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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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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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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教学部门讲师,工作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证培训等内容。2015年7月24日,某公司与姜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其上载明“姜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其公司业务类型相同或相似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姜某于2018年6月12日以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2个月某公司未向姜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故姜某于8月8日向某公司送达解除通知书,并以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同年8月10日,公司向姜某支付了6-8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虽两个月未向姜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但已及时补足,故未达到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最终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而未支付经济补偿不足三个月的,劳动者无权据此解除约定。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的《北京一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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