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杨某在施工时不慎锯伤左手大拇指,建筑公司与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4000元的调解协议。后杨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劳动仲裁机关裁定建筑公司需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14.6万元。
建筑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双方按照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11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6万元。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4日,杨某在南通市通州区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处工地施工时不慎锯伤左手大拇指,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月16日出院,诊断为“左拇指创面”,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
之后,杨某未至该单位工作。单位为杨某支付了16000元的医疗费。
时隔一年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单位一次性另行赔偿4000元,但杨某必须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等请求,不得再为该起事故提出任何赔偿或补贴要求。
但协议签订后,杨某未提供其银行卡号,单位未能支付协议约定的4000元。
2015年2月2日,杨某向通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杨某为工伤九级伤残。
同年5月8日,杨某通过邮政速递向建筑公司邮寄了《辞职申请》,并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杨某与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公司需支付杨某工伤保险待遇14.6万元。
建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双方在案涉事故发生一年后已经订立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杨某无权再获工伤保险待遇,遂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法庭上,杨某辩称,调解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保险,因此其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查明,建筑公司未依法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未依法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其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杨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在杨某受伤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协议约定的赔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故建筑公司应该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杨某工伤待遇的相关计算标准,扣减建筑公司已支付杨某的16000元医疗费,建筑公司还应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4.6万元。
建筑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顾建兵李慧)■听听法官怎么说■
补偿协议为何显失公平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钱泊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可撤销的条件有三: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三是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本案明显不存在前两种情形,因此该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钱泊霖介绍说,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与劳动者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若该协议的赔偿款项显著低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应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协议。
因为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损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从中受益,违背了公平原则。本案中,双方在工伤认定前达成的一次性赔偿4000元的协议和工伤九级的鉴定结论相比较,足可以看出该协议赔偿的金额远远低于其依法应获赔的金额,故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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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之规定,应评定为九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法律意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
工伤九级的主要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n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n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
胫腓骨是胫骨与腓骨的合称,是人体中腿部的骨骼。胫骨和腓骨由于位置的贴近和伤害多为并发,统称胫腓骨骨折。胫腓骨骨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存在构成伤残的可能。所谓伤残,也即符合上述《分级》中伤残的鉴定标准,具体而言,胫腓骨骨折存在伤残的情形可能为:1. 七级伤残标准:胫腓骨骨折导致双下肢长度相差8厘米以上;2. 八级伤残标准: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及护理费每一项最低赔偿标准每日144元,如果实际收入高于此数额可按照实际收入计
提供劳务期间因个人恩怨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打伤,接受劳务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案情回顾一日,老杜在工地务工时,因琐事与工友老朱发生口角,双方大打出手,被在场其他工友拉开后,老朱又将老杜打伤。老杜受伤后,于当日进入医院治疗,因骨折住院花费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8万元。事发后,老杜与老张(老杜称系其雇主)、老朱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老杜认为,自己在为老张提供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权,老张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老张
一、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
能不能赔15万,要结合伤者的工资收入和所在地区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绝大部分地区是达不到这个数目的赔偿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另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你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小脚趾骨折一般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具体的金额要根据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
工伤待遇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其伤残鉴定的等级来确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不同而不同
工伤赔偿项目含: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有。 构成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比如职工月工资三千元,那么赔偿标准为二万七千元。
1.先申请工伤认定 2.待工伤认定下来,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可知悉是否能评上等级及具体等级 3.根据鉴定结果可向公司主张赔偿职工工伤致左手中指离断一节,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5.10十级”“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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