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5月1日,陈某进入A公司担任加工工艺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同时,双方另行订立了《保密及非竞争协议》,约定:“陈某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A公司按陈某离职时上年度工资的10%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陈某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2016年3月13日,陈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正式解除。A公司按约定向陈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元,陈某领取了该补偿金。
2016年6月,陈某到B公司从事加工工艺师工作。A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停止竞业限制行为,并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陈某辩称因经济补偿太低,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其不用履行该竞业限制协议。
争议焦点<1>如何认定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2>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违约金比例显失对等时该如何处理?
处理结果仲裁委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指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一般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的陈某作为一名加工工艺师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公司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补偿: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人才的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应由原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保证劳动者一方不因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而影响生活质量。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如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低于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者补足经济补偿;
该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被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陈某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为上年度工资的10%,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平均每月只有800元。而陈某月工资8000元,月工资的30%为2400元。
因此,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明显过低。但是该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陈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A公司应当按2400元/月的标准补足经济补偿。
<5>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协商确定违约金标准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能得到的补偿数额和违约金数额的比例应该公平合理。
如果补偿金和违约金比例显失公正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应对违约金金额作出适当变更。
笔者认为,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对价,而违约金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代价,因此,在考虑公平原则时,不应把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与违约金进行比较,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进行比较,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金额予以适当调整。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陈某违约跳槽到B公司,给A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与20万元大致相当。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根据合同性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还款,除非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阅读提示: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该种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
及时报警处理,对方涉嫌强奸罪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最高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此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该按什么规定处理呢?2019年11月,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公开了10个典型案例。针对这些典型的案例,孟雷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企业主经常遇到的行政协议相关的纠纷问题,需要注意哪些?遇到这类问题时应该怎么办?其
您说的这个情况,自愿与否关系到是否构成强奸罪。提醒您注意,这个情况即使是自愿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三人同时与一人发生性关系,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也涉嫌聚众淫乱罪,也是属于公诉案件,要小心哦。参考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 1、什么是保密费? 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保密,保密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 法律规定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要处7年有期徒刑。 因此,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但是,在管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险起见,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不是与工资一起发放的 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与工资一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劳动者离职后,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是劳动者离职时结算。 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领取 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但是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是有严
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包含劳动者的奖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法律并未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是最低不能低于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该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很多行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在合同解除的时候就该条款就会给与补偿,就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竞业限制的年限一般是多久、哪些劳动者需要签订竞业合同,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如下: (一)一般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二)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后一次性支付吗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并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或者未协商的,应当按月支付。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法律并没有限制竟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当然也可以按月支付。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有什么规定 (一)用
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什么1.北京:《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后是一次性支付么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竞业限制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部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您的公司按照宁波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支付您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
律师解答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计算的问题,下面将由我来为大家进行解答。1.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各地其实都有不同的计算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还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而定。2.只有解除合同补偿金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1、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时,双方的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无效。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2019年1月23日,陈某入职A公司,从事物流总监工作。当日,双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但是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是有严格规定的。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
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一般为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单位一般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也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具体的发放办法。
如今,许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都会与其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所作出的择业限制,即双方可以约定该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间,原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劳动者若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原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企业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