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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公司通知员工“放假”,不支付工资甚至劝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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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公司通知员工“放假”,不支付工资甚至劝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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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要求员工“放假”的行为,属于公司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律师就此行为的法律性质简析一二,供广大劳动者朋友参考。

对于公司强制要求员工休假且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

①非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也就是公司没事干了,给大家放假。但是,这种放假,不是无薪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下,公司也要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也就是一个月),应该按正常工资计发;

超过一个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②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是要靠工资吃饭,不能因为说公司没事干了,就让劳动者在一边呆着,等什么时候有事了再说。

这种就属于法律个所说的未能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是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炒公司”,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不管被公司放假的行为如何认定,只要自己没有签署放弃工资等不利证明,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也是一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以“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当然,以上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具体是进行友好协商,还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劳动者个人综合多方面因素的决定。

如果自己有信心能快速找到更好的下家,而且在当前公司的司龄比较长,可以拿到较高的经济补偿金,则不妨可以及时止损,另谋高就。

但如果所处的行业普遍低迷,确实不太好即刻另谋他就,或者仍希望在原公司继续干下去的话。平时就注意保留好有利证据,及时和公司协商一个自己能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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