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
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故,王小伯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小伯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王小伯认为,既然劳动关系在北京公司,公司就应按法律规定,用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公司提供的深圳公司缴纳社保的凭证不合法。
二审判决:公司委托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王小伯自2010年已入职,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委托案外公司深圳金叶公司在深圳给王小伯缴纳社保,但王小伯系在北京朝阳区为公司提供劳动,王小伯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王小伯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公司委托第三人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公司亦认可其委托深圳金叶公司在深圳给王小伯缴纳社保未经过王小伯同意,仅通知过王小伯,王小伯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
本案公司存在未依法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王小伯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王小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过核算,公司应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 201元。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案号:(2021)京03民终219号(当事人系化名)
案例二:员工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3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亮,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3号106(不可作厂房使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北京)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薛亮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王老吉)、被上诉人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北京)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王老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更换缴纳主体的行为逃避社保缴纳工作,其性质已不属于“代缴”,而是属于“代替”。
该行为完全不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的相关规定,薛亮有权要求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
实践中存在的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薛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州王老吉公司支付薛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北京王老吉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入职时间:薛亮于2016年5月26日入职北京王老吉,2018年1月1日薛亮与北京王老吉、广州王老吉签订《变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北京王老吉与薛亮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次日薛亮与广州王老吉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岗位:销售。
三、离职时间:2020年2月29日。
四、离职理由:薛亮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
五、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北京王老吉、广州王老吉均委托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缴纳。薛亮提交的北京王老吉、广州王老吉认可真实性的社保缴费明细(查询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查询期间2016年5月至2020年1月)显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薛亮缴纳了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
六、仲裁请求:薛亮以要求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85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薛亮的仲裁请求。
薛亮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以上事项,对事实部分双方均无争议。
薛亮主张及证据:薛亮主张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广州王老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北京王老吉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王老吉、北京王老吉抗辩意见及证据:广州王老吉主张该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薛亮缴纳社会保险,薛亮可享受社保待遇,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北京王老吉主张自2017年12月31日已与薛亮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超过仲裁时效。
一审法院另行查明的其他事实:广州王老吉提交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缴证明》载明该公司为广州王老吉员工薛亮缴纳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薛亮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已缴纳,其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以此要求广州王老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求北京王老吉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对于薛亮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薛亮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薛亮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已由广州王老吉与北京王老吉委托第三方代缴,薛亮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以此要求广州王老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求北京王老吉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薛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薛亮的上诉理由系其不当理解相关规定所致,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薛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段瑞强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一
最近的咨询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甲在A公司上班,和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甲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甲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在1个月内给甲申请工伤认定,后期甲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工伤,结果社保部门却拒绝理赔,原因是伤残鉴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 对于上述案件,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Q1、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
案件总结一、案情阐述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一、确认200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
一、公司为啥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公司之所以找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节约成本要知道为了合理缴纳社保,企业是需要专门找一个懂行的工作人员的,这样一来的话就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而要是直接承保给外包公司了的话,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这一方面的成本费用,少请一个员工就少发一份工资;第二,大企业分公司不一样要是企业分公司过多的话,那么自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是会不一样的,因此可能会对员工的社
一、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找第三方代缴社保,但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社保缴纳义务时还应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而不是第三方。如果允许第三方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势必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混乱、行政管理成本增加,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且增加用人单位被查处的风险。二、《社会保障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公司让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不过这种代缴社保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在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存在被社保部门拒绝的风险,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的,则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您好,公司应该为你缴纳的是社会保险,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自工作以来的社保,社保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的,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当然公司为你补缴,该你自己出的部分还是要交给公司的。如果你原来的签署的劳动合同明显抵触劳动法,自然是无效的。而且你手上没有劳动合同也是没有关系的,你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段期间你要有意识的搜集证据,如工资卡、条(最为重
1、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却安排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1.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会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司法观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未以员工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员工于2020年6月28日向公司以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且经要求补缴后超过一个月仍
彭某是武汉某公司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后来,彭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对于彭某的请求没有支持,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让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因此,认定公司没有为彭某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支持了彭某的主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由劳动和和公
您好!关于您咨询工伤索赔的问题,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停工留薪费等,具体综合案件情况确定。
引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仅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可否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广东省曾有规定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可被迫解除”,但该规定2021年后已被废止。根据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提示:本文主要是提供给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参考。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如您未能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是按自己的理解,拟定法律文书并参与仲裁、诉讼,您的请求存在被部分或者全部驳回的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您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笔者此前曾写过一篇文章,标题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广东案例)》2015年10
1、公司不交社保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让劳动局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2、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向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您好,可以。材料被调换,属于以次充好,属于违法,可以要求终止和赔偿。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欺诈他人订立的合同;4、胁迫他人订立的合同;5、趁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我们道简律所是一家公司制律所,有别于其他传统律所单打独斗,我们
答:有争议。除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实务中对于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存在争议。广州中院对此问题的态度在2020年前后也有所变化。《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
法律分析:如果需要领取生育津贴,那么如果是自己还处于缴纳社保并且是在保的状态,就是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如果是申请生育津贴后离职的劳动者,也是可以正常领取的,都是都需要要符合生育保险相关的报销条件,并且还可以依法申请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小编按】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