,而不是拆开的每个单字。一般认为,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但若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所以,超市经营者若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尝试主张其使用的单字并不构成对字库的整体性使用,故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像制作宣传海报等内容的工作可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将该类业务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制作,并在协议内约定审查宣传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义务在于第三方,如产生类似纠纷则可向第三方追偿。

三、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看到被告超市店内橄榄油广告牌标识上写有“橄榄油能减少癌症的发生……预防和推迟发生老年性痴呆……有防控胃溃疡和胆道疾病的作用”等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故买了5盒共1705元橄榄油。

后经查询,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对被告超市所宣传的橄榄油治疗效果进行过认证,故被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要求被告超市退还货款1705元并支付货款3倍赔偿5515元。

法院认为:首先,一般消费者看来,橄榄油首要用途为食物烹饪与加工,原告称所购橄榄油不具备相应医疗功效故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观念;

其次,被告的宣传卡片仅摆放在货架上,案涉橄榄油自身标签上并未有医疗功效的内容,且标签上亦载明该产品适用于中餐烹饪、煎炒等内容,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相应辨别能力,被告制作的宣传卡片不足以导致原告认知偏差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购买案涉橄榄油;

最后,被告超市的行为已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其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不能认定被告超市对原告实施了民事欺诈行为。

故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与建议:本案为本所律师代理被告超市胜诉的一起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情况的裁判观点根据不同事实情节而不尽相同,故为了防止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主张“退一赔三”,超市经营者应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

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养生食品中“非法添加”中药材,“消费者”要求“退一赔十”!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某称,其在某微店店铺购买了4瓶某养生药膏,在线支付750元。到货之后,李某发现该产品没有国家认证的健字号,更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只是普通食品,但该药膏中却添加了中药材“桂枝”。

经查询,桂枝并不是药食同源里面的原料,某店铺销售“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向某店铺主张:退还货款750元并赔偿十倍货款7500元,共计8250元。

法律分析与建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该养生药膏仅系普通食品,其标明的成份中明确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桂枝”,故李某可依据上述规定向店铺主张“退一赔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规定,即便商家举证证明李某系“知假买假”,大部分法院仍认为商家难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故建议超市经营者在进货时严格遵循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五、多次向超市“索赔”的“老顾客”,被判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田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每天通过逛超市去寻找超市售卖的过期食品。一发现过期食品立即购买,随后便拿着购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款。

久而久之,田某在各大超市已“混脸熟”,随后他不再满足于以寻找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而是以借钱为名索要钱财,或直接索要坚果礼盒、年货,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超市人员往往迫于压力而无奈答应,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了“包店”,要求超市人员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费用。

法院认为: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田某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

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判决: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另责令田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595元。

法律分析与建议:超市经营者要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尤其是针对一些散装的、保质期较短的食品,更应重视日常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

如遇以维权、打假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的不法分子,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后果断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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