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引发全国关注。
宜兴人沈某和妻子于2010年结婚,婚后由于多年未育,两人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的前一天,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4位失独老人与南京鼓楼医院交涉,期望得到沈某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遭到拒绝。院方表示,虽然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因此无法将冷冻胚胎交给其处置。
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宜兴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7日,无锡中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判决书写到: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
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
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终审判决的大逆转,引起各方热议。著名民法专家、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这是十年来全国少见的好判决。
该判决被网络称为“最有温度的判决书”。该案也入选2014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例,杨立新教授在点评时认为,此案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我国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援引学理解释作出认定并依此适用法律,更具有创造性适用法律的借鉴意义。
对于这枚胚胎,该案主审法官时任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说:“对于胚胎今后怎么处置,这超出了法院判决的范畴,是老人自身的事情。”
时永才强调,法院秉持了一种开放式的态度,也许今后冷冻胚胎这一新生事物,随着社会发展、思想观念的转变,会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届时代孕或许跟某些国家一样具有合法性。
“也许有一天,在社会公众都能接受的情况下,法律会作出回应,4位老人的心愿也许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
如今,这枚胚胎已经成为一个茁壮成长的男孩:甜甜,根据新京报的报告,他的出生是一个很长的故事(以下内容来自新京报,记者):
“没有医院敢接收受精胚胎”
车祸发生时,甜甜还是一枚体外受精胚胎,被冷冻在摄氏零下196度的液氮罐里。为了让这枚胚胎变成一个活生生的孩子,为两家人“留一个后”,4位失独老人请律师打官司、寻找各种代孕机构,想尽了一切办法。
2017年12月9日,甜甜被一名28岁的老挝籍代孕妈妈带到这个世界,浅浅的眉毛,深深的酒窝。
“就会笑。”从甜甜身上,刘曦的母亲胡杏仙看到了女儿的影子:“眼睛像我女儿,但还是像他爸爸多一点。”
胡杏仙还记得第一次见到受精胚胎时的情景:一根筷子长的玻璃导管,里面充满白色的雾气,“什么也看不见”。由沈杰的精子、刘曦的卵子结合而成的受精胚胎,就藏在这团白雾里。
从这枚受精胚胎形成开始,它就保存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沈杰、刘曦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的医院。二人过世后,4位老人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获得了胚胎的监管权、处置权。
他们要把胚胎从医院里取出来。
2014年9月,沈新南刚一拿到法院判决就迫不及待地来到鼓楼医院。他以为,有判决在手,取出胚胎再无障碍。
但鼓楼医院给沈新南开出两个条件:一是要让当地法院执行庭的人一起来取;二是胚胎只能由医院转给医院,不能转给个人,所以需要另一家医院开出接收证明。
在宜兴,沈新南是个小有名气的商人,人脉也广。但找到一家医院开出接收受精胚胎的证明,还是把他难倒了。因为彼时,沈杰、刘曦均已去世,无法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而代孕在中国是违法的,没有医院敢接下这个“烫手山芋”。
为了绕过接收证明,仅2015年,沈新南就从宜兴往南京跑了30多次,但根本没用,“医院的大领导见不上面,小领导又做不了主”。
一次,有个朋友向沈新南介绍了一个人,那人称可以托关系把胚胎拿出来。沈新南没多想,塞了钱,送了礼。那之后,那个人的电话打不通了。
直到2016年6月,沈新南才在一家代孕机构的帮助下,从老挝的一家医院里开出了这份证明。他和代孕机构还分别购买了液氮存储罐,以保证胚胎始终处在摄氏零下196度的液氮环境里。
2016年12月20日,4位老人、2名代孕机构员工、3名宜兴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鼓楼医院。医院实验室的人拿着液氮罐走进会议室,只用了十几秒,就把盛有受精胚胎的导管取出,迅速插入沈新南等人带来的进口液氮罐。
4位老人面临的代孕困境
“其实所有人都知道老沈想把胚胎拿出来做什么,他肯定是要传宗接代的。”李云说。
但在中国,代孕被明确禁止。
2001年,卫生部出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而代孕是否违法,在法律界也有争议。
“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代孕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新京报记者,而原卫生部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具有限制人民权利的效力,不能作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据。
2014年8月,沈新南等人成了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的节目嘉宾。胡杏仙当场询问主持人,“拿到胚胎,当然是想政府能给我们这个特殊的家庭一个特殊的照顾。”
所谓“照顾”,就是指代孕。当时,胡杏仙的侄女、外甥女等亲属曾表示,愿意为其代孕。但上海市卫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徐青松当即表示,“为了保护后代原则,不允许代孕,不允许这个情况出现。”
2015年4月至12月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曾联合制定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工作下发的文件中表示,打击代孕是为了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环境,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自己无法再生育,亲属志愿代孕又不可行。无可奈何之下,老人们将目光投向了明处的、暗处的各种代孕机构。
某海外代孕机构负责人刘保君第一次见沈新南时,沈在不停地抽烟。那是2016年6月,梅雨季,他们在上海的一家茶馆里初次见面。
沈新南手上的烟还没熄灭,立刻点上另一根,眼里满是焦虑和怀疑。
在刘保君之前,沈新南接触了几十家代孕机构。仅上海一地,他至少认识30家。
从打官司时起,各种国内地下代孕机构便蜂拥而至。他们承诺,可以通过非正式途径和医院协商拿回胚胎,但都没成功。为此,沈新南还被骗了不少钱。
等到胚胎拿出来,需要找人代孕时,这些机构又退缩了。“代孕成功率一般只有50%左右。他们都怕担风险,毕竟只有4个胚胎,万一失败了怎么办?”
沈新南也不放心,毕竟在国内医疗机构代孕是被禁止的。
还有一些机构,声称可以去海外代孕,比如去美国、乌克兰、俄罗斯以及部分东南亚国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代孕是合法的。
这些海外代孕机构打着免费代孕的旗号找上门。沈新南虽对“免费”二字心生警觉,却不甘心放弃代孕的机会,接触了其中一家。
2016年初,沈新南受一家赴美代孕公司之邀来到上海。刚一到,公司负责人就说第二天要召开媒体发布会,帮他众筹代孕费用。
沈新南被“吓到了”,偷偷买了车票第二天一早便返回宜兴。
与刘保君见面时,沈新南已经听了许多代孕培训课程,成了半个专家。刘自称是中国最早从事代孕行业的人,懂技术,在一些东南亚国家有过不少成功案例。
从能否开出医院接收胚胎的证明、如何保证液氮环境,到怎样解冻胚胎、怎样进行移植手术,两人谈了3个多小时,大部分时间是刘保君在回答沈新南的问题。
刘保君还看了4枚受精胚胎的相关医院文件和资料,感觉胚胎质量、分裂冷冻情况相对较好,“(代孕)成功率比较大”。
经过协商,刘保君决定以成本价为沈家代孕,“代妈20万,一年生活费10万”,做不成,不收钱。
此后,双方又通过十多次电话,也为代孕、生产中的各种风险争吵过。比如,代孕妈妈中途流产要不要退钱;流产后的治疗费用谁出;
孩子出生后不健康,谁来负担治疗费用……
最终,沈新南把这些责任一股脑揽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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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0日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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