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中获得合理补偿,了解补偿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但有的地方征收时,直接让基层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谈判,并不公布相关的征收文件,此时要想完整的获取征收补偿政策,申请信息公开就成了被征收人必不可少的武器。
案情介绍:黑龙江哈尔滨的张先生在村里的宅基地最近就遇上了征收,张先生向当地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等了十多天,却收到了一份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答复,称接到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转交件,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答复,又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不予公开。
征地相关文件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政府又能否以转交下属部门为由摆脱信息公开职责?
律师观点: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征收相关文件是征收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非上文中征地拆迁办所称的保密信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律师总结:可见法律对每种情形均规定了相应的答复方式,而并未有转交其他部门的答复方式,如果被申请的单位认为自己没有相关职能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应该向什么部门申请相关信息,并附带对应部门的具体联系方式,而不能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答复。
在这里,庆尚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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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发商公司向购房人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498355.54元(违约金以12125439元为基数,违约天数为411天,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开发商公司系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404-669地块的开发企业,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购房人(买受人)与开发商公司(出卖人)签订《北
律师以案说法: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1、某村部分土地破依法征用,并将征地补偿款给付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集体收益向全体村民分配,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方案。90%的村民认为村里有20位村民是外来户,在村里未住满15年,按该村村规民约,不能参与分配。于是,村委会便按照“合民意”的村规民约,拒绝向20位村民支付补偿款。村委会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上的重大事项应由广大群众代表讨论决定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类似案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遂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多启发。案情简介2014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林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地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补充
蔡女士的汽车是一辆标致SUV,2016年6月份按揭买的,每个月要向银行还款3000多元。上个月底,她的丈夫通过朋友介绍,把车子抵押出去,申请了三万元贷款。2016年11月26号上午,蔡女士开着车来到泰兴城区的亲戚家,中午的时候发现汽车不见了。找不着车子,蔡女士很着急,她立即报警。通过监控视频,蔡女士发现了自己的车子已经被开到了镇江。没多久,蔡女士手机上就收到了车贷公司发来的一条短信,对方表示,由于
以案说法:流拍并非执行的终点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拍卖财产的处置方式探讨 阅读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合同到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先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处置的方式可以是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 前言: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当抵押物是在建工程、房屋、
以案说法:会议纪要可以诉吗?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都会把会议纪要作为证据予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会议纪要是对会议情况和特定事项的记载与传达,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此时,有些被征收人会问,那我可以去法院起诉会议纪要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申240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回答,其认定: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通过会议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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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本案委托人为B公司,原告A于2005年5月入职B公司处,从事运送铝棒工工种。B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因经营不善,业务量开始缩减并拖欠员工工资,经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处理,B公司仅支付了2017年7月前的工资。直至2018年2月,B公司开始全面停工停产。2018年4月,B公司停止为A缴纳社会保险费。后A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05年5月至2019年8月9日存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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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4年某县主管部门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某片区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该协议的类型是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行政协议,属于一个投资协议。约定的片区项目总投资50亿元,用地总面积是1000亩。项目的定位是集酒店、居住、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端生态综合体项目,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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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6月,孙某注册成立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为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该合作社成立后,孙某以提成为条件发展赵某、张某等10余名当地村民为代办员,通过赵某、张某等人向村民宣传惠农信息,承诺“年分红率4.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随支随取”。个别代办员也将积蓄存入该合作社“入股”。对于“入股”的资金,孙某除支付提成及到期“分红”外,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截至案发,该合
汪庆丰律师讲解:强拆中的物品损失应当怎么赔?涉及到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原告陈述原告李某闲系x市x新区x路办事处x村村第一组村民,其户口一直在原籍未迁出。2011年11月28日二原告登记结婚,原告曹某民于2011年12月17日将户口迁入李某闲户,二原告均系该村村民,应当依法享有一切村民待遇。为确认原告李某闲所在的x路办事处x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原告李某闲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x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及该村2010年至2020年全部征地批文。x省自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总有些开发商动歪心眼,因此造成的违约现象也日益增多。最近,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李某就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购买的房屋竟被“一房两卖”,遇到这种情况,李某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案件回顾: 2019年1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480万元,某置业公司于20
【案件描述】2019年初,栾某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2021年10月,栾某登录北京人社局网站,查看自己缴纳社保年限的情况时发现,自己入职以来,公司仅以远低于自己实际工资的金额,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并以此基数扣缴社保。公司没有按照自己实际的工资申报缴纳社保,肯定会对自己享受社保权益产生影响,对此,栾某十分“不爽”,于是,栾某在了解了一些劳动法律法规后,决定给公司一些“颜色”看看。2021年10月下旬,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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