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了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该条规定了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的三个要件,只要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就能够排除申请执行人对于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但在司法实务中,裁判者对于三个要件还未形成统一认识,裁判结论也并不统一,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会纪要)第125条对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进行细化并作出比较宽松的认定,有利于商品房消费者依法维权,有利于裁判者统一裁判思路。
125.实践中,商品房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往往没有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对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出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房采取执行措施时,商品房消费者往往会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问题是,对于其中“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
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对于其中“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
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结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九民会纪要第12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最高法院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条件的认定渐趋宽松(下述第5项除外),主要体现在:1、(对应要件一)从合同形式上看,网签视为买卖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最高法院司伟、王小青法官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动产买受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要件审查》一文中认为,网签系统是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一房多卖而建立的网络化管理系统。
因此,网签除反映了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附加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及公示,足以认定买卖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
2、(对应要件二)从房屋数量上看,在一定情形下,商品房消费者有两套住房的,不宜认定第二套房不符合居住目的。如,家庭原有一套住房,面积狭小,由于添人进口,又购买一套小面积住房,此时不能认为后买房屋不具有居住属性。
又如,商品房消费者在涉诉几年之前即已将个人名下房屋出卖,但非因个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现又购买一套房屋,最高法院认为如认定其有两套住房,不能排除执行的,有失公允。
3、(对应要件二)从房屋地域限制上看,“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是指商品房消费者在与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区内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4、(对应要件二)从房屋的属性上看,商住两用房具备居住属性,应当予以保护。商铺、写字楼具有投资属性,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保护的范畴。
5、(对应要件二)从房屋登记权利人上看,对“买受人名下”应做宽泛理解,应当将买受人、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作一并考虑。
只要三者之一名下有房屋,即可视为已有居住用房。6、(对应要件三)从购房款支付比例上看,尽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最高法院认为对此不能做机械理解,如果支付的价款接近于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商品房消费者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
【阅读提示】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1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看,无论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证明内容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3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
裁判要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故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时,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案情简介一、张静与张佳勋于1997年结婚。二、2012年11月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天云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
股东的资产与公司资产难分你我,互为所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性,……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索引:再审申请人亚**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刘某宇因与被申请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裁判要旨仲裁裁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 现行法律亦仅赋予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救济,案外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法院:小产权房、无证房、预售商品房统统能执行!(附相关文件)诉讼攻略 2022-06-19 20:57 发表于北京来源:豫法阳光导读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了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明确对无证房屋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权消灭,因此,承租人并不当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劳动法库小编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
一、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
最高法院: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滥用再审诉权,应予驳回【裁判要点】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应承担相应的失权后果,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应从程序上直接驳回。
01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1050号,陈某、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编者注:北京高院一审案件被改判后,专门请示最高法院,并根据最高法院答复意见印发通知,统一了涉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事案件利息、费用等总和计算裁判标准。02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3基本案情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
最高法院:知假买假,不应支持(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该文见文章最后),即在食品和药品之外进行的知假买假,不再支持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以及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其中《消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新债取代旧债,协议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在协议中一致确认旧债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以物抵债的债务人否认旧债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债务人应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义务。案涉房屋在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抵押给他人,并不必然导致以房抵债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目
【裁判要旨】后诉虽以前诉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为基础,但后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均与前诉不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亦未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不构成重复起诉。【案件事实】2011年11月5日,马万彪向刘贵平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实际出借本金为9006万元。2013年10月23日,刘贵平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马万彪,请求:1.判令马万彪偿还刘贵平借款本息1168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
司法实践中,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通常不允许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另行进行确权诉讼,以避免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支持该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
近期,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多省市建筑业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发文明确,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我们知道,上述文件多属于管理性规范文件,行政监管再怎么“倡导”、“管理”
最高法院:关于“申请再审”六个问题的权威解读 一、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
裁判摘要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可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内容;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机关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等行政优益权。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资产处置框架协议》《工作备忘录》《协商处理协议》及《协商处理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某县政府主张为履行行政职责和实现行政管理
最高法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裁判要点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不能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刑事证据规则司法适用解读文丨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关键作用。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全面规定了证据的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内容,对于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夯实案件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