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
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故,王小伯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小伯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王小伯认为,既然劳动关系在北京公司,公司就应按法律规定,用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公司提供的深圳公司缴纳社保的凭证不合法。
二审判决:公司委托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王小伯自2010年已入职,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委托案外公司深圳金叶公司在深圳给王小伯缴纳社保,但王小伯系在北京朝阳区为公司提供劳动,王小伯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王小伯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公司委托第三人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公司亦认可其委托深圳金叶公司在深圳给王小伯缴纳社保未经过王小伯同意,仅通知过王小伯,王小伯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
本案公司存在未依法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王小伯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王小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过核算,公司应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 201元。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案号:(2021)京03民终219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大致会有如下原因:
1、社保缴纳实行属地管理,公司在当地无分支机构,客观上无法在当地参加社保;
2、有些员工出于各种原因(如购房资格、养老待遇考虑等等)要求在某地参保;
3、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选择社保成本较低的地方参保;
4、公司为了减少事务性工作,将社保缴纳委托第三方公司。
上面第一个原因应该是目前用人单位选择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主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实际上改变了缴费主体,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严格从法律规定看,这种做法并不合法。
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代缴社保行为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比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认为: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 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
最近的咨询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甲在A公司上班,和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甲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甲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在1个月内给甲申请工伤认定,后期甲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工伤,结果社保部门却拒绝理赔,原因是伤残鉴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 对于上述案件,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Q1、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
1、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却安排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1.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会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彭某是武汉某公司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后来,彭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对于彭某的请求没有支持,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让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因此,认定公司没有为彭某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支持了彭某的主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由劳动和和公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小编按】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公司让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不过这种代缴社保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在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存在被社保部门拒绝的风险,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的,则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您好,公司应该为你缴纳的是社会保险,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自工作以来的社保,社保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的,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当然公司为你补缴,该你自己出的部分还是要交给公司的。如果你原来的签署的劳动合同明显抵触劳动法,自然是无效的。而且你手上没有劳动合同也是没有关系的,你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段期间你要有意识的搜集证据,如工资卡、条(最为重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一、以案例切入 1.案情简介(案号:(2021)京03行终368号)D公司原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19年12月5日,胡某向朝阳区社保中心
【司法观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未以员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员工于2020年6月28日向公司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且经要求补缴后超过一个月仍
苏小妹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招标专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月均工资4,000元。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公司委托北京友邦公司为包括苏小妹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苏小妹因工作需要下楼取放在车里的U盘,在行至单位所在的大厦
您好!关于您咨询工伤索赔的问题,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停工留薪费等,具体综合案件情况确定。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主体应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不合法,如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等情况的,应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伤待遇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情况原告: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 案情梗概: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吴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在1时58分许与行人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逃逸,后向公安机关自首。2019年6月1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原告)赔偿死者损失11万元。2019年8月1日原告依照法院判
花16万元买的房子十五年后拆迁获赔419万这是不少人梦寐以求的好事可没想到的是当年的卖家竟反悔认定当年的买卖合同无效这拆迁款难道就“泡汤”了?案情回顾2003年7月18日,时年33岁的魏某丽考虑到孩子渐渐长大,在住的房子有些小了,恰好手里也攒了一些钱,便想要换套大一点的房子。某天,魏谋丽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房产广告觉得还不错,于是联系上了卖家刘某云。刘某云的丈夫前几年生了一场重病,几经治疗依然没挽留住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保缴费成本或为方便异地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需要,遂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出现了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和劳动关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异地代缴社会保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1事件回顾2009年9月,小群入职于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8月小群离职时发现,A公司一直委托第三方在外地为
答:有争议。除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实务中对于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存在争议。广州中院对此问题的态度在2020年前后也有所变化。《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
公司的做法违反社保法规定。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又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