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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判决书如何进行说理——上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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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判决书如何进行说理——上篇(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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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的证据说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如何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其中之一就是强化证据说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曾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这也明确了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基本方向和思路。

一、全面反映控辩各方证据主张

近年来,“证据辩护”已渐成刑事辩护的重点。与此相适应,控辩各方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往往会通过当庭表达或书面提交等形式,积极向法庭反映意见。

制作裁判文书时表述各方的证据主张,是依据书面材料还是当庭意见,值得关注。

从实践看,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意见,有的在开庭前提交,有的在庭审宣读后直接交予法庭,个别的是在庭审后经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法庭。

在文书制作时,有的法官基于操作便利等考虑,在文书制作时往往直接摘录、概括书面材料的观点。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有时不能全面反映各方的意见和观点。

因为,相对于控辩激烈交锋下的极为丰富的庭审信息,事先所准备的书面材料的内容往往是固定的,也时常是不全面的。特别是有的诉讼参与人还会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自己的发言内容,事先准备的意见未必当庭提出,事前未提及的观点可能随即迸发。

简单地依据书面材料概括、提炼相关诉辩观点,显然是不够的。

庭审实质化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故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控辩各方向法庭提交证据主张的法定渠道应是“庭审”,且应以口述的言词方式当庭提出,这样才有助于相对方提出答辩意见,才有利于贯彻控辩对抗、裁判中立的理念。

与此相对应的是,裁判文书反映各方的证据主张应是其当庭发表、经过辩论的意见(而不能局限于出庭意见书、辩护词等书面材料)。

并且,判决书应当全面反映各方在证据上的意见,避免遗漏。当然,全面反映不是照搬照抄,需要加以概括、提炼,对一些似是而非的内容要作出修饰、调整,完全不合理的还可以“适当取舍”,但在总体上应力求表述准确、完整。

二、保持证据与事实认定协调一致

刑事案件在庭审中往往会呈现多方面的“事实”,其中既有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也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的“事实”,在有被害人出庭的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还会存在被害方陈述的“事实”等。

这些“事实”既有客观属实的,也有与实际出入很大甚至完全虚构的;彼此之间既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大相径庭等。这就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案件事实及证据时必须牢固坚持证据裁判的立场:

第一,严格基于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保持在案证据与事实认定的一致性。

第二,对于无证据支持以及与在案证据不符、无关的事实主张应不予认定、表述。

第三,案件事实既包括直接关乎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核心事实,也包括可能影响量刑的案件前因后果等方面的关联事实、边际事实,裁判文书应当坚持对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全部事实完整认定、表述。

三、认真梳理证据实现精准表达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证据裁判原则获得空前重视,诉讼参与各方均越来越重视证据。与此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在卷证据材料以及呈现给法庭的证据信息越来越多。

这就对裁判文书的证据表述提出了更多要求。

从审判实践看,目前裁判文书在证据表述上尚存在以下问题:证据摘录不全,遗漏关键性信息、证据来源及特征等;证据摘录不中立,容易忽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

证据与事实脱节,与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匹配,量刑事实时常被忽略;罗列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或者为明显多余的证据材料;

在对具体证据的内容摘录和全案证据的整体处理上,均存在繁简不分的问题;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可能是单个证据,也可能是该证据的某些重要信息;

证据列举随意、混乱、无序;对证据内容的语言表达不清晰、不规范、不准确等。如何恰当地表述证据,直接关乎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证据表述包括证据的摘录和列举两个方面。在证据摘录上,要紧扣裁判认定的事实,遵循准确、客观、中立、全面、匹配事实、详略得当等的要求,通过精心梳理证据以实现表述的准确精炼。

具体说,

第一,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对被告人不认罪或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总体坚持对证据详细摘录、表述;

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裁判文书适当从简表述证据。

第二,严格按照未经举证、质证不得认证的法则,严禁在裁判文书中摘录、表述未经庭审出示、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

第三,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时,要重点关注直接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性信息。

第四,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内容都应当反映,不能厚此薄彼。

第五,对内容重复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要善于归纳、合并。妥善处理证据摘录上的详略关系,对重要信息原则上引用原话、详加表述,不重要的证据信息一笔带过。

第六,贯彻证据相关性的要求,坚决舍弃无关的、多余的证据材料。

第七,重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对相关证据的内容、信息多加摘录,注重发挥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

第八,不忽略证据的附随信息,注意列明证据的来源、提取过程和取证机关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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