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050号,陈某、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编者注:北京高院一审案件被改判后,专门请示最高法院,并根据最高法院答复意见印发通知,统一了涉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事案件利息、费用等总和计算裁判标准。02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3基本案情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高院(2019)京民初7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37381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部分的判决内容。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判决陈某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又判决陈某支付同一时间段的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有违公平原则。
二、本案名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为融资借款,国开证券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也是要求陈某偿还融资本金637381850元及利息。因此,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本案国开证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及国开证券公司在融资之初收取的其他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北京高院认为,国开证券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案既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亦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利率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法院依法调整酌减的情形。因此,陈某关于违约金的相关答辩意见,均不能成立。04裁判理由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如何确定问题。国开证券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案涉《业务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开证券公司能否同时主张案涉融资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经查,案涉《业务协议》第六十七条约定,陈某若违约,应付金额包括融资本金、融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转账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据此,陈某关于其仅应支付违约金而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案涉融资的利息、违约金等标准如何确定问题,经查,本案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本案一审判决后,陈某上诉主张国开证券公司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经查,陈某主张的该利率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案涉融资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故陈某应向国开证券公司支付的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违约费用标准为年利率18%。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了年利率18%,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另,案涉协议还约定,国开证券公司有权向陈某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实现债权费用不属于案涉融资利率范围,一审判令陈某承担上述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对陈某关于不承担国开证券公司实现债权费用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随着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把原司法解释中利率(即24%-36%,两线三区)改为: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作为利率上限。以今日(发稿日)为标准计算,也就是最高15.4%。同时也规定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依照老百姓朴实的想法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秦某提出案涉银行贷款不应收取罚息和复利,并应调整为按年利率6%收取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依法判令秦某返还银行借款本金7713197.43元,尚欠利息(含罚息、复利)50022.08元,合计7763219.51元。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经营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
最高法院:《借款合同》此条约定无效,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忠诚、王琪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改判、再审撤销,系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发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典型性。02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忠诚、王琪博,、王琪宝。被申请
裁判要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故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时,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案情简介一、张静与张佳勋于1997年结婚。二、2012年11月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天云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
刑事证据规则司法适用解读文丨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关键作用。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全面规定了证据的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内容,对于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夯实案件的证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的目的是收购公司房地产,为了节税、规避房地产转让限制等情况,而选择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收购公司房地产的目的,是否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所谓“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地产转让”),人民法院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甚至认定构成犯罪,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近期笔者在制作2016年度公司法案件大数据报告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
最高法院:小产权房、无证房、预售商品房统统能执行!(附相关文件)诉讼攻略 2022-06-19 20:57 发表于北京来源:豫法阳光导读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了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明确对无证房屋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
案情简介:杨某于2014年入职广州xx物业公司公司工作,任保安员。在职期间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30日,杨某因病向公司请病假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批准。2019年12月2日,杨某收到公司返岗工作的书面通知,次日返岗后公司并未立即安排工作。直至2019年12月12日,公司才安排其工作。2020年7月29日,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夕书面通知杨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杨某于
花16万元买的房子十五年后拆迁获赔419万这是不少人梦寐以求的好事可没想到的是当年的卖家竟反悔认定当年的买卖合同无效这拆迁款难道就“泡汤”了?案情回顾2003年7月18日,时年33岁的魏某丽考虑到孩子渐渐长大,在住的房子有些小了,恰好手里也攒了一些钱,便想要换套大一点的房子。某天,魏谋丽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房产广告觉得还不错,于是联系上了卖家刘某云。刘某云的丈夫前几年生了一场重病,几经治疗依然没挽留住
来源:劳动法库小编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
一、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2. 民事案件案由既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
生下女儿不到一年便离开北京回了四川娘家,此后再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23年后,47岁的张女士突然回到北京,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并在遭到拒绝后将女儿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1996年,24岁的张女士在北京昌平遇到了周先生,二人于当年结婚。婚后,张女士将户口迁至昌平区某村,并生下了女儿小米。没想到,小米出生刚五个月,张女士便离开了新组建的小家,回了四
最高法院: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滥用再审诉权,应予驳回【裁判要点】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应承担相应的失权后果,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应从程序上直接驳回。
基本案情2008年年初,家住如东县岔河镇古坝村的李某为资金周转将其自建的农村住宅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后于2008年4月搬入房屋居住生活。令王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入住十多年后竟被李某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王某不是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王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拥有宅基地,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李某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并要求王某立即
最高法院:知假买假,不应支持(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该文见文章最后),即在食品和药品之外进行的知假买假,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以及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其中《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
拿来吧你!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法院: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即使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能任性而为,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则是违法的。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冯某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决
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了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新债取代旧债,协议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在协议中一致确认旧债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以物抵债的债务人否认旧债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债务人应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义务。案涉房屋在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抵押给他人,并不必然导致以房抵债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