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又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19年12月5日,胡某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投诉,称A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后,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及《稽核整改表》,要求A公司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A公司不服《稽核整改意见书》,向朝阳区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朝阳区人社局维持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书》。
A公司不服复议决定,遂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A公司向法院提交其与胡某签订的《无争议确认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A公司异地代缴社会保险的合理性问题;
《山东分公司社保费用申请》《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支出证明单》,证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山东分公司(现已注销)为胡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及《社会保险委托代缴协议》《缴费证明》等,证明A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了胡某的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本案中,《稽核整改意见书》系针对胡某自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事项作出的稽核整改意见,原告与胡某在该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A公司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现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原告未依法在其注册地为胡某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故区社保中心对此作出稽核整改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
一、上诉人根据胡某的个人意愿,通过山东分公司或委托的第三方社会保险代缴机构持续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胡某一直正常地享受山东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其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亦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
按照实际工作地确定员工保险缴纳地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社会保险缴纳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非必须一致,国家明确认可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性。
国家明确禁止重复参保,执行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将人为制造胡某重复参保的情况。三、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明显不当,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各地社保部门长期默许,一审判决未予撤销《稽核整改意见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明显不合理。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胡某工资明细表》以及《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胡某于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未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为胡某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A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胡某在山东省济南市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面临的法律风险?
1. 跨省市代缴的“双重缴费”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用人单位跨省市代缴社保的情况,基于北京、上海等地最新司法实践,法院倾向于认为,无论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或关联公司(如集团下属分公司等)为员工异地缴纳社保,也无论是否取得员工的同意,都不能取代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需要额外承担在其所在地补缴社保的成本、滞纳金以及罚款等。
2.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即使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且员工的社保利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员工的诉求。
但个别地区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不合法,若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偿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
在异地代缴社保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保缴纳地、用人单位与缴纳主体均不一致。因此,很可能导致在向社保经办部门申领社保待遇时遇到阻碍。
其中,又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尤为突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如(2021)辽02民终6309号中,法院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本案中,上诉人委托凯富公司沈阳分公司为其劳动者在异地代缴工伤保险,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承担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以其它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与法律要求相违背,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
司法实践中,有裁判机关明确规定这种缴纳社保行为违法。《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做出如下裁判意见: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鄂01民终3245号判决认为: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
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
三、结语
随着国家和地方社保部门趋严监管的态势,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代缴主体,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均在不断提升。当出现社保稽核、社保待遇申领、劳动关系争议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往往承担着三者之中最大的风险。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又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代缴企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属于人力资源公司的正常经营范畴,所以这是合法的
公司的做法违反社保法规定。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算,不扣社保、不扣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是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属于补偿性质,不应扣除社保公积金
最近的咨询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甲在A公司上班,和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甲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甲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在1个月内给甲申请工伤认定,后期甲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工伤,结果社保部门却拒绝理赔,原因是伤残鉴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 对于上述案件,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Q1、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
单位找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这种情况叫做劳务派遣,如果你的工作是全日制的,这样做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是临时工,就是正常的。 要确认这家人力资源公司是否正规,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因为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约意味着你与将来去工作的单位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签劳务合同存在的风险有:你的工资待遇是不受保障的,公司
单位找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合同这种情况叫做劳务派遣,如果你的工作是全日制的,这样做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是临时工,就是正常的。 要确认这家人力资源公司是否正规,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因为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约意味着你与将来去工作的单位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签劳务合同存在的风险有:你的工资待遇是不受保障的,公司可以
有可能查到,有些会让你主动你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解决
据了解,对方是合法的人力资源公司,以公积金为例,代缴办法是以工资的12%为公积金金额,4000元月薪每月缴纳480元,月缴纳费用不足1000元中介费50元/月,缴纳金额超过1000元的,服务费3个月为480元,半年780元,一年1080元。一次要交一季度的钱,最少要签半个月合同。至于交易办法,通过购物网站的付款渠道即可,付完之后对方会把收据和合同寄过来,并保证这位朋友可以在网上查到公积金的余额。那
公司需要举证证明 ,1.已经退款;2.该公司有与退回提成相关的销售管理制度,并且明确告知您,与您约定关于退回提成的相关条款;3证明客户要求退款与您的销售行为有关。如果不能举证,则不应当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
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解决就会造成人员的离职,而人员的离职又会导致小微企业难以支撑和立足,最终形成了恶性循环。那有没有一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小微企业员工的社保利益又能不增加小微企业的负担呢?答案是有的,目前上海市有不少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他们能够为小伟企业提供像派遣、外包、社保代缴以及工资代发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一来小微企业可以自己不用聘请专门的员工去做这些事情,二来能够因不招聘该岗位节省大量的人工
法律分析:如果需要领取生育津贴,那么如果是自己还处于缴纳社保并且是在保的状态,就是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如果是申请生育津贴后离职的劳动者,也是可以正常领取的,都是都需要要符合生育保险相关的报销条件,并且还可以依法申请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
法律分析:通过社保代缴公司交社保,不仅为一些辞职、离职和自主创业等人群解决了社保缴纳的问题,同时还为通过社保代缴公司交社保的人群提供正常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提供了便利。社保代缴是比个人自行缴纳社保更便捷实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保缴费成本或为方便异地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需要,遂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出现了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和劳动关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异地代缴社会保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1事件回顾2009年9月,小群入职于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8月小群离职时发现,A公司一直委托第三方在外地为
1、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一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其实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问题的这个行为是不违法的,找第三方机构属于社保外包,只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无论是自己交还是外包都是不违背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不过为了后续不惹麻烦,你最好找一个靠谱的第三方来如:欢雀、沃德、金森等代缴社保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