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抗辩
【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抗辩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最基本的一项诉权。面对公诉机关义愤填膺的指控,如何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刑辩律师来讲,是其最基本的出发点
【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原是上海YH公司的员工,负责生产研发“刺孔型干爽网面”。后离职,与被告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宁波市WL公司,并将YH公司有关“刺孔型干爽网面”样品投入WL公司,由WL公司进行生产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告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
本文所述案例是有关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因为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发生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之间,能够接触到或掌握到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大多也为员工,作为企业单位,如果存在商业秘密信息,也需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时间的发生。
本文暂且不谈企业应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侵犯,笔者此时是站在员工的角度,讲一讲如何进行商业秘密无罪抗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触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法律对其分配的证明责任也是相对较严格,作为被告,如何抗辩就是从公诉机关的证明点出发。
一个行为要构成商业秘密,公诉机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涉案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二)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下文将从抗辩的角度对此三点进行分析:
首先,一项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商业秘密的不为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从抗辩的角度讲,一般从不为公众所知悉和保密性进行,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为所属领域内一般公众知悉或容易获得,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了使信息处于一种保密状态,而采取保密措施。
所以抗辩就是找寻证据证明涉案信息早已成为公知信息,如专利;或者虽不为公知信息,但所属领域内的人很容易就能获得;或者作为公司的员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协议没有具体约定保密内容等。
其次,根据实践,法院一般根据“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则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技术信息,一般通过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实质性相似的证据,如果从司法鉴定结论内容或者程序上存在瑕疵,即可否定该结论。
对于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则可以从客户的自愿;与客户交易时间早于权利人等角度进行抗辩。此部分的抗辩事由很多,更重要的是如何获取及运用证据去证明。
最后,损失的计算,根据法律的规定,损失的计算原则有以下几种:(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
(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此点的抗辩可以从公诉机关损失计算的依据不合理,利润的计算不准确等角度进行。
以上的论述,也只是简单的概括,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成功关键还在于如何获取及灵活运用证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摘 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较大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范围出现了新问题。在实质的、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出台之前,商业秘密“同一性”和“秘密性”的判断仍是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基准;应将“非法获取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技术员工离职后,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重大损失”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处罚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依据】《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等。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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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判刑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n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2、客观方面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即经营信息。(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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