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妹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招标专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月均工资4,000元。
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公司委托北京友邦公司为包括苏小妹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
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苏小妹因工作需要下楼取放在车里的U盘,在行至单位所在的大厦一楼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
苏小妹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11日在北京丰台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于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4日住院治疗7天,医嘱全休一月。
受伤期间,扣除医保报销部分,苏小妹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37,633.38元,并支付陪护费1,190元。
2016年10月23日,苏小妹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苏小妹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7年4月27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苏小妹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鉴定费299元由苏小妹支付。
苏小妹向社保代缴单位(友邦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拒绝向苏小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5月19日,公司向苏小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苏小妹医疗期已于2016年3月25日结束,在医疗期满后,苏小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通知苏小妹于2016年4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仲裁和一审情况
2017年8月14日,苏小妹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1、医疗费75,254.64元;
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7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4、交通费、住宿费6,729元;5、鉴定费用299元;
6、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0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44元;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866元;
10、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000元。
仲裁委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裁决,公司向苏小妹支付:
1、停工留薪期工资26,693元;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0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97元。
苏小妹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医疗费37,63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一次性支付护理费1,190元、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26,851.72元、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16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驳回苏小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苏小妹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二审法院查明:苏小妹曾向社保代缴单位(友邦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拒绝向苏小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
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就本案而言,公司委托友邦公司为其职工苏小妹代缴工伤保险,而社保代缴单位(友邦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向苏小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苏小妹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公司承担。
因此,公司应支付苏小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000元(4,0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816元(65720元/年?12个月×8个月),但苏小妹仅主张41244元,超过部分视为苏小妹自动放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5724元。
综上所述,苏小妹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一审判决第五、七项;
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苏小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12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5724元;
案号:(2018)鄂01民终3245号(当事人系化名)
苏小妹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招标专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月均工资4,000元。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公司委托北京友邦公司为包括苏小妹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苏小妹因工作需要下楼取放在车里的U盘,在行至单位所在的大厦
【小编按】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一、以案例切入 1.案情简介(案号:(2021)京03行终368号)D公司原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19年12月5日,胡某向朝阳区社保中心
1、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却安排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1.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会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一
最近的咨询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甲在A公司上班,和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甲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甲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在1个月内给甲申请工伤认定,后期甲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工伤,结果社保部门却拒绝理赔,原因是伤残鉴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 对于上述案件,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Q1、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
彭某是武汉某公司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后来,彭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对于彭某的请求没有支持,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让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因此,认定公司没有为彭某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支持了彭某的主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由劳动和和公
监控作为一种技防手段,在社会公共安全范畴使用已是普遍现象。随着科技发展,民用摄像头被大量使用,特别在设施配套不齐全的老旧小区,很多人为了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会选择在家门口安装监控。那么这种安装监控的行为,是否会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呢?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目的为了记录个人家庭附近的人员活动状况,对于势必记录的邻居的个人活动轨迹,相邻权的互相照顾与个人隐私之间,司法如何衡量呢?《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川01行终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旭,崇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某因诉被上诉人崇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行初11号行政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
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及现场笔录中均表示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分局值班民警巡逻至富达
两高权威解读裁判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女,河南省焦作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2001年1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于某与助理
在日常的货物买卖中,合同中通常约定有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但是,如果卖方不开具或者不及时开具发票,买方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可能造成买方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应该由谁承担?01基本案情2018年4月,小北公司(供货单位)与小广公司(订货单位)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约定订购的产品为检测仪,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小广公司向小北公司支付了货款,小北公司向小广公司发送了货物。
案情描述:2013年8月,家住济南市章丘区的老人叶某,与孙子小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到了孙子名下。2017年2月,老人以孙子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爷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涉案房屋。 笔者代理被告应诉,通过律师庭前深入社区调查取证,发现:本案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涉案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小叶名下,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
法律分析:按实际情况,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却拿不到赔偿金的,属于一方不履行判决的情形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要求义务人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
交通事故全责方不垫付的,没什么后果。交强险会依法垫付抢救费用,但如果之后,肇事者不赔偿或者没钱赔偿的,那么很可能面临法律的处罚,如果无力赔偿的数额达到一定的范围,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形有:1、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年检驾驶证的不赔偿;2、故意放走全责肇事者的不赔偿;3、拖着没有保险的车撞车的不赔偿;4、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执行赔偿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
一、公司为啥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公司之所以找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节约成本要知道为了合理缴纳社保,企业是需要专门找一个懂行的工作人员的,这样一来的话就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而要是直接承保给外包公司了的话,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这一方面的成本费用,少请一个员工就少发一份工资;第二,大企业分公司不一样要是企业分公司过多的话,那么自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是会不一样的,因此可能会对员工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