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今天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土地征收维权案件。
张先生系河北省承德市某村农民,其承包地位于某镇某村的基本农田。2017年末当地县政府建设需占用张先生承包土地,但因为征收方与张先生就土地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强拆维权案。十几年前,该市某村村民张先生与村里签订了三十年期限的1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过多年的辛勤劳作,他的蔬菜大棚和养殖场给他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正当张先生打算大展拳脚,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的时候,传来了一个消息——2018年初,因道路改造工程,拆迁工作即将在该村开展。没过多久,拆迁通告便在村里张贴出来,紧
案件概要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强拆维权案件。李先生在山西省某市拥有商品房一处。2018年初,李先生的商品房面临征收,因为政府一直没有出示合法征收政府文件以及补偿价格远远低于类似地段商品房价格,协商一直未果。
【案件概要】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维权案。吕某等人是黑龙江省鸡西市某村村民,2016年4月16日政府作出了征地批复但并未告知,该批复的征地范围包括了吕某等村民的农田及宅基地。在征收过程中,无任何程序征求村民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意见,就是在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经持续推进了一年之久。
在征收中获得合理补偿,了解补偿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但有的地方征收时,直接让基层工作人员挨家挨户的谈判,并不公布相关的征收文件,此时要想完整的获取征收补偿政策,申请信息公开就成了被征收人必不可少的武器。案情介绍:黑龙江哈尔滨的张先生在村里的宅基地最近就遇上了征收,张先生向当地政府申请公开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等了十多天,却收到了一份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答复,称接到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转交件,对申请人申请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其他因公共利益而展开的征地拆迁项目是越来越多。按理说,征地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但从实践中来看,补偿不合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情况已成常态,因此,不少被征收人在面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时,常常会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出被征收房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很多人可能会想不到,拆迁方可能
【导读】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花钱找人办理入学,花钱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花钱找人办理公租房,花钱给服役人员办理减刑等等。今天我就以本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说起,究竟花钱托人找关系办事,事没办成,钱能不能要回来? 【案件概述】原告为了办理某某内勤,经朋友介绍,委托被告办理此事。被告承诺,若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xxxxxx元费用,就可为原告办理某某内勤,办理周期为21个工作日,截止日期为xxxx年x月x
汪庆丰律师讲解:强拆中的物品损失应当怎么赔?涉及到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办案随笔 】涉案房屋被行政处罚后,没收为国有,后续的强制拆除清表行为是否还与原房主存在利害关系?这是案件自办理之初,就存在的典型争议。律师组曾对该争议做出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行政相对人所建房屋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土地,并决定没收其所建房屋。在案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效力未被否定的情况下,相对人就涉案土地及房屋已不享有合法权利,其与涉案土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直都是重头戏,对农民的生活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民的土地会被征收,也是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土地征收往往伴随着非常多的纠纷,比如征收补偿不合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甚至是以租代征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了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于2008 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3 年夏天张某隐瞒其真实姓名、婚姻状况与姚某相处恋爱,后恋情曝光。2018年4月2日,张某与姚某签订两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张某与姚某因感情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张某赔偿姚某25万元,姚某收到张某的25万元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感情瓜葛等,自签约日起,张某与姚某发生任何意外都与对方无关,25万元为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金额,不得以
农民土地被强征的,可以到法院去告。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被强制征收的农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农民不同意征收土地时,如果不是为了特别紧急的国家利益,不能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征收农民的土地。【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
购房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发商公司向购房人支付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498355.54元(违约金以12125439元为基数,违约天数为411天,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开发商公司系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404-669地块的开发企业,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购房人(买受人)与开发商公司(出卖人)签订《北
律师以案说法: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1、某村部分土地破依法征用,并将征地补偿款给付村委会,村委会决定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集体收益向全体村民分配,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方案。90%的村民认为村里有20位村民是外来户,在村里未住满15年,按该村村规民约,不能参与分配。于是,村委会便按照“合民意”的村规民约,拒绝向20位村民支付补偿款。村委会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上的重大事项应由广大群众代表讨论决定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类似案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遂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多启发。案情简介2014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林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地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补充
蔡女士的汽车是一辆标致SUV,2016年6月份按揭买的,每个月要向银行还款3000多元。上个月底,她的丈夫通过朋友介绍,把车子抵押出去,申请了三万元贷款。2016年11月26号上午,蔡女士开着车来到泰兴城区的亲戚家,中午的时候发现汽车不见了。找不着车子,蔡女士很着急,她立即报警。通过监控视频,蔡女士发现了自己的车子已经被开到了镇江。没多久,蔡女士手机上就收到了车贷公司发来的一条短信,对方表示,由于
以案说法:流拍并非执行的终点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拍卖财产的处置方式探讨 阅读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合同到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先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处置的方式可以是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 前言: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当抵押物是在建工程、房屋、
以案说法:会议纪要可以诉吗?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都会把会议纪要作为证据予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会议纪要是对会议情况和特定事项的记载与传达,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此时,有些被征收人会问,那我可以去法院起诉会议纪要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申240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回答,其认定: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通过会议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
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主张撤销。而行为人缺乏行为能力、当事人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案情简介】A汽车公司为B公司的分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成立,于2018年12月20日注销。B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注销,股东为小张。2018年7月1日,A汽车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小勇作为乙方(受让方)签
律师观点分析
某村有200多户居民,已经划入了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拆迁公告在3月份张贴,但是公示单上的时间是2月份。征收公告中提到给予原地安置,但是现在不给原地安置,房屋补偿,货币补偿价格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