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中如何认定劳动者入职的新单位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 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公司工作,约定王某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月工资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行为指员工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万得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王某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20%按月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王某为证明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每月均应在万得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前10日,向万得公司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从万得公司离职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新单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2)当王某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1)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关于王某从业情况的证明;
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1)王某或王某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王某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向万得公司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或所说明情况与实际不符;
(4)其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的;王某离职后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万得公司有权同时要求王某承担下列责任:(1)要求王某和其他侵权人停止违约行为和/或侵权行为,王某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对万得公司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
(2)王某应将万得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万得公司;(3)王某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万得公司所有;
(4)王某应向万得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 2020年7月27日,王某辞职,2020年8月5日、2020年10月12日,万得公司分别向王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和《法务函》,提醒并要求王某报告就业情况、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王某一直没有按约报备就业信息,且万得公司了解到王某已经到竞争对手b站工作。
2020年11月13日,万得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王某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
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万得公司的请求,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另查明,万得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B站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至B站工作是否有违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万得公司与B站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家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家公司属于竞争企业。
其次,根据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王某与B站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王某在万得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职能数据分析,在B站处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算法工程师,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
而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目的是要防范离职员工实际利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有运用的潜在可能而不正当地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
万得公司作为运营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其竞争优势就在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而王某离职后即加入同为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B站,存在利用其在万得公司处掌握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
因此,一审法院确认王某自万得公司处离职后与B站建立劳动关系,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并依据王某请求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240,000元,同时支持了万得公司的其他诉求。
二审法院观点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所以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
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本案中,对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本案中,王某举证证明万得公司在其Wind金融手机终端上宣称Wind金融终端是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最佳的中国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
而万得公司的官网亦介绍,“万得公司(下称Wind)是中国大陆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媒体等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国际市场中,Wind同样受到了众多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青睐。
此外,知名的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和权威的监管机构同样是Wind的客户;权威的中英文媒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也经常引用Wind提供的数据......”。
由此可见,万得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反观B站,众所周知其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
其受众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
虽然B站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万得公司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在此前提下,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
更何况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故一审法院仅以万得公司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定上诉人入职B站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继而判决上诉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1、王某与万得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王某无需向万得公司返还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
3、王某无需向万得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温馨提示 在竞业限制争议中,劳动者入职的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是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主要标准,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成为了较为客观的参考因素。
但需注意的是,即便企业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相同,双方也不一定构成竞争关系,正如本案所示,裁审机关还会从用人单位所处行业、实际经营模式、经营内容、产品受众等方面展开实质审查,若新单位实际经营与原单位不同,则双方不构成竞争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或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综合评判竞争关系,合理确定竞争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条表面上是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但本条实质上是对什么是竞业行为的认定,即如何认定新旧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通过本条可以得知,竞争关系的核心是“同类产品”“同类
1、竞业限制中若违约乙方应该赔偿与用人单位所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因为竞业限制问题带来的其他损失,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劳动者的岗位及其所在岗位能掌握或了解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为参考。为保障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功能,即便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对等也是合理的。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
很多单位为了保护公司的一些私有信息是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之后,双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的话,则就要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竞业限制违约怎么认定?
一、竞业限制中的同行业怎么界定我国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例如营业范围基本相同、所年行业相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竞业限制范围 竞业限制范围,就是指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即劳动者不得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虽然现代企业经营发展已经进人全球化时代,但是行业的竞争还是存在地域限制的,竞业禁止不应当限制和禁止合法、正当的竞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是劳动者不得自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也不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中的同行1、竞业限制协议的同行,一般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例如与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如何撤销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合法解除的方式: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用人
竞业限制协议能拒签。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员工不得拒绝,而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或者离职时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企业不得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入职签订了竞业协议,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
法律分析签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补偿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
【基本案情】2008年7月14日,许某进入某康复中心工作,担任培训老师一职。之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某康复中心为许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6月18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月300元;乙方许某违反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2012年10月2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公司没有给您交强险,你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的方式,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公司为你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上周我们参与了一起顾问单位的劳动争议调处,起因是顾问单位(简称“G公司”)偶然得知公司的一位高级技术人员S在尚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另一家公司(简称“X公司”)担任首席技术顾问,并且X公司有意在S与G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S。但是,G公司与S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对S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详细约定。由于事关公司技术秘密的保护,G公司立即委托我们与X公司对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一般是要按月发放的。但当事人依法另有约定的,可以约定按年发放,也可以约定一次性发放。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能否就能得出只要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就自动解除的结论呢?【案情简介】甲与乙公司签订的《企业员工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让他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他问能否拒绝签定?一、劳动者能否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签署。竞业协议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签订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者离职证明来胁迫劳动者签的,该协议属于因胁迫而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二、竞
竞业限制应该如何规避表面上看,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一个对员工单方面不利的协议,为了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公司,企业需要在限制期内付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而实际上,劳动者始终处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对等的被动地位,所以签约时,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必不可少。1、签约须谨慎,内容是关键(1) 合理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标准、支付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竞业限制
一、如何确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1、作为约定竞业禁止,其限制范围也不能任意地扩大,一般应限制在该用人单位业务影响的区域或行业,且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否则,必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是劳动者不得自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
律师总结回答:首先,并非所有劳动者都是竞业限制的义务人,竞业限制义务人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义务人离职后应:1、劳动者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标准不可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