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
总有些开发商动歪心眼,因此造成的违约现象也日益增多。
最近,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李某就遇到一件烦心事,
自己购买的房屋竟被“一房两卖”,遇到这种情况,
李某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案件回顾:
2019年1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480万元,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如果某置业公司未在约定日期网签,要向李某退还全部房款并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交清了房款,只等开发商办理最后一步网签手续,就可以拥有自己梦寐以求的房子了。李某掰着指头、掐着日子,终于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日期,却迟迟没有收到某置业公司的消息,李某多番催促,对方仍不配合办理手续。
此时,李某突然心生疑惑,是不是自己购买的房子有问题。李某立即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该房屋早已办理了网签,户主为某投资管理公司,经过深入了解,原来某置业公司于2017年2月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375万元出售给该公司,办理了网签。
苦苦等了半年的房子,竟然是别人的,气愤的李某当即找到某置业公司讨要说法,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480万元,均遭到了对方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置业公司承认已经与某投资公司办理了网签事项,但表示愿意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合同,只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协调。
此外,某置业公司认为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尚未达到约定解除的条件,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数额480万元太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某已按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某置业公司也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被告某置业公司隐瞒了已经将房屋先于原告李某某出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网签的事实,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虽然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在约定日期前办理网签,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
但被告故意隐瞒事实,明知不能按协议履行,仍与原告签订合同,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大额的购房款,反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应予惩处。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48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李某480万元。
律师说法:
一房两卖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不仅违背了社会诚信,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房屋出卖人一房两卖的,除了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外,买房者有权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在此告诫出卖人,一定要诚信履约,否则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尽量多了解开发商及房屋情况,防止掉入“一房两卖”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转让预售商品房,实质上是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有效期内将该契约转让出去。一般来讲,国家对这种期房转让行为本身并不禁止,但利用转让进行倒买倒卖的炒作行为是不允许的。 内销商品房属于合法情形的,转让一般要通过以下手续进行办理: (l)签订转让合同:即原期房买方(转让方)与新买方(受让方)要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
1、开发商一房两卖的处理方式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侵权责任。房屋出卖人需要对一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先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2、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1、一房二卖属于诈骗,一房二卖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除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触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一房两卖的处罚和处理方式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优先顺序如下: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家基于各种考虑会将同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不同的人,这就是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那么一房二卖该怎么办呢?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权。此时,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
遭遇开放商一房二卖,并因此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
【法律意见】建议你报警,对方一房两卖,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
一房两卖房子的归属具体如下:1、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归登记的买受人所有。2、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归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所有。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归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所有。【法律依
你的这个房子购买在前,还是对方的房子购买在前?如果说你的房子购买在前的话,对开发商如果一直不给你解决这个问题,你可能对去法院做一个确权的诉讼,如果说你的房子买在后的话,那你就要考虑要不要跟开发商解除合同了?
一房二卖不能双倍赔偿,但合同约定定金条款的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约定违约条款的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
我于去年购买了某楼盘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约定今年五月份上房。可到上房日期我准备办理上房手续时,却被告之已经被他人办理了上房手续。经过了解才得知,原来开发商把这套房子又卖给别人了。我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依你所述,开发商已经把你买的房子又出售给且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人,是不可能再把房子交给你了,故你已经无法实现该的目的,开发商的行为是典型的和严重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购房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发商公司向购房人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498355.54元(违约金以12125439元为基数,违约天数为411天,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开发商公司系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404-669地块的开发企业,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购房人(买受人)与开发商公司(出卖人)签订《北
我们研究了近百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在这些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追责建议的很多,但是明确提出涉事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罚的案例极为少见,但是下面两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认定涉事单位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对其不予处罚,成为“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在这两则案例中,调查组为何建议对涉事单位“不予处罚”,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虽然两则案例均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
律师以案说法: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1、某村部分土地破依法征用,并将征地补偿款给付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集体收益向全体村民分配,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方案。90%的村民认为村里有20位村民是外来户,在村里未住满15年,按该村村规民约,不能参与分配。于是,村委会便按照“合民意”的村规民约,拒绝向20位村民支付补偿款。村委会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上的重大事项应由广大群众代表讨论决定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类似案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遂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多启发。案情简介2014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林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地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补充
蔡女士的汽车是一辆标致SUV,2016年6月份按揭买的,每个月要向银行还款3000多元。上个月底,她的丈夫通过朋友介绍,把车子抵押出去,申请了三万元贷款。2016年11月26号上午,蔡女士开着车来到泰兴城区的亲戚家,中午的时候发现汽车不见了。找不着车子,蔡女士很着急,她立即报警。通过监控视频,蔡女士发现了自己的车子已经被开到了镇江。没多久,蔡女士手机上就收到了车贷公司发来的一条短信,对方表示,由于
在征收中获得合理补偿,了解补偿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但有的地方征收时,直接让基层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谈判,并不公布相关的征收文件,此时要想完整的获取征收补偿政策,申请信息公开就成了被征收人必不可少的武器。案情介绍:黑龙江哈尔滨的张先生在村里的宅基地最近就遇上了征收,张先生向当地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等了十多天,却收到了一份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答复,称接到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转交件,对申请人申请
以案说法:流拍并非执行的终点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拍卖财产的处置方式探讨 阅读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合同到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先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处置的方式可以是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 前言: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当抵押物是在建工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