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咨询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甲在A公司上班,和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甲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
甲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在1个月内给甲申请工伤认定,后期甲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工伤,结果社保部门却拒绝理赔,原因是伤残鉴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
对于上述案件,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Q1、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种行为合法吗?
公司的行为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且缴纳社保的主体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致,两者是不能分离的。
Q2、委托代缴社保的行为是否属于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属于实际缴纳。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缴,属于未实际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Q3、员工工伤的理赔款由谁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综合上述分析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总之,投保公司名称与工伤鉴定中公司名称不一致的,社保部门不理赔。
另外,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社保,对于用人单位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是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投诉,待查明后,用人单位不仅需要补缴,还需要自欠缴之日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不缴纳的,还要支付罚金。
二是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代缴社保可能会使得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因为第三方代缴社保,若劳动者发生工伤,第三方不配合申报,或者申报的材料社保管理部门不认同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大部分理赔款此时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仅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对公司来说也存在很多隐性风险,出现风险再补救,为时已晚。
法律将缴纳社保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仅仅是对员工个人的保护,也是出于对企业的一种保护。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积极行使自身权利、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肃清代缴社会保险的不正之风。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苏州李世英律师(13812608984)。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一
1、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却安排第三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1.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缴纳的,会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彭某是武汉某公司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后来,彭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对于彭某的请求没有支持,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让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因此,认定公司没有为彭某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支持了彭某的主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由劳动和和公
案例一: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 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又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一、以案例切入 1.案情简介(案号:(2021)京03行终368号)D公司原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2019年12月5日,胡某向朝阳区社保中心
【小编按】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公司让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不过这种代缴社保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在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存在被社保部门拒绝的风险,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的,则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公司负责赔偿。【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您好,公司应该为你缴纳的是社会保险,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自工作以来的社保,社保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的,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当然公司为你补缴,该你自己出的部分还是要交给公司的。如果你原来的签署的劳动合同明显抵触劳动法,自然是无效的。而且你手上没有劳动合同也是没有关系的,你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段期间你要有意识的搜集证据,如工资卡、条(最为重
苏小妹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武汉某医药公司从事招标专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职期间月均工资4,000元。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公司委托北京友邦公司为包括苏小妹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2015年12月25日9时许,苏小妹因工作需要下楼取放在车里的U盘,在行至单位所在的大厦
您好!关于您咨询工伤索赔的问题,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停工留薪费等,具体综合案件情况确定。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主体应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不合法,如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等情况的,应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伤待遇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
【案例回顾】 小李2018年5月到A公司工作,小李向A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同意了。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并约定在小李每月的工资中给予一定补贴。2019年3月,小李与A公司领导发生纠纷。小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小李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一、A公司与小李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依据《中
答:有争议。除劳务派遣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找第三方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实务中对于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存在争议。广州中院对此问题的态度在2020年前后也有所变化。《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
公司的做法违反社保法规定。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保缴费成本或为方便异地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需要,遂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出现了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和劳动关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异地代缴社会保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1事件回顾2009年9月,小群入职于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8月小群离职时发现,A公司一直委托第三方在外地为
其实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问题的这个行为是不违法的,找第三方机构属于社保外包,只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无论是自己交还是外包都是不违背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不过为了后续不惹麻烦,你最好找一个靠谱的第三方来如:欢雀、沃德、金森等代缴社保比较好。
根据相关判例,用人单位用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属改变缴费主体,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可能会被裁判机关认定构成“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根据相关判例及裁判指引,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没有缴纳”,也包括“不足额缴纳”。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