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案中,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提交了酒精测试条予以证实,但该酒精测试条上显示刘凤军一名民警签字,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因此,上诉人一名执法民警检查被上诉人是否为酒后驾车时的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该执法程序违法导致的后果是其取得的被上诉人酒后(血液酒精浓度为57.9mg/100m1)驾车的证据即酒精测试条直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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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行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士秀,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以下简称东阿交警大队)因诉被上诉人朱士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中,酒精测试条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均只有刘凤军一名民警的签字,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执法人员为两人或以上,也不能证明执法人员向原告出示了证件;被告辩称其用执法记录仪对原告实施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拍摄取证,只是执法记录仪因内存限制内容已被更新,致使认定原告违法事实的证据灭失,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未及时固定证据,本案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故该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机关的名称不一致,该行为显然违法。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聊东公交决字[2017]第371524-221011403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负担。上诉人东阿交警大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1、一审法院认定在酒精测试条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的签字人员仅有一人不能认定现场有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朱士秀已陈述现场至少两名执法干警,应当以被上诉人的陈述为准。
2、一审法院因为行政处罚与加盖公章的名称略不一致,认定该行为违法。庭审中,上诉人对该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该问题属于微小瑕疵,仅因上诉人沿用旧公章即认定上诉人程序违法错误。
3、上诉人的基层民警日常执法,最大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酒驾行为是正常民众深恶痛绝破坏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是A2证驾驶员,其酒驾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更大。一审法院不能因为一点微小瑕疵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案中,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提交了酒精测试条予以证实,但该酒精测试条上显示刘凤军一名民警签字,依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因此,上诉人一名执法民警检查被上诉人是否为酒后驾车时的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该执法程序违法导致的后果是其取得的被上诉人酒后(血液酒精浓度为57.9mg/100m1)驾车的证据即酒精测试条直接无效。二审中,上诉人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检验体内酒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且没有规定例外情形。因此,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现场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但其既未提交执法记录仪记录画面,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被上诉人酒后(血液酒精浓度为57.9mg/100m1)驾驶机动车的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关键词委托合同纠纷,打印遗嘱,见证人二、裁判要旨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三、案情简介2001年,王先生委托某律所办理遗嘱一事,想去世后将自己名下房屋由大儿子所有,某律所指派张律师办理,张律师一人在打印的遗嘱页签名,王先生签名。2002年12月9日,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继承人因遗产事宜发生纠纷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
江苏盐城男子廖某驾车送未婚妻回家,由于晚上视线不是很好,廖某车开得比较慢。突然,对面出现一辆车,灯光非常刺眼,速度也很快,而且不走直线,左右画“龙”地向自己开来。为避免发生事故,廖某连忙将车靠边停下,但是,最终事故还是发生了,对面的车开过来后,直接撞上了廖某的车。事故发生后,对面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满身酒气,再三恳请廖某不要报警,并主动提出,愿意加倍赔偿廖某的损失。此时,廖某才知道对方男子为陈某。双
司鉴函(2018)5号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 2010)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1 年1 月14 日发布,2011 年7 月1 日起实施)和 《关于批准发布GB19522- 2010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标准委2017 年2 月28 日印发)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
来源|刑事实务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审理过程:哈
案情描述:2013年8月,家住济南市章丘区的老人叶某,与孙子小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到了孙子名下。2017年2月,老人以孙子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爷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涉案房屋。 笔者代理被告应诉,通过律师庭前深入社区调查取证,发现:本案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涉案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小叶名下,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
一,先由酒驾方的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剩余的部分,按事故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三,如果有商业险,按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办理。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
一、法院判决对醉驾无事故都是缓刑吗1、不是,对醉驾一般是不会判处缓刑的,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争取缓刑。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
托人违规办事没办成还不退钱,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高院再审,具有指导性意见。 一审诉讼请求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查明事实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与业主因“清理家门口装修玻璃”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件。 在一审当中,法院认定物业存在侵权行为,应赔偿业主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 楼道杂物堆积,既拉低了小区品质,也埋下了安全隐患,物业履职定期清理,理应点赞,为何最终却落了个理亏?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湖城某小区业主李某,也就是一审当中的原告,因违章搭建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
监控作为一种技防手段,在社会公共安全范畴使用已是普遍现象。随着科技发展,民用摄像头被大量使用,特别在设施配套不齐全的老旧小区,很多人为了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会选择在家门口安装监控。那么这种安装监控的行为,是否会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呢?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目的为了记录个人家庭附近的人员活动状况,对于势必记录的邻居的个人活动轨迹,相邻权的互相照顾与个人隐私之间,司法如何衡量呢?《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
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川01行终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旭,崇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某因诉被上诉人崇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行初11号行政
案情简介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其素质低等言语。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
1.醉驾,一般会被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数千元。2.如果没有无证驾驶、酒驾前科等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判处缓刑。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
鉴定酒后驾驶的新标准:酒精含量超20mg/100ml今后,交警在认定驾驶人酒后驾车时将执行新标准,按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尺度进行处罚。据交警介绍,在机动车驾驶人的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为饮酒驾车,大致相当于饮用一杯啤酒;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可以认定为醉酒驾车,相当于饮用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这是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及现场笔录中均表示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分局值班民警巡逻至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