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以其它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与法律要求相违背,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
司法实践中,有裁判机关明确规定这种缴纳社保行为违法。《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做出如下裁判意见: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鄂01民终3245号判决认为: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
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
以下这个案例,法院却有不同的观点,供实务中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申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正某预混料(天津)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刘某龙因与被申请人正某预混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天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4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龙申请再审称,1.正某天津公司存在未向刘某龙及时足额支付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的情形。刘某龙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正某天津公司无故大幅减少其劳动报酬。
且,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而本案中正某天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足额向刘某龙支付劳动报酬,故应由正某天津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2.正某天津公司对刘某龙适用的《外销预混料销售奖金办法【2017-1】》《销售人员出差津贴办法【2017-1】》(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在制度内容、制定程序及公示程序方面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刘某龙与正某天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正某天津公司委托其在各地设立的客户服务中心为刘某龙缴纳社会保险,但实际正某天津公司是以案外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公司)名义为刘某龙缴纳的社会保险,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刘某龙同意前锦公司代为办理社会保险,但不同意以该公司名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二审法院认定正某天津公司不存在未依法为刘某龙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认定事实不清。
因正某天津公司存在上述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情形,刘某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正某天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刘某龙的该项主张,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刘某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正某天津公司提交意见称,刘某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刘某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正某天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否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刘某龙主张正某天津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但就其主张的工资差额,未能明确具体的计算依据,对于正某天津公司少发放工资的客观事实亦未能充分举证,故刘某龙主张正某天津公司未向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依据不足。
刘某龙主张正某天津公司对其适用的“两个办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上述“两个办法”系正某天津公司上级集团公司制定的,正某天津公司并未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内容向刘某龙发放奖金及津贴,刘某龙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正某天津公司是适用“两个办法”向其发放的奖金及出差津贴,故其关于“两个办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刘某龙以正某天津公司用案外人前锦公司名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正某天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查,正某天津公司与前锦公司曾签订《前程无忧人事外包服务协议》,就前锦公司为正某天津公司代管员工人事关系、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刘某龙亦签订书面参保类型确认承诺书,认可由前锦公司为其代办社保。正某天津公司按照约定委托前锦公司为刘某龙缴纳了保险,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刘某龙合法权益。
故,刘某龙主张正某天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不足。
因刘某龙不能举证证明正某天津公司存在其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故刘某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正某天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不足,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 宇
审判员:郝 艳
审判员:段昊博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 淳
苏小妹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招标专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月均工资4,000元。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公司委托北京友邦公司为包括苏小妹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苏小妹因工作需要下楼取放在车里的U盘,在行至单位所在的大厦
1、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却安排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1.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会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一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一、以案例切入 1.案情简介(案号:(2021)京03行终368号)D公司原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19年12月5日,胡某向朝阳区社保中心
最近的咨询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甲在A公司上班,和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甲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甲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在1个月内给甲申请工伤认定,后期甲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工伤,结果社保部门却拒绝理赔,原因是伤残鉴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 对于上述案件,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Q1、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
彭某是武汉某公司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后来,彭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对于彭某的请求没有支持,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让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因此,认定公司没有为彭某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支持了彭某的主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由劳动和和公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保代理违法吗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社保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关于用人单位代理办理社会保险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
我们在生活中,很可能会遇到公司搬迁的问题,而这在劳动领域也是常见的问题。公司搬迁对于公司来说都是自身发展需要,可是这对于员工来说可能就是个难题,毕竟这和我们每天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息息相关。所以有些人会觉得公司搬迁应该事先征得员工们的同意。但是公司所作出的搬迁决定,属于公司的自主经营权,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毕竟不是说,员工不同意搬迁,公司就不能搬迁。员工既然阻止不了公司搬迁,就只能决定自己的去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一、公司为啥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公司之所以找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节约成本要知道为了合理缴纳社保,企业是需要专门找一个懂行的工作人员的,这样一来的话就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而要是直接承保给外包公司了的话,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这一方面的成本费用,少请一个员工就少发一份工资;第二,大企业分公司不一样要是企业分公司过多的话,那么自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是会不一样的,因此可能会对员工的社
1、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违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公司让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不过这种代缴社保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在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存在被社保部门拒绝的风险,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的,则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主体应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不合法,如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等情况的,应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伤待遇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
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
案例一: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 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
自2022年3月18日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就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第32条明
最高院裁判要旨:案涉公司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