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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否则村民小组无权要求村委会分配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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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征地补偿费用分配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否则村民小组无权要求村委会分配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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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民主议定,否则村民小组无权直接要求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 

【关键词】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村民小组,补偿款分配

 

【裁判要旨】

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小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主体资格,因此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就无权单独要求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费。

 

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山图村长城自然村,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山图村长城自然村。

负责人:朱英布,该自然村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林,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友,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生米街。

法定代表人:邓拥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山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山图村。

负责人:吴爱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山图村长城自然村(以下简称长城自然村)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生米镇政府)、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山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图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城自然村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应予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山图村委会向长城自然村支付截留的土地补偿款;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山图村委会、生米镇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首先,涉案山林土地登记在长城自然村名下,说明该山林土地是归长城自然村所有,而不是归山图村委会所有。(2018)赣民终263号民事裁定书也确认了涉案土地归长城自然村所有。本案的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长城自然村,征收土地补偿费就归长城自然村所有。山图村委会只是代长城自然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其无权决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使用。本案并非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而是山图村委会非法截留了属于长城自然村的土地补偿费的问题。山图村委会未经长城自然村同意,私自截留并使用属于长城自然村的土地补偿费,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返还。因此,本案不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而是侵权纠纷。其次,原审直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同于村民委员会,否定了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本案《征收土地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山图村委会后,由山图村委会统筹解决劳动力安置问题的约定侵犯了长城自然村对自己财产经营管理权。山图村委会由七个村民小组组成,而被征收的土地属于长城自然村小组,和另外六个村民小组无关。

生米镇政府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征收土地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并非生米镇政府,生米镇政府并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故更不存在截留之说。

山图村委会辩称,一、涉案征地土地权属为山图村集体所有。

1.长城自然村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为其所有,其提交的山林所有权证存根不能证明涉案征地山林为其所有,且本案征地部分还包括水田、旱地等,长城自然村并没有征地部分的确权凭证。

2.《征收土地协议书》载明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红谷滩分局征收山图村委会位于红谷滩新区生米镇片区土地,本协议书实际上是由土地部门确认了案涉土地的所有权归山图村村集体。2019年12月17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红谷滩分局复函意见明确了案涉土地征收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实地踏界确定权属并以此发放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山图村委会根据南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完成好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所有涉及征收事宜都是由山图村委会代表山图村进行处理,且该事实也得到了当地政府及广大村民的支持,除本案外均未有村民小组就村委会征收事宜提出异议。

3.(2018)赣民终263号民事裁定书的观点并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撑,无权认定征收土地均属于长城自然村所有。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取得自己应得部分的补偿费用的,应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本案中长城自然村诉请生米镇政府、山图村委会向其返还截留的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款11879801元,该诉请包含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故案由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非侵权纠纷。三、山图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费用后,已将各项补偿费用发放到村民手中,剩余补偿款已通过山图村委会民主议定程序,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用于村民的养老保险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包括社保、村级公路维护、小学教育支出、祖坟山等事项。截止目前,山图村委会用于上述事宜的部分费用已达三千多万元,远远超过涉案土地补偿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城自然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分析如下:

山图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与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红谷滩分局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收到案涉相应征收补偿费用,有合同为据。

山图村委会在向被征地村民发放了各项补偿费用6066702元后,将剩余土地补偿费11071964元留存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向村民发放,长城自然村为此向山图村委会主张案涉剩余征地补偿费,原审确定双方争议法律关系性质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并无不当。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案涉土地补偿费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原审认定长城自然村无权直接要求山图村委会支付剩余土地补偿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长城自然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山图村长城自然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君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邱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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