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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第三方缴纳社保且不足额缴纳,劳动者是否可以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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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第三方缴纳社保且不足额缴纳,劳动者是否可以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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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判例,用人单位用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属改变缴费主体,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可能会被裁判机关认定构成“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根据相关判例及裁判指引,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没有缴纳”,也包括“不足额缴纳”。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务中,又称“被迫解除”、“被迫辞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案例及规定: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6民特121号:

根据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J某与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政×公司为用人单位,而J某的社会保险却由大x药店办理,虽然大x药店的经营者与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

此类代缴社保的行为由于转移帐户,改变缴费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应认定为政×公司未依法为J某缴纳社会保险,故J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其月工资为2700元,工作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其工作年限为两年,应支付2个月的工资,故其经济补偿应为5400元(2700元×2月)。

仲裁裁决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5400元正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63号:

关于西xxx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西xxx公司虽为付xx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未按规定为付xx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收到付xx要求依法购买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二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并无不当。

付xx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西xxx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二审法院经核算确定西xxx公司应向付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372.68元并无不当。

西xxx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25、第九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

我院在2009年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时就已明确应当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包括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本条所称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既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之后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依法为劳动者补缴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补缴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

 

注: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仲裁、诉讼均有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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