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查到,有些会让你主动你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实践中,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等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会选择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缴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种方法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又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通常遭遇债务催收的情况下,我们的维权方式主要有: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2.投诉举报骚扰电话与短信;3.如遇暴力催收,可拨打110、1238115或者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暴力催收可能会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更多复杂的债务催收和协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新公司入社保时,不能查到个人以前的社保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合法理由,任何人无权查询。按照一般的上社保流程,社保局不会要求公司填写我前就职公司的信息,或者一般办理的时候公司不会看到我前任公司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转自职场说 生活中,相信不少劳动者都遇到工作超过8小时,单周休息时间少于两天的情况,那么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呢?虽然我国实行标准工作制为五天八小时,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企业都要采用这样的工作制,依法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
法律分析:送外卖一般是不查案底的,但是身份证信息肯定是要录入的。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
拖欠工资欠条超过两年还能起诉,但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问题回答: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案底是不能撤的,会保存记录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主张一定时段的双倍工资。员工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若不能协商一致,可在律师帮助下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若需要可电联。
入职新公司,求职者首先要了解这家公司是不是依法成立的,是否拥有用工的主体资格,实践中有些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遭拒后,才知道自己的单位没有工商注册,自然不受劳动法保护,是否有支付工资的能力,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其次,要跟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求职者权益保障的屏障。尤其要注意合同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要合法,比如,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试用期等约定要合法同时也要注意合同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保缴费成本或为方便异地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需要,遂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出现了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和劳动关系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异地代缴社会保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1事件回顾2009年9月,小群入职于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8月小群离职时发现,A公司一直委托第三方在外地为
1、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一
实务中很多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缴社保行为可能视为未依法缴纳
最近的咨询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甲在A公司上班,和A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甲的社保由B公司缴纳。甲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在1个月内给甲申请工伤认定,后期甲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工伤,结果社保部门却拒绝理赔,原因是伤残鉴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 对于上述案件,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Q1、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
其实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问题的这个行为是不违法的,找第三方机构属于社保外包,只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无论是自己交还是外包都是不违背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不过为了后续不惹麻烦,你最好找一个靠谱的第三方来如:欢雀、沃德、金森等代缴社保比较好。
彭某是武汉某公司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后来,彭某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对于彭某的请求没有支持,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公司让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因此,认定公司没有为彭某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支持了彭某的主张。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由劳动和和公
公司的做法违反社保法规定。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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